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图海机械有限公司与南通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等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受理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佛教回向文2020.10.21
啤酒的功效与作用【案件字号】(2020)苏06行终511号
【审理程序】二审
怎样设置电脑开机密码【审理法官】郭德萍仇秀珍张祺炜
【审理法官】郭德萍仇秀珍张祺炜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南通图海机械有限公司;南通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沈志华;沈艳梅;沈艳霞
计划经济市场经济【当事人】南通图海机械有限公司南通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沈志华沈艳梅沈艳霞
【当事人-个人】沈志华沈艳梅沈艳霞
【当事人-公司】南通图海机械有限公司南通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王晓燕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吴丽华江苏清心律师事务所;黄春涛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晓燕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吴丽华江苏清心律师事务所黄春涛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晓燕吴丽华黄春涛
【代理律所】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江苏清心律师事务所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儿歌欢乐颂歌词
【原告】南通图海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南通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沈志华;沈艳梅;沈艳霞
【本院观点】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以及一审判决的内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通州人社局认定夏某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工伤是否具有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该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夏某是否具备工伤认定的主体资格。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行政复议合法第三人证明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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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以及一审判决的内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通州人社局认定夏某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工伤是否具有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该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夏某是否具备工伤认定的主体资格。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结合通州人社局对图海公司工作人员丁忠峰、司滢的调查询问以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能够认定夏某从图海公司处下班后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事实。行政审判庭(2010)行他字第10号《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 请示的答复》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虽然都属于社会保险,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在保障对象、缴费标准、资金筹集渠道、养老金组成结构、待遇标准和保障水平等方面均存在巨大差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法律、法规所强制性实施的,雇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都必须按照规定缴纳费用,只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才能为退休劳动者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低,保障能力弱,完全不
足以保障享受待遇人员的基本生活,只能作为年老者基本生活的补充,不具备真正意义上的养老功能,参保人员仍需通过继续工作来保障和满足基本生活需求。因此,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不属于《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中规定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范畴,其具备认定工伤的主体资格。本案中,夏某发生交通事故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根据南通市通州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所出具的证明可见,夏某并未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故夏某具备工伤认定的主体资格。 综上,通州人社局认定夏某具备认定工伤的主体资格,其所受伤害为工伤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图海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南通图海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1-26 23:28:26
南通图海机械有限公司与南通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等
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苏06行终5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图海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晓燕,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李锐,局长。
应诉负责人曹玮,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陆进,南通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科科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朝霞路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少勇,区长。
委托代理人王春华,南通市通州区司法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吴丽华,江苏清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沈志华。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沈艳梅。
高考不能戴眼镜吗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沈艳霞。
三原审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春涛,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通图海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图海公司)因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苏0691行初16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夏某于2018年8月入职图海公司从事保洁工作。2019年7月18日,夏某正常上下班并刷卡考勤。当日17时38分许,夏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案外人邵石驾驶的苏H×××××重型厢式货车在356省道138KM+700M处南通市通州区五接镇天后宫村23组路段发生交通事故致当场死亡。2019年8月20日,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编号为xxx《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夏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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