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平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重庆平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受理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26 
【案件字号】(2021)渝05行终9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小明文林华封莎 
【审理法官】张小明文林华封莎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重庆平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姚青 
【当事人】重庆平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姚青 
【当事人-个人】办理港澳通行证姚青 
【当事人-公司】重庆平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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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重庆平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古代丝绸之路的起点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姚青 
【本院观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九龙坡区人社局具有作出本辖区内工伤认定的法定职权和相应职责,九龙坡区人社局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经平旺建司补正后受理,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程序合法。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第三人证明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九龙坡区人社局具有作出本辖区内工伤认定的法定职权和相应职责,九龙坡区人社局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经平旺建司补正后受理,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程序合法。  根据法释〔2014〕9号《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款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条的规定已被法释〔2014〕9号司法解释所吸收。平旺建司将承包业务违法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唐小涛,姚青由唐小涛聘用,在平旺建司承接、唐小涛分包的工地工作时受伤,姚青受伤情形符合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九龙坡区人社局认定由平旺建司承担工伤主体责任,认定事实清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条的规定虽已被法释〔2014〕9号司法解释所吸收,但规定精神一致,一审判决驳回平旺建
司的诉讼请求正确,平旺建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十万以下的车【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重庆平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3 06:10:14 
重庆平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1)渝05行终99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重庆平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街道云湖路3号附1-58号。
     法定代表人吴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来香、刘文敏,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城路留学生创业园E栋。
坦克世界闪退     法定代表人徐金威,局长。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姚青。
审理经过     上诉人重庆平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简称平旺建司)因诉被上诉人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九龙坡区人社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20)渝0107行初24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查明:平旺建司承接了重庆恒大新城首二期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的劳务,平旺建司将8某楼的模板拆除劳务分包给自然人唐小涛,姚青为唐小涛招用的工
人,姚青从事拆模工作。2019年8月18日14时许,姚青在拆除重庆恒大新城8某、9某楼之间地下车库的模板时左手大拇指被砸伤。经彭水益康中医医院、重庆市彭水县中医院并诊断为:1、左手第一指远节指骨近端骨折;2、左手软组织损伤。2019年12月23日,姚青向九龙坡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九龙坡区人社局要求补正姚青与平旺建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九龙坡区人社局收到姚青提交的补正材料后,于2020年5月9日受理工伤认定申请,2020年7月7日,九龙坡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平旺建司将承接的工程分包给自然人唐小涛,姚青为唐小涛招用的工人,姚青在唐小涛所分包工程中工作时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受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九龙坡区人社局认定姚青受伤性质为工伤,由平旺建司承担工伤主体责任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平旺建司的诉讼请求。
     平旺建司不服,提起上诉,平旺建司认为一审法院未查明姚青与平旺建司、唐小涛之间的关系,直接认定平旺建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认定事实错误且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
     九龙坡区人社局、姚青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九龙坡区人社局具有作出本辖区内工伤认定的法定职权和相应职责,九龙坡区人社局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经平旺建司补正后受理,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程序合法。
     根据法释〔2014〕9号《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款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条的规定已被法释〔2014〕9号司法解释所吸收。平旺建司将承包业务违法转包给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唐小涛,姚青由唐小涛聘用,在平旺建司承接、唐小涛分包的工地工作时受伤,姚青受伤情形符合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九龙坡区人社局认定由平旺建司承担工伤主体责任,认定事实清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条的规定虽已被法释〔2014〕9号司法解释所吸收,但规定精神一致,一审判决驳回平旺建司的诉讼请求正确,平旺建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微博 阅读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重庆平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 判 长 张小明
审 判 员 文林华
审 判 员 封 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何小莉
书 记 员 唐 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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