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与王玉启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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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营业场所北京市朝阳区路33号。
负责人:张伟,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会平,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政,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玉启,*,197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以下简称农行亚运村支行)与被告王玉启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行亚运村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张政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玉启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农行亚运村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王玉启偿还截至2022年5月6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10937.43元、利息4234.75元、违约金1768.86元;2、判令王玉启支付自2022年5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复利(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收费标准》的约定标准计算);3、判令王玉启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1年2月28日,王玉启向农行亚运村支行下属网点农行北京雍和支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农行审批后向其发放了尾号为6356的信用卡。王玉启开卡后正常使用消费,但并未按约定足额清偿信用卡欠款。
被告王玉启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28日,王玉启向农行北京雍和支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并声明其已阅读和了解《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全部内容,并自愿遵守章程、领用合约的规定。领用合约及后附收费明细表中对还款方式、违约情形、年费、手续费等进行了约定。其中,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利息、滞纳金按月计收复利;滞纳金为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
此后,农行北京雍和支行批准了王玉启的办卡申请,王玉启申领并持续使用了尾号为6356的信用卡。后王玉启于2018年9月23日开始逾期。根据农行北京雍和支行系统显示,截至2022年5月6日,王玉启尚欠本金10937.43元、利息4234.75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768.86元。农行亚运村支行称涉案信用卡账户违约金仅计收6期,此后不再计收;涉案信用卡现已停息停费。
中国农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向本院出具情况说明,载明:农行亚运村支行下属分支机构包含农行北京雍和支行、农行北京龙岗路支行等,上述农行经营网点均隶属农行亚运村支行管理;在以上经营网点办理申请信用卡相关业务所产生的纠纷由农行亚运村支行主张权利,特此证明。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法律适用问题,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本案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期限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且本案系因民法
典施行前被告的履行行为发生的争议,故本案应当适用当时施行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王玉启信用卡逾期还款,农行亚运村支行依据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要求其偿还本金、利息、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玉启自2022年5月7日起如有还款,其偿还款项在本案所判欠款数额中予以扣减。被告王玉启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及举证质证的权利,且不影响法庭依据已经查明的事实作出裁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玉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截至2022年5月6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10937.43元、利息4234.75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768.86元;北京信用卡还款
二、被告王玉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信用卡自2022年5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复利(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
贷记卡章程》《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收费标准》的约定标准计算,且不得超过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的数额)。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4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王玉启负担(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已交纳,被告王玉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
审判员  刘茹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林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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