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菜市口大街1号1层105单元。
负责人:徐红霞,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林,广东德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信用卡还款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梓毅,广东德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平,*,199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北京分行)与被告胡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广发银行北京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平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发银行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截至2020年11月6日的欠款44419.73元(其中本金33735.35元、利息7674.31元、违约金826.07元、手续费2184元),并按照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约定支付自2020年11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上述欠款的利息、违约金;2.被告承担诉讼费、公告费。事实和理由:胡平曾办理了广发信用卡。现因胡平拖欠本金、利息等款项未还,故广发银行北京分行诉至本院。
被告胡平未出庭,亦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胡平向广发银行北京分行申请,办理了卡号为×××的广发信用卡,并签字表示其已阅读、理解信用卡客户协议,接受该协议的约束。该协议约定,根据国家政策要求或银行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等需要,银行有权对协议进行修订,客户如不能接受修改后的协议内容,可以申请注销卡片。
2016年11月1日,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其网站刊登《广发银行关于对信用卡业务相关事项调整的公告》,记载:“我行将自2017年1月1日起对信用卡业务相关事项进行调整。具体如下:1、广发信用卡收费项目取消‘滞纳金’及‘超限费’项目。2、对未按时偿还最低还款额的客户收取违约金,违约金按每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清部分的5%收取……”
2017年12月29日,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其网站发布《关于调整信用卡业务违约金收取标准的公告》,记载:“……我行定于2018年3月1日起调整信用卡业务违约金收取标准,具体公告如下:违约金将按客户每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清部分的5%收取;如客户连续2个月(含)未按时还清每期账单最低还款额,则按客户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清部分6%收取违约金;客户不存在连续2个月(含)未按时还清每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恢复按最低还款额未还清部分5%收取违约金……”。
原告表示截至2020年11月6日,胡平信用卡欠款44419.73元(其中本金33735.35元、利息7674.31元、违约金826.07元、手续费2184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对对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进行答辩和质证的权利,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及质证,故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胡平在阅读并了解信用卡客户协议后,申请办理并使用信用卡,与广发银行北京分行形成合同关系,双方关于本金的约定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关于原告主张的本金金额,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违约金及手续费,本院综合考虑国家有关金融监管规定、未还款的数额及期限、当事人过错程度、发卡行的实际损失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
和诚信原则予以衡量,本院确定利息、违约金及手续费按照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约定的起始时间、标准计算,但上述利息、违约金、手续费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胡平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支付截至2020年11月6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33735.35元及利息、违约金、手续费,并支付从2020年11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按照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约定的起始时间、标准计算,上述利息、违约金、手续费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0.49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胡平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
审 判 员 李成博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 明
书 记 员 白瑞瑄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