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银保监局关于加强银行卡风险防控的监管意见-京银保监发〔2019〕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加强银行卡风险防控的监管意见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9.08.26
施行日期
2019.08.26
文号
京银保监发〔2019〕274号
主题类别
银行业监督管理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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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信用卡还款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加强银行卡风险防控的监管意见
  京银保监发〔2019〕274号
  辖内各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辖内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北京银行、北京农商银行、北京中关村银行、辖内各村镇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北京分行、辖内各外资银行、辖内各卡中心:
  为加强银行卡业务管理,有效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等银行卡业务风险,切实保障银行和客户合法权益,根据监管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现提出以下监管意见。
  一、银行卡风险防控总体要求
  (一)发挥智能风控引领作用,构建银行与客户共同防控机制
  辖内商业银行应积极引入个人征信、通信运营商、社保、公积金、纳税证明、交通运输部ETC数据等外部可信数据,不断优化风险评价模型和交易监控模型,利用“大数据+模型”技术手段不断完善银行卡风险管理体系,同时积极引导客户主动采取账户安全措施,全面构建“银行专业防控+客户自主防范”的风险防控机制。积极维护良好、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严禁银行卡及相关绑定业务通过攀比赠送、竞相折扣、加码优惠等促销手段开展恶性竞争。
  二、加强防范银行卡账户开立风险
  (二)加强账户实名制管理,切实做到“了解你的客户”
  辖内商业银行应严格执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国务院令第285号)以及中国银保监会的相关规定,同一客户在同一商业银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开立借记卡原则上不超过4张;同一代理人在同一商业银行代理开卡原则上不超过3张。在具备监管部门提供的账户查询条件下,辖内商业银行经客户授权应在新开立账户和银行卡前,对其名下已开立的银行账户和银行卡数量、类型、状态等进行查询,严格控制同一客户银行卡累计开卡数量,严格审慎为已有账户被有权部门冻结的客户办理新开卡业务。辖内商业银行在银行卡开卡、激活过程中,应通过“公安联网核查”、“二代身份证鉴别仪”等方法有效识别客户身份,鼓励银行采用人脸识别、指纹、声纹等辅助识别技术。
  (三)引导客户自主设置个性化账户安全措施
  辖内商业银行应积极规避银行卡业务管理系统中默认设置而可能导致的客户风险,应主动劝导客户根据实际需要,通过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多种渠道,设置银行卡“账户安全
锁”,包括锁定交易地点、交易时间、交易类型、交易限额等参数。对于新开立银行卡,辖内商业银行应经客户本人同意方可开通或者关闭交易权限;对于存量银行卡,辖内商业银行应主动向客户发送账户安全提示信息,告知客户在无交易需求情况下及时关闭交易权限。
  (四)加强网络开户系统安全管理
  辖内商业银行应着重加强系统网络安全管理,在选择网络技术方案时将系统安全性放在首位,不断强化网上银行、手机银行、银行等各类开户系统和接口的安全管理,完善网络开立Ⅱ、Ⅲ类账户的业务流程和风险管控机制,确保开户流程控制逻辑完备,身份核验功能全面有效,鉴权验证结果真实可靠。
  三、严格信用卡授信管理
  (五)加强授信审批审慎管理
  辖内商业银行应严格执行统一授信管理,对客户名下的多个信用卡账户授信额度、分期付款授信额度、现金提取授信额度等合并管理,不得突破设定总授信额度上限,并将客户名
下他行信用卡授信额度纳入本行授信额度合并管理。辖内商业银行应重视审查第一还款来源,建立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对于信用卡专项分期业务,不得因合作机构的风险补偿措施而放松审批条件。
  (六)加强授信额度动态管理
  辖内商业银行应至少每年一次对客户授信额度进行重检,对于风险程度较高的客户应加大重检频次。同时合理设定临时额度的调升频率、有效期和时间间隔,单次临时调升额度不得超过一个账单周期,且不得无审批循环使用。
  (七)审慎制定信用卡分期业务风险资产分类标准
  辖内商业银行应建立审慎的信用卡分期业务风险资产分类标准,不得对单笔交易拆分风险资产分类,出现逾期时,应以最长逾期天数确认该笔交易的风险资产分类结果。辖内商业银行不得对已办理分期的透支余额再次办理分期,有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的除外;签订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后尚未偿还的透支余额应直接划分为次级或可疑类资产。
  四、加强银行卡交易监控
  (八)建立完善异常交易监控机制
  辖内商业银行应建立银行卡异常交易监控系统,根据交易逻辑是否合理、交易记录是否异常等多方面因素建立银行卡交易监控模型。银行监控发现高风险交易,应及时与客户联系确认交易,必要时采取紧急止付等风险管理措施,避免客户资金损失风险。银行监控发现涉嫌和恐怖融资等异常交易,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九)建立账户变动提醒机制
  辖内商业银行应根据客户需求,通过手机银行、短信、等多种方式向客户发送交易信息。对单笔金额较大的交易,银行应主动进行账户变动提醒。
  (十)加强信用卡资金流向监控
  辖内商业银行应加强对信用卡大额透支和现金分期业务的资金流向监控,必要时要求客户提供发票等购物凭证,确保个人信用卡透支用于消费领域,不得用于生产经营、购房和投资等非消费领域。
  (十一)加强交易监控
  辖内商业银行应加强对信用卡小额多笔循环套现还款、套现等新型套现风险特征的分析,持续优化套现交易监控模型,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信用风险延期暴露、共债风险向银行集聚以及跨境等风险。
  五、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
  (十二)加强信息披露和客户信息保护
  辖内商业银行应通过银行网点、手机银行等多种渠道,充分披露银行卡申请条件、产品功能、计结息方式、收费标准等内容。辖内商业银行应重点针对电信网络、银行卡盗刷、出租出借出售个人账户等突出风险进行宣传,持续向客户普及安全用卡知识与银行卡风险防范措施。辖内商业银行应不断完善客户信息保护制度、机制和流程,遵循“最小化”数据访问原则,加强与第三方机构的数据交互安全管理,防止员工泄露客户敏感信息。
  六、建立银行卡风险排查机制
  (十三)加强银行卡风险排查
  辖内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银行卡风险定期排查机制,完善排查流程,明确排查内容,落实排查责任,针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每半年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北京银保监局正式报送银行卡风险排查报告。对于落实不力导致银行卡业务发生较大风险的银行,北京银保监局将视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监管意见由北京银保监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19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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