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忠菊、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受理
【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20
【案件字号】呼和浩特旅游(2020)闽05行终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鹏腾张爱玲邱旭锋
【审理法官】陈鹏腾张爱玲邱旭锋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邓忠菊;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石狮市迪娜胸围内衣有限公司
【当事人】邓忠菊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石狮市迪娜胸围内衣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邓忠菊
【当事人-公司】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石狮市迪娜胸围内衣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冯礼祐福建瀛莱律师事务所;苏培楚福建瀛莱律师事务所;王基隆福建泉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冯礼祐福建瀛莱律师事务所苏培楚福建瀛莱律师事务所王基隆福建泉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冯礼祐苏培楚王基隆
【代理律所】福建瀛莱律师事务所福建泉佳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邓忠菊;石狮市迪娜胸围内衣有限公司
【被告】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院观点】各方当事人对石狮市人社局具有作出本案《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法定职权、邓忠菊与迪娜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踏青的唯美句子发朋友圈
万用表测电压【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可撤销拒绝履行(不履行)拖延履行第三人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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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qinglvming经审查,邓忠菊提出上诉后,原审法院已将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随案移送本院,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审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各方当事人对石狮市人社局具有作出本案《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法定职权、邓忠菊与迪娜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石狮市人社局作出的狮人社工认字〔2019〕58号《关于对邓忠菊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书》是否违法。 根据石狮市人社局提供的邓忠菊的调查笔录,邓忠菊陈述“当时我手里拿着有剩饭的饭盒,顺便将饭盒带到保安室放着,然后去上班,途经宿舍门前的篮球场不慎滑倒受伤…之后就到公司五楼车间上班”,可见当时邓忠菊是从宿舍前往公司车间是为了去上班,而非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从石狮市人社局提供的公司场所示意图以及打卡记录等证据显示,迪娜公司在厂区范围内架设了铁围栏从空间上分隔出生活区与生产区,并设有保安岗位对出入生产区的人员进行登记管理,邓忠菊上班打卡以及工作岗位均在生产区内,而邓忠菊摔倒的地点位于生产区铁围栏之外的篮球场,该地点不属于邓忠菊的工作场所。因此,邓忠菊受伤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应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石狮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邓忠菊主张其属于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行政程序方面,《工伤认定办法》第八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
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本案中,石狮市人社局于2018年12月27日收到邓忠菊的儿子谭荣涛递交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未向其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程序轻微违法,但未对邓忠菊的权利产生实际影响。 综上,被上诉人石狮市人社局作出的狮人社工认字〔2019〕58号《关于对邓忠菊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轻微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予确认违法。鉴于复议维持决定在内容上实质与原行政行为具有一致性,原行政行为在诉讼中被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确认违法,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即被法院的判决所取代,复议决定已无存在之必要,故本院对被上诉人泉州市人社局作出的泉人社复决〔2019〕1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一并予以撤销。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错误,应予撤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9)闽0583行初160号行政判决; 二、确认被上诉人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狮人社工认字〔2019〕58号《关于对邓
忠菊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书》违法。 三、撤销被上诉人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泉人社复决〔2019〕1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由被上诉人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0 15:10:03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查明,邓忠菊是迪娜公司的修剪工,2018年11月17日上午7时30分许,其在公司宿舍区篮球场不慎摔倒,后自行前往工作车间打卡上班,嗣后因感觉身体不适到医院就诊并住院,经石狮市医院诊断为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等。2018年12月27日,邓忠菊之子谭荣涛向石狮市人社局提出关于邓忠菊的工伤认定申请,石狮市人社局于次日受理其申请,并于同日通知迪娜公司举证。迪娜公司提出申辩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经调查核实,石狮市人社局于2019年2月25日作出狮人社工认字〔2019〕58号《关于对邓忠菊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书》,认定邓忠菊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对邓忠菊的工伤申请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邓忠菊不服认定决定,向泉州市人社局申请行政复议。泉州市人社局履行相应的复议程序,并于2019年5月9日作出泉人社复决〔2019〕1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维持石狮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邓忠菊于2019年5月11日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以及泉政文〔2014〕176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工伤认定职权的通知》的规定,石狮市人社局有权受理并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泉州市人社局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受理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两机关的行政主体适格。本案的争议问题是邓忠菊受到的伤害是否应认定为工伤?根据石狮市人社局的调查取证材料及当事人的在案陈述,可以认定邓忠菊系在上班途中不慎摔倒伤害,该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的规定,也不属于该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石狮市人社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履行了通知举证、询问调查、作出决定及送达等程序,对邓忠菊的申请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泉州市人社局经复议维持上述认定决定,并无不当。邓忠菊主张其受伤地点应认定为工作场所或
者是工作场所延伸区域、上班打卡应属于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行为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不予采纳;其请求撤销狮人社工认字〔2019〕58号《关于对邓忠菊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书》和泉人社复决〔2019〕1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责令石狮市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依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邓忠菊的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邓忠菊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邓忠菊于事故当日上午7时30分准备打卡上班,途经厂区内的篮球场不慎摔倒后受伤,摔倒地点在迪娜公司管控的厂区内,属于工作场所内,而非上班途中。邓忠菊所受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予认定工伤。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请求撤销原判,支持邓忠菊原审的诉讼请求。
邓忠菊、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每个省份的简称(2020)闽05行终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忠菊。
委托代理人冯礼祐,福建瀛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培楚,福建瀛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八七路公务大厦21楼。
法定代表人邱雪亮,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基隆,福建泉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市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B栋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5000038136482。
法定代表人刘曙庆,局长。
原审第三人石狮市迪娜胸围内衣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宝盖科技园二期华迪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15822635XP。
法定代表人吴锦钢,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邓忠菊因诉被上诉人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石狮市人社局)、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泉州市人社局)以及原审第三人石狮市迪娜胸围内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娜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9)闽0583行初16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以阅卷的方式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邓忠菊是迪娜公司的修剪工,2018年11月17日上午7时30分许,其在公司宿舍区篮球场不慎摔倒,后自行前往工作车间打卡上班,嗣后因感觉身体不适到医院就诊并住院,经石狮市医院诊断为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等。2018年12月27日,邓忠菊之子谭荣涛向石狮市人社局提出关于邓忠菊的工伤认定申请,石狮市人社局于次日受理其申请,并于同日通知迪娜公司举证。迪娜公司提出申辩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经调查核实,石狮市人社局于2019年2月25日作出狮人社工认字〔2019〕58号《关
于对邓忠菊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书》,认定邓忠菊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对邓忠菊的工伤申请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邓忠菊不服认定决定,向泉州市人社局申请行政复议。泉州市人社局履行相应的复议程序,并于2019年5月9日作出泉人社复决〔2019〕1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石狮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邓忠菊于2019年5月11日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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