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区支行与徐士根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北京信用卡还款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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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区支行,营业场所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18号1幢108-1。
负责人:刘敬元,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佳,北京市善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士根,*,1969年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大兴区。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区支行(下称邮政银行东城支行)与被告徐士根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政银行东城支行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佳、被告徐士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邮政银行东城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截止2021年7月16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193941.92元,并按照领用合约约定,支付自2021年7月17日起至全部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及各项费用;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1月9日,被告在被告处申请办理了信用卡,后经多次催收未能正常还款,截止2021年7月16日,被告共计欠款人民币193941.92元。现因其拖欠本金、利息等款项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徐士根辩称,认可原告所主张的欠款金额,也同意偿还,但是自己一次性偿还较为困难,希望能分期偿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1月9日,被告徐士根在原告处办理了卡号为××××的信用卡,并签字表示其已知悉、理解信用卡领用合约,接受该合约的约束。原告提交了徐士根信用卡截止2021年7月16日交易明细和欠款构成,显示欠款本金190000.01元,利息311.5元,违约金和手续费是3630.41元。被告认可该交易明细和欠款构成。
本院认为,被告徐士根在阅读并了解信用卡领用合约后,申请办理并使用信用卡,与原告
邮政银行东城支行形成借款合同关系,双方关于本金的约定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关于原告主张的本金金额,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违约金及费用,本院综合考虑国家有关金融监管规定、未还款的数额及期限、当事人过错程度、发卡行的实际损失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衡量,本院确定利息、违约金及费用按照邮政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起始时间、标准计算,但上述利息、违约金、费用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徐士根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区支行支付截至2021年7月16日欠款本金190000.01元及利息、违约金及费用,并支付自2021年7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及费用(利息、违约金及费用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起始时间、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上述利息、违约金及费用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二、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89.42元,由被告徐士根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
审判员  李彦宏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申卓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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