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留玉、福州市仓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州冠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6160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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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确认  致敬劳动者的句子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1.29 
【案件字号】(2021)闽01行终3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谢红波蔡陈飞曾莹 
离婚程序【审理法官】谢红波蔡陈飞曾莹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赵留玉;福州市仓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适合暮晚霞的文案【当事人】赵留玉福州市仓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事人-个人】赵留玉 
【当事人-公司】福州市仓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代理律师/律所】詹振珠、魏威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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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詹振珠、魏威 
【代理律所】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赵留玉 
【被告】福州市仓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院观点】ssd固态硬盘怎么用一审法院关于被上诉人仓山人社局具有对其辖区内申请工伤认定事项进行认定的法定职责的认定,具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合法违法第三人举证责任质证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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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赵留玉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关于被上诉人仓山人社局具有对其辖区内申请工伤认定事项进行认定的法定职责的认定,具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本案争议焦点问题:叶先鹤的死亡是否属于视同工亡的法定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具体而言,在对因突发疾病视同工伤的认定上,应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疾病突发和48小时内死亡等四个条件,尤其是疾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是否属于日常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或者特殊情形下合理延伸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本案中,叶先鹤的工作为从事装修现场管理及夜间值班工作,工作场所为冠悦酒店,而叶先鹤系在其妻子赵留玉租赁的后坂新城小区8栋202室卫生间突发疾病晕倒经抢救无效死亡,并非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上诉人主张叶先鹤回到租赁房屋是为了上卫生间及洗漱方便,属于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但叶先鹤于2019年9月11日21时38分就已驾驶电动车离开冠悦酒店工作场所,到当日23时许,叶先鹤妻子赵留玉在其租赁的后坂新城小区8栋202室发现叶先鹤突发疾病晕倒在卫生间,由于叶先鹤离开工作岗位时间较长且已经回到租赁房屋,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无法认定叶先鹤在此期间属于延伸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据此,被上诉人认定叶先鹤因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视同工亡的情形,并无不当。    被上诉人于2019年11月27日受理上诉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同日予以立案,于2019年12月3日向冠悦酒店发出《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经调查取证后于2020年1月13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并依法送达,程序亦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成都高温限电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赵留玉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6-05 22:09:1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2019年11月19日,原告向被告仓山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仓山人社局于2019年11月27日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向第三人福州冠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悦酒店”)发出《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被告仓山人社局经调查,核实以下事实:叶先鹤于2019年8月13日进入冠悦酒店工作,冠悦酒店安排叶先鹤从事装修现场管理及夜间值班工作。2019年9月11日18时32分,叶先鹤等人在工地旁边的“阿幸大排档”餐馆就餐,就餐期间叶先鹤饮用了白酒,19时25分,叶先鹤等人用餐结束。当日19时35分至21时38分期间,叶先鹤先后三次出入工地,期间还更换了衣物,21时38分,叶先鹤驾驶电动车离开工地。2019年9月11日23时许,叶先鹤在其妻子赵留玉租赁
的后坂新城小区8栋202室卫生间突发疾病晕倒,叶先鹤晕倒后被“120”急救车接到福州市第二医院,叶先鹤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9月12日14时死亡。2020年1月13日,被告仓山人社局作出仓人社伤险(决)字(2019)87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叶先鹤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认定叶先鹤发生的事故不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亡。另查明,2019年11月1日,经被告工作人员对冠悦酒店的现场勘察及对相关工作人员的调查询问,冠悦酒店二楼设有卫生间。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仓山人社局具有对其辖区内申请工伤认定事项进行认定的法定职责。本案争议焦点为:叶先鹤的死亡是否属于视同工亡。一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叶先鹤的工作为从事装修现场管理及夜间值班工作,工作场所为冠悦酒店,而叶先鹤系在其妻子赵留玉租赁的后坂新城小区8栋202室卫生间突发疾病晕倒经抢救无效死亡,并非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上规定视同工伤情形。
被告认定叶先鹤发生的事故不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亡,并无不当。经被告现场勘察情况表明,冠悦酒店二楼有设有卫生间,叶先鹤并非一定要回赵留玉出租屋解决生理问题,故原告主张工作场所应延伸至叶先鹤如厕的赵留玉出租屋卫生间,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于2019年11月27日受理原告工伤认定申请后,在60日内于2020年1月13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程序亦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告要求撤销被告仓山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留玉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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