江西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鹰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伤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确认
【审理法院】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理法院】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26
【案件字号】(2021)赣71行终92号
【审理程序】推荐20万左右的suv二审
【审理法官】胡少林罗文熊爱武
【审理法官】胡少林罗文熊爱武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江西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鹰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龚世碧
【当事人】江西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鹰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龚世碧
【当事人-个人】龚世碧
【当事人-公司】江西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鹰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代理律师/律所】徐云华江西融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徐云华江西融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徐云华
【代理律所】江西融冰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
【原告】江西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龚世碧
【被告】鹰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鹰潭市人社局认定原审第三人龚世碧的用人单位为上诉人创佳物业公司的事实是否清楚。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合法第三人质证关联性合法性证据确凿维持原判改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原审证据材料随案卷移送本院,经本院审查核实,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牛年宝宝名字大全2021有寓意【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鹰潭市人社局认定原审第三人龚世碧的用人单位为上诉人创佳物业公司的事实是否清楚。根据现已查明的事实,2015年6月,龚世碧被创佳物业公司委派至上饶银行月湖支行从事保洁工作,直至2019年4月工作时受伤;上岗期间,龚世碧身穿印有创佳保洁字样的工作服;其受伤后,2019年8月7日,创佳物业公司和龚世碧签订《雇员损害补偿协议》,载明“乙方(龚世碧)系甲方公司(创佳物业公司)雇佣的保洁工,2019年4月28日上午在上饶银行月湖支行不慎摔倒受伤。……”龚世碧根
据《雇员损害补偿协议》写明其系创佳物业公司员工,以创佳物业公司为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符合常理。依照《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被告有证据证明其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依法应当提供而没有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本案中,鹰潭市人社局受理龚世碧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向创佳物业公司送达了《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告知创佳物业公司10日内对工伤认定申请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否则将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创佳物业公司2019年9月11日收到《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后,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未提出主体错误的意见,也未向鹰潭市人社局提交证据证实龚世碧系受聘于益佳服务公司或者龚世碧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系为益佳服务公司工作。鹰潭市人社局根据龚世碧提交的材料,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认定创佳物业公司为涉诉工伤认定责任主体并无不当。创佳物业公司在诉讼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从时间和内容上分析,在鹰潭市人社局调查工伤情况时已经形成。因此,对创佳物业公司在诉讼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一审法院在鹰潭市龚世碧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不予采纳,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龚世碧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应
庙会予认定为工伤。鹰潭市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一审判决驳回创佳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创佳物业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创佳物业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7 05:32:55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创佳物业公司是2001年9月18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物业管理、市政道路清扫、保洁服务、市政设施管理服务等。2015年6月龚世碧受雇于创佳物业公司,被委派至上饶银行月湖支行担任保洁员。2019年4月28日7时左右,龚世碧在做保洁时不慎从台阶处摔倒,致使肱骨大结节骨折(左)。龚世碧在医院经过对症处理,2019年8月20日经解放军184医院诊断为肱骨大结节骨折(左)。2019年9月3日,鹰潭市人社局受理龚世碧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提交的材料经调查核实后,于2019年10月31日作出鹰人社伤认字[2019]第3-1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龚世碧的事故伤
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创佳物业公司不服认定工伤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鹰人社伤认字[2019]第3-1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改判龚世碧受伤不构成工伤;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政教处工作计划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进行工伤性质认定的法定单位,鹰潭市人社局是鹰潭市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对辖区内的工伤性质进行认定。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创佳物业公司上诉称,1、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鹰潭市益佳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佳服务公司)承包了上饶银行月湖支行的保洁服务,聘用了龚世碧从事该行的保洁服务,并且由益佳服务公司转账委托该行发放龚世碧的工资,因此上诉人并不是龚世碧的用工主体。2、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的主体应该是用工单位,上诉人不是用工单位,实际用工单位是益佳服务公司。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江西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鹰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伤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行政判决书
上海观光(2021)赣71行终9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滨江公园二期民俗风情园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鹰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信江新区新市政府大楼(市经济大厦)6楼C区。
法定代表人段建龙,该局局长。
张艺谋导演的电影 原审第三人龚世碧。
委托代理人熊华祥,鹰潭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云华,江西融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西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佳物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鹰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鹰潭市人社局)、原审第三人龚世碧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2020)赣0602行初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创佳物业公司是2001年9月18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物业管理、市政道路清扫、保洁服务、市政设施管理服务等。2015年6月龚世碧受雇于创佳物业公司,被委派至上饶银行月湖支行担任保洁员。2019年4月28日7时左右,龚世碧在做保洁时不慎从台阶处摔倒,致使肱骨大结节骨折(左)。龚世碧在医院经过对症处理,2019年8月20日经解放军184医院诊断为肱骨大结节骨折(左)。2019年9月3日,鹰潭市人社局受理龚世碧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提交的材料经调查核实后,于2019年10月31日作出鹰人社伤认字[2019]第3-1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龚世碧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创佳物业公司不服认定工伤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鹰人社伤认字[2019]第3-1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改判龚世碧受伤不构成工伤;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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