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专用名词解释信用卡专用名词解释信用卡信用卡是银行或其它财务机构签发给那些资信状况良好的人士用于在指定的商家购物和消费、或在指定银行机构存取现金的特制卡片是一种特殊的信用凭证。银行卡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贷记卡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准贷记卡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帐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借记卡借记卡是指先存款后、消费或取现没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其按功能不同又可分为转帐卡含储蓄卡、专用卡及储值卡。转帐卡转帐卡是实时扣帐的借记卡。其具有转帐结算、存取现金和消费功能。专用卡专用卡是具有专门用途、在特定区域使用的借记卡。其具有转帐结算、存取现金和消费功能。注专门用途是指在百货、餐饮、饭店及娱乐行业以外的用途。储值卡储值卡是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其资金转至卡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卡内扣款的预付钱包式借记卡。联名认同卡联名认同卡是商业银行与盈利性机构非盈利机构合作发行的银行卡附属产品。银行卡分类银行卡分类1银行卡分为信用卡和借记卡信用卡又分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先按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账卡、专用卡、储值卡。借记卡不能透支。转账卡具有转账、存取现金和消费功能。专用卡是在特定区域、专用用途是指百货、餐饮、娱乐行业以外的用途使用的借记卡具有转账、存取现金的功能。储值卡是银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资金转至卡内储存交易时
直接从卡内扣款的预付钱包式借记卡。2银行卡的其他分类银行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和外币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和芯片卡。2.银行卡申领个人申领银行卡须提供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申领要出具人民银行核发的开立基本账户的许可证。持卡人可向发卡银行索取银行卡章程明确银行卡的种类、使用限制、计息收费标准和双方的权力义务等内容。3.银行卡的使用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根据银行卡的种类持卡人可享受以下服务1消费持卡人可根据发卡银行规定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在特约商户购物或支付劳务费通常出示银行卡并输入预留密码或出示身份证件就可代替现金支付。2存取款、汇兑持卡人可利用银行卡办理存款、取款包括异地、跨行取款和汇款业务。3透支信用卡持卡人还可申请一定额度的信用透支。4单位卡使用单位卡不得存取现金单位卡内的资金一律从基本账户转账存入。单位卡可以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透支。4.银行卡的计息和收费银行对贷记卡和储值卡内的存款是不支付利息的。对准贷记卡和借记卡不含储值卡内的存款按人民银行规定支付利息。贷记卡非现金交易透支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日在免息还款期内持卡人还清银行资金则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透支利息。但持卡人透支超过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或选择最低还款额待遇贷记卡持卡人在免息期内无法全额还款而选择按照发卡银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度还款不再享受免息待遇。贷记卡人支取现金、准贷记卡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按日利息万分之五支付透支利息。贷记卡透支超过银行的信用额度和无法归还最低还款额银行就超过的透支额
度和最低还款额未归还部分收取5的超限费和滞纳金。5.银行卡挂失持卡人丢失银行卡可通过24小时挂失和书面挂失两种形式办理挂失挂失的责任在发卡行的银行卡章程和有关协议中应明确规定。6.银行卡联网通用银行卡联网通用是指经营银行卡业务的机构利用自身的网络系统、终端机具、特约商户及技术服务手段与银行卡跨行信息交换系统相连实现银行卡跨行通用。联网银行卡持卡人可以在任何一家联网银行的ATM机上跨行取款可以在任何一台联网的POS机上消费还可以
跨地区取款、消费。目前银行卡用户可以跨行提取现金和消费到外地只要当地银行张贴“银联”标志持卡人就可以跨地区取现和消费。持卡人同城或异地跨行取款银行收取不超过2元钱的手续费不包括异地取款的跨地区取款手续费。《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卡业务的管理防范银行卡业务风险维护商业银行、持卡人、特约单位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下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商业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银行卡。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银行卡业务的商业银行、持卡人、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在协商、互利的基础上开展信息共存、商户共存、机具共享等类型的银行卡业务联合。第二章分类及定义第五条银行卡信用卡和借记卡。银行卡按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商务卡、个人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第
六条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帐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第七条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帐卡含储蓄卡下同、专用卡、储值卡。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第八条转帐卡是实时扣帐的借记卡。具有转帐计算、存取现金和消费功能。第九条专用卡是具有专门用途、在特定区域使用的借记卡。具有转帐计算、存取现金功能。专门用途是指在百货、餐饮、饭店、娱乐行业以外的用途。第十条储值卡是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其资金转至卡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卡内扣款的预付钱包式借记卡。第十一条联名认同卡是商业银行与盈利性机构非盈利机构合作发行的银行卡附属产品其所依附的银行卡品种必须是已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品种并应当遵守相应品种的业务章程或管理办法。发卡银行和联名单位应当为联名持卡人在联名单位信用卡提供一定比例的折扣优惠或持卡人领用认同卡表示对认同单位事业的支持。第十二条芯片IC卡既可应用于单一的银行卡品种又可应用于组合的银行卡品种。第三章银行卡业务审批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开办银行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开业3年以上具有办理零售业务的良好业务基础二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指标经营状况良好三已就该项业务建立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有明确的内部授权审批程序四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相应的管理机构五安全、高效的计算机处理系统六发行外币卡还须具备经营外汇业务的资格和相应的外汇业务经营管理水平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符合上述条件的商业银行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开办银行卡业务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报告论证必要
北京信用卡还款性、可行性进行市场预测二银行卡章程或管理办法、卡样设计草案三内部控制制度、风险防范措施四由中国人民银行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系统安全性和技术标准合格的测试报告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五条发卡银行各类银行卡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一卡的名称、种类、功能、用途二卡的发行对象、申领条件、申领手续三卡的使用范围包括使用方面的限制及使用方法四卡的帐户适用的利率面向持卡人的收费项目及标准五发卡银行、持卡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事项。第十六条银行卡的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一商业银行开办各类银行卡业务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加强内部控制和授权授信管理的规定分别制定统一的章程或业务管理办法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商业银行总行不在北京的应当先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中心支行申报经审查同意后由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转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二已开办信用卡或转帐卡业务的商业银行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发行联名/认同卡、专用卡、储值卡已开办人民币信用卡业务的商业银行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发行外币信用卡。三商业银行发行全国使用的联名卡、IC卡、储值卡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四商业银行分支行机构办理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银行卡业务应当持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文件和其总行授权文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行备案。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发行区域使用的专用卡、联名卡应当持商业银行总行授权文件、联名双方的协议书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中心支行备案。五商业银行变更银行卡名称、修改银行卡章程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批。第十七条外资金融机构经营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签约银行向商户提供的本外币资金结算服务。第四章计息和收费标准第十八条银行卡的计息包括计收利息和计付利息均按照《金融保险企业财
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第十九条发卡银行对准贷记卡及借记卡不含储值卡帐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发卡银行对贷记卡帐户的存款、储值卡含IC卡的电子钱包内的币值不计付利息。第二十条贷记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享受如下优惠条件一免息还款期待遇。银行记帐日至发卡银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为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即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二最低还款额待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有困难的可按照发卡银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第二十一条贷记卡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发卡银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当支付未偿还部分自银行记帐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贷记卡持卡人支取现金、准贷记卡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应当支付现金交易额或透支额自银行记帐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第二十二条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应当分别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第二十三条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办理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当按下列标准向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一宾馆、餐饮、娱乐、旅游等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额的2 二其他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1。第二十五条跨行交易执行下列分润比率一未建信息交换中心的城市从商户所得结算手续费按发卡行90收单行10的比例进行分配商业银行也可以通过协商实行机具分摊、相互代理、互不收费的方式进行跨行交易。二已
建信息交换中心的城市从商户所得结算手续费按按发卡行80收单行10信息交换中心10的比例进行分配。第二十六条持卡人在ATM 机跨行取款得费用由其本人承担并执行如下收费标准一持卡人在其领卡城市之内取款每笔收费不得超过2元人民币二持卡人在其领卡城市以外取款每笔收费不得低于8元人民币从ATM机跨行取款所得的手续费按机具所有行70信息交换中心30的比例进行分配。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代理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当向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其手续费标准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4。境内银行与机构签定信用卡代理收单协议其分润比率按境内银行与机构分别占商户所交手续费的37.5和62.5执行。第五章帐户及交易管理第二十八条个人申领银行卡储值卡除外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公安部门规定的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为其开立记名帐户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单位应当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卡银行卡及其帐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第二十九条单位人民币卡帐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帐户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帐户。第三十条单位外币卡帐户的资金应从其单位的外汇帐户转帐存入不得在境内存取外币现钞。其外汇帐户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境内外汇帐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开立二其外汇帐户收支范围内具有相应的支付内容。第三十一条个人人民币帐户的资金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的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帐存入。第三十二条个人外币卡帐户的资金以其个人持有的外币现钞存入或从其外汇帐户含外钞帐户转帐存入。该帐户的转帐及存款均按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办理。个人外币卡在境内提取外币现钞时应按照我家个人外汇管理制度办理。第三十三条除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的范围或区域外外
币卡原则上不得在境内办理外币计价结算。第三十四条持卡人在还清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后可申请办理销户。销户时单位人民币卡帐户的资金应当转入其基本存款帐户单位外币卡帐户的资金应当转回相应的外汇帐户不得提取先金。第三十五条单位人民币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透支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起点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办理转汇。第三十六条发卡银行对贷记卡的取现应当每笔授权每卡每日累计取现不得超过2000元人民币。发卡银行应当对持卡人在自动柜元机ATM机取款设定交易上限。每卡每日累计提款不得超过5000元人民币。第三十七条储值卡的面值或卡内币值不得超过1000元人民币。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发行认同卡时不得从其收入中向认同卡单位支付、捐赠等费用。第三十九条发卡银行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持卡人办理的存取款、转帐结算等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计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发卡银行可凭交易明细计录或清单作为记帐凭证。第四十条银行卡通过联网的各类交易的原始单据至少保留二年备查。第六章银行卡风险管理第四十一条发卡银行应当认真审查信用卡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确定有效担保及担保方式。发卡银行应当对信用卡的持卡人的资信壮况进行定期复查并应当根据资信状况的变化调整其信用额度。第四十二条发卡银行应当建立授权审批制度明确对不同级别内部工作人员的授权权限和授权限额。第四十三条发卡银行应当加强对止付名单的管理及时接收和发送止付名单。第四十四条通过借记卡办理的各项代理业务发卡银行不得为持卡人或委托单位垫付资金。第四十五条发卡银行应当遵守下列信用卡业务风险控制指标一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个人卡不得超过2
万元含等值外币、单位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二同一帐户月透支余额个人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单位卡不得超过发卡银行对该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3。无综合授信额度可参照的单位其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10万元含等值外币。三外币卡的透支额度不得超过持卡人保证金含储蓄存单质押金额的80。四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新发生的180天含180天下同以上的月均透支余额不得超过月均总透支余额的15。第四十六条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第四十七条发卡银行通过下列途径追偿透支款项和款项一扣减持卡人保证金、依法处理抵押物和质物二向保证人追索透支款项三通过司法机关的诉讼程序进行追偿。第四十八条发卡银行采取了第四十七条所列措施后仍不足弥补的将按照财政部《呆帐准备金管理办法》执行。第四十九条对已核销的透支款项又收回的本金和利息作增加“呆帐准备金”处理。第五十条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出资加入所在城市的银行卡信息交换中心应当报经其总行批准。第七章银行卡当事人之间的职责第五十一条发卡银行的权利一发卡银行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索取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及确定信用卡持卡人的透支额度。二发卡银行对持卡人透支有追偿权。对持卡人不在规定期限内归还透支款项的发卡银行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三发卡银行对不遵守其章程规定的持卡人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可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银行卡。四发卡银行对储值卡和IC卡内的电子钱包可不予挂失。第五十二条发卡银行的义务一发卡银行应当向银行卡申请人提供有关银行卡的使用说明资料包括章程、使用说明及收费标准。现有持卡人亦可索取上述资料。二发卡银行应当设立针对银行卡服务的公平、有效的投诉制度并公开投诉程序和。发卡银行
对持卡人关于帐务情况的查询和改正要求应当在30天内给予答复。三发卡银行应当向持卡人提供对帐服务。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帐户结单在下列情况下发卡银行可不向持卡人提供帐户结单1、已向持卡人提供存折或其他交易记录2、自上一份月结单后没有进行任何交易帐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3、已与持卡人另行商定。四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提供的银行卡对帐单应当列出以下内容1、交易金额、帐户余额贷记卡还应列出到期还款日、最低还款额、可用信用额度2、交易金额记入有关帐户或自有关帐户扣除的日期3、交易日期与类别4、交易记录号码5、作为支付对象的商户名称或代号异地交易除外6、查询或报告不符帐务的地址或电话号码。五发卡银行应当向持卡人提供银行卡挂失服务应当设立24小时挂失提供电话和书面两种挂失方式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方式。并在章程或有关协议中明确发卡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挂失责任。六发卡银行应当在有关卡的章程或使用说明中向持卡人说明密码的重要性及丢失的责任。七发卡银行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负有保密的责任。第五十三条持卡人的权利一持卡人享有发卡银行对其银行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的权利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服务质量投诉。二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其选用的银行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三持卡人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卡银行索取对帐单并有权要求对不符帐务进行查询或改正。四借计卡的挂失手续办妥后持卡人不再承担相应卡帐户资金变动的责任司法机关、仲裁机关另有判决的除外。五持卡人有权索取信用卡领用合约并应妥善保管。第五十四条持卡人的义务一申请人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真实的资料并按照发卡银行规定向其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二持卡人应当遵守发卡银行的章程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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