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木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龙先芬重庆市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重庆木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龙先芬重庆市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确认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09 
【案件字号】(2020)渝05行终491号 
【审理程序】二审 
火男【审理法官】曾平封莎龙晓波 
【审理法官】曾平封莎龙晓波 
新婚快乐祝福语简短唯美【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重庆木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龙先芬 
【当事人】重庆木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龙先芬 
【当事人-个人】龙先芬 
【当事人-公司】重庆木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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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重庆木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重庆市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龙先芬 
【本院观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南岸区人社局作为南岸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有处理其行政区域内工伤争议的法定职责。 
【权责关键词】excel的使用行政确认合法管辖第三人质证证据确凿维持原判改判确认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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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南岸区人社局作为南岸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有处理其行政区域内工伤争议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陈运全系木兰公司雇佣的工人,其于2018年12月10日参与木兰公司承包的新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上桥院区医疗污水处理工程中,在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原招待所工地施工作业时,因掏挖的污水处理池坑壁垮塌,致使陈运全被垮塌的土石掩埋后死亡。以上事实有南岸区人社局提交的证据予以证实,且当事各方对该事实均无异议。根据渝人社发[2015]252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有关性质认定和待遇赔偿问题的通知》二、“用人单位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超龄人员,不包括经有权机关批准延迟退休的人员)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超龄人员及其家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受理,并对用人单位是否承担工伤主体责任进行认定。超龄人员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陈运全死亡
时,虽已年满60周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其当时并未办理退休、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木兰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主体责任。陈运全此次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南岸区人社局对此认定为工伤并无不当。上诉人虽提出陈运全的近亲属已经通过民事纠纷获得了足额赔偿,不应再以同一事故申请工伤认定获取双倍赔偿。但工伤认定程序是对劳动者所受伤害是否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行政确认行为,该行为本身不涉及具体的赔偿事项,相关赔偿问题应在后续的民事纠纷中解决。因此,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驳回木兰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会计实习周记大全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诉讼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重庆木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5 02:18:03 
重庆木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龙先芬重庆市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渝05行终491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重庆木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某某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刘立琼,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广福大道某某iv>法定代表人谢志辉,局长。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龙先芬。
审理经过     上诉人重庆木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兰公司)因诉被上诉人重庆市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南岸区人社局)劳动行政确认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07行初8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
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查明,木兰公司是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用工主体资格。陈运全系木兰公司雇员,于2018年12月10日15时30分许,参与木兰公司承包的新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上桥院区医疗污水处理工程中,在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原招待所工地施工作业时,因掏挖的污水处理池坑壁垮塌,致使陈运全被垮塌的土石掩埋后死亡。龙先芬系陈运全的配偶,于2019年9月30日以木兰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向南岸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南岸区人社局于同日向龙先芬作出《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2019年10月15日,南岸区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受理了龙先芬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同日,南岸区人社局向木兰公司作出《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并送达木兰公司。木兰公司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向南岸区人社局提交了情况说明和民事判决书等证据。2019年11月16日,南岸区人社局作出南岸人社伤险认字[2019]163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对陈运全在工作中遭遇突发事故死亡予以认定为工伤,并送达双方。木兰公司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查明     另查明:陈运全于2011年9月在重庆市合川区龙凤镇社保中心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于2015年2月开始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每月领取128.96元。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南岸区人社局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认定主管机关,其主体资格符合行政法规的规定,南岸区人社局受理龙先芬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因木兰公司与南岸区人社局作出的被诉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其认为南岸区人社局作出的该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木兰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南岸区人社局举示的工伤认定申请表、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文书送达回证等证据,能够证明其履行了《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相关义务,并在受理后的60日内作出了《认定工伤决定书》并向双方当事人予以送达,南岸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符合法定程序。
     本案中,陈运全系木兰公司雇佣的工人,其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木兰公司对此并无异议。木兰公司主张其与陈运全之间系劳务关系,而并非劳动关系,因此陈运全不符合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但双方是否具有劳动关系并非木兰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工伤主体责任的必要条件。陈运全发生工伤事故时已年满六十周岁,属于超龄人员,但
因其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南岸区人社局受理龙先芬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并认定由木兰公司承担工伤主体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南岸区人社局作出的南岸人社伤险认字[2019]163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木兰公司要求撤销上述工伤认定决定,于法无据,其请求依法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重庆木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木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来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上诉理由为:一审庭审中已查明,陈运全系上诉人雇佣的工人,其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受伤,上诉人对此并无异议。但陈运全近亲属已就本次事故起诉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案由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并获得了足额赔偿,现又就同一事故申请工伤认定,以期获得双倍赔偿,明显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内容亦可知,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不能既向用人单位主张民事赔偿责任,又根据《工伤保险条》规定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亦即在侵权责任赔
偿主体与工伤赔偿责任主体竞合的情形下,劳动者不能向同一个主体分别主张侵权赔偿责任和工伤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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