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平支行与倪雅静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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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平支行,营业场所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鼓楼南大街西侧(永安信用社)2幢等2幢。
负责人:杜卫东,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保江,*,本行员工。
被告:倪雅静,*,198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
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平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昌平支行)与被告倪雅静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商行昌平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保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倪雅静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农商行昌平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截止到2022年2月8日福瑞信用卡欠款本金99116.34元;2.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截止到2022年2月8日福瑞信用卡用信手续费及违约金20860.51元及自2022年2月9日始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北京农商银行凤凰信用卡领用合约》及《信用卡收费标准》的约定所计算的福瑞信用卡用信手续费,以上合计119976.85元;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所有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22日倪雅静向原告申请开立福瑞信用卡,2017年7月10日为其开立,信用卡卡号xxx,信用卡额度10万元。2020年5月进入逾期行列。最后一次还款时间为2021年3月10日,还款金额为50元。截至2022年2月8日倪雅静福瑞信用卡账户欠款共计119976.85元。本案被告信用卡欠款之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能归还所欠的信用卡本金、用信手续费及违约金。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倪雅静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农商行昌平支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6月22日,倪雅静填写《北京农商银行凤凰信用卡申请表》,向农商行昌平支行申
请办理“福瑞卡”信用卡一张并手写确认“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约(合约协议)的各项规则。”倪雅静书写住宅地址为:北京市平谷区。该申请表所附《北京农商银行凤凰信用卡领用协议》载明以下内容:第一条申领(六)乙方签署领用合约即表明乙方完全知悉并了解本合约的各项条款和章程,并自愿遵守本合约和章程的规定。乙方对所申请的或持有的所有信用卡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完全清偿责任。第三条利息与费用(一)乙方同意甲方将其信用卡交易、利息、费用等资金记入信用卡清算账户,账户资金起息以甲方记账日为准。(七)因乙方未按照约定在到期还款日或之前偿还最低还款额时,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款项金额的5%(且不低于10元人民币)支付违约金。(十二)乙方签署本合约即表明接受申请表所载全部收费项目和条件,须按甲方确定的费率和利率支付因持有和使用信用卡产生的全部费用和利息,包括但不限于透支利息、年费、挂失费、违约金、预借现金手续费、分期付款手续费等。信用卡收费标准载明:透支利息为日利率0.05%,年化利率18%;凤凰福瑞卡用信手续费为8%/年,根据市场情况在-50%-+50%的范围内进行调整。2020年1月7日北京农商银行发布《北京农商银行凤凰信用卡章程(2019年版)》及凤凰信用卡等领用合约(2019年版)的公告载明:修订后的章程和领用合约自公告之日起正式生效。《北京农商银行凤
凰信用卡章程(2019年版)》第三条(八)凤凰福瑞卡系列产品的透支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按日计收相关费用。乙方应按约定比例逐月偿还账户本金类欠款,同时全额偿还所欠费用。账单到期日未全额还款的,甲方将按照信用卡规则计收违约金。第六条(四)乙方确认其向甲方提供的通信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该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双方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因乙方提供的地址不准确、地址变更时未联系甲方办理、或乙方签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文件或法律文书未能被乙方实际接收的,也视为送达。
后农商行昌平支行向倪雅静发放了卡号为xxx的信用卡,倪雅静自2017年11月至2020年3月期间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但未依约定进行还款。截至2022年2月8日,倪雅静共欠本金99116.34元、用信手续费及违约金20860.51元。
上述事实,有《北京农商银行凤凰信用卡申请表》、《北京农商银行凤凰信用卡章程》《北京农商银行凤凰信用卡领用合约(2019年版)》、信用卡账单明细、信用卡本金明细、信用卡费用明细、信用卡还款明细等证据材料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意见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农商银行昌平支行与倪雅静之间形成的信用卡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倪雅静在享受到农商银行昌平支行提供的信用卡相关金融服务后,应当根据双方约定按期归还欠款,并支付相关费用。现倪雅静逾期还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依据领用合约相关规定,农商银行昌平支行有权催收、追索欠款。农商行昌平支行各项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倪雅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倪雅静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平支行截止到2022年2月8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99116.34元;
二、倪雅静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平支行截止到2022年2月8日的信用卡用信手续费及违约金20860.51元以及自2022年2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用信手续费(按照《北京农商银行凤凰信用卡领用合约》及《信用卡收费
标准》的约定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倪雅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
审判员  王开艳
北京信用卡还款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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