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咨询公司章程
投资咨询公司章程范本
投资咨询公司章程 篇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章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据各方股东签署的合作协议,并结合本公司实际而制定。本章程是攀枝花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最高行为准则。
第二条 公司是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行为受国家法律约束,其经济活动及合法权益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公司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三条 公司类型属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名称:攀枝花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五条 公司经登记机关登记注册,享有使用权和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 公司住所:攀枝花市东区炳草岗桃源街27号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七条 公司经营范围:开发、投资、经营管理医院。(以上经营范围涉及前臵许可的除外)。
第八条 公司经营期限:50年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和股东及其出资额
第九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
第十条 公司注册资本由以下股东出资组成: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注册资本:
(一)股东增加投资;
(二)公司盈利;
(三)其它原因需增加注册资本。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经全体股东同意,股东对新增注册资本有优先权,经全体股东同意,也可在本公司股东外吸收新股东。
第十二条 公司必须减少注册资本时,在股东会作出决议后的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30日内在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十三条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均应对章程第九条、第十条作出修正案,并向原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申办变更登记。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权持有人为公司的股东。
第十五条 法人作为公司股东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代表其行使权利,并出具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 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按其所持股权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2.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获取股利或转让股权;
3. 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及财务报告,监督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
4. 对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有优先权;
5. 按其股权取得股利;
6. 公司清算时,按股权取得剩余财产;
7. 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非职工监事。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1. 遵守公司章程,执行股东会决议,维护公司利益;
2. 依其股权比例和入股方式认缴其出资额;依其持有股权对公司的亏损和债务承担责任;
3. 向公司提交本人印鉴和签字式样及身份证明、地址;如变动应及时向公司办理变动手续;
4. 在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不得退股。
第十八条 公司股权的出资人逾期不能交纳出资的,视为自动放弃股权,并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出资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六章 股权转让
第十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须经全体股东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股东转让的出资,否则视为同意。
第二十条 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公司重新编制新股东名册。
第七章 公司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立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的工作报告;
3. 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及亏损弥补;
4. 批准公司年度预、决算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它会计报表;
5. 选举或罢免董事会成员和监事,并决定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6.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7. 对公司增资及发行公司债券等事项作出决议;
担保公司经营范围
8. 决定公司重要财产的抵押、担保和转让;
9. 修订公司章程;
10. 对公司其他重大事项作出决议。股东会决议内容不得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决议或决定,须经有表决权的股东2/3以上讨论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分股东年会和股东临时会议。股东年会每年举行一次,两次股东年会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5个月。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董事会应召集召开股东临时大会:
1. 董事缺额1/3时;
2. 公司累计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3. 占股份总额10%以上股东提议时;
4. 董事会或监事会认为必要时。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应由董事会召集,股东会于开会日的30日以前通告股东,股东临时会于开会日的15日以前通告股东。通告应载明召集事由,会议不得决定通告未载明事项。如果股东代表无故不出席亦未通过书面或委托代理人表决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决议由全体股东及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签名,10年内不得销毁。
第二十八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公司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董事候选人由攀枝花恒力(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推荐3名、攀枝花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推荐2名。公司董事长人选由攀枝花恒力(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推荐,董事长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每届董事任期3年,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内经股东会决议可罢免。由法人股东推荐的董事,因法人内部的原因需要易人时,可以改派,但须由法人提交有效文件并经公司董事会确认。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是股东会的常设权力机构,向股东会负责。在股东会闭会期间,负责公司的重大决策。
第三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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