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胡乃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受理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10
【案件字号】(2021)辽02行终9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少琨车兆东徐建海
【审理法官】王少琨车兆东徐建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胡乃照;大连富嘉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当事人】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胡乃照大连富嘉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胡乃照
【当事人-公司】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富嘉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奥运会入场顺序刘淑丽辽宁胜诚律师事务所;孙杰北京德恒(大连)律师事务所;刘亚栋辽宁诚之然律师事务所;朱岩辽宁诚之然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淑丽辽宁胜诚律师事务所孙杰北京德恒(大连)律师事务所刘亚栋辽宁诚之然律师事务所朱岩辽宁诚之然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淑丽孙杰刘亚栋朱岩
【代理律所】辽宁胜诚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大连)律师事务所辽宁诚之然律师事务所
女孩游戏名字【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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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富嘉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被告】胡乃照
查尔斯国王曾恳请儿子们和解【本院观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合法违法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第三人鉴定结论证据确凿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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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本案焦点是案涉工伤认定中的,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即被上诉人胡乃照“用嘴去吹螺丝
灰尘时,被铁屑迷了眼”所受伤害是否造成“右眼孔源性视网膜脱落”后果,能否认定为工伤。各方当事人均提交相关证据,认定被上诉人胡乃照最终医疗诊断结果为“右眼孔源性视网膜脱落”。就“用嘴去吹螺丝灰尘时,被铁屑迷了眼”所受伤害是否造成“右眼孔源性视网膜脱落”后果,大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委托伤病关系鉴定结论书》(编号为WJ90322),鉴定结论是右眼孔源性视网膜脱离与本次外伤无直接因果关系。 本院就“孔源性视网膜脱离”进行相关案例查询,得知,孔源性视网膜脱离是眼部疾病孔源性视网膜脱离起因主要是:一是视网膜病变造成上面有个裂孔;二是玻璃体液化也是由玻璃体病变造成的玻璃体是眼球中的透明物质通常是固态的病变后就会液化;视网膜从眼球壁上脱离形成过程就是视网膜上有裂孔眼球内部有压力正常视网膜是紧贴在眼球上的负责视觉的细胞可以得到营养并存活如果脱离这些细胞会坏死视网膜病变产生裂孔玻璃体液化穿过裂孔进入视网膜后面,导致视网膜从眼球壁上脱离导致患者视力下降。视网膜病变和玻璃体液化是造成孔源性视网膜脱离最根本的因素。 上诉人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相关程序查明事实,确认存在“用嘴去吹螺丝灰尘时,被铁屑迷了眼”的伤害,该伤害本身不足以认定工伤,“孔源性视网膜脱离”属于疾病而不是伤害,故不予认定工伤。为明确伤害与疾病因果关系委托大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了鉴定,作出《委托伤病关系鉴定结论
书》属于对伤情关系的进一步确认,而非必要进行。该鉴定属于行政行为过程中的鉴定行为,按照相关行政机关的规定进行,不适用行政审判过程中鉴定所适用的审查规定,原审法院认为的“证据因形式不符合《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而未被采信,致被诉行政行为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上诉人认定被上诉人胡乃照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认定为工伤,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符合法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十七届三中全会公报【裁判结果】一、撤销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20)辽0211行初121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原审原告胡乃照的原审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各50元,合计100元,由被上诉人胡乃照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7-21 16:53:00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查明,胡国有是原告的父亲。原告是第三人的设计员。2017年
10月26日,原告去车间帮忙整理工件,用嘴吹去螺丝灰尘时,被铁屑迷了眼。经入院诊查,原告被诊断为右眼孔源性视网膜脱离。2018年4月23日,原告的父亲胡国有向被告申请认定原告的上述事故伤害为工伤。2019年4月2日,被告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大金人社工伤认字第1219013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为依据大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相关结论,胡乃照同志所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认定为工伤。2019年10月25日,原审法院作出(2019)辽0211行初36号行政判决,认为:大金人社工伤认字第1219013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定“原告被铁屑迷了眼与其右眼孔源性视网膜脱离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主要证据不足,判决撤销了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2019年12月20日,被告以“伤情复杂,需要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意见”为由,决定暂时中止工伤认定程序。同时,向工伤认定申请人胡国有送达了工伤认定程序中止通知书。同日,被告委托大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原告去车间帮忙整理工作,用嘴去吹螺丝灰尘时,被铁屑迷了眼”与“右眼孔源性视网膜脱离”之间有无直接因果关系进行确认。当日,被告向胡国有送达了伤病关系确认委托书。2020年3月17日,大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委托伤病关系鉴定结论书》(编号为WJ90322),鉴定结论是右眼孔源性视网膜脱离与本次外伤无直接
因果关系。2020年3月30日,胡国有向被告递交申请书,以“对鉴定结论不服,需要到上级部门处理”为由,申请工伤认定程序继续中止。2020年5月8日,原告向被告申请恢复工伤认定程序。当日,被告决定恢复工伤认定程序,并向原告送达了恢复工伤认定程序通知书。同日,被告作出被诉行政行为。2020年5月11日和2020年5月13日,被告分别向第三人和原告送达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大金人社工伤认字第0720026号)。原告对该行为不服,遂于法定期限内诉至原审法院,提出了前述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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