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正奎、盘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鄢正奎、盘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确认 
【审理法院】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03 
【案件字号】(2020)黔02行终20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宋景伟张丽瞿继红 
【审理法官】宋景伟张丽瞿继红 
【文书类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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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鄢正奎;六盘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盘州市翔宇松山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行签名鄢正奎六盘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盘州市翔宇松山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鄢正奎 
【当事人-公司】六盘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盘州市翔宇松山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张怀香贵州理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怀香贵州理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怀香 
【代理律所】贵州理辩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鄢正奎;盘州市翔宇松山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被告】六盘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受伤害是否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情形。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第三人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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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玫瑰花怎么折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受伤害是否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证人张某、黄某、谭某的证言,2019年10月25日12时许,上诉人鄢正奎与同事石永华在值班室虽因工作安排问题发生争执,但导致双方发生肢体冲突的原因是上诉人辱骂长石永华,在双方厮打
河南风景过程中,石永华持钢管打了上诉人头部致上诉人受伤。鄢正奎受伤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发生,并且与履行工作职责有一定的联系,但是这种联系并不是直接的,鄢正奎受伤的直接原因是与他人发生殴打被他人打伤。因此,鄢正奎所遭受的暴力伤害与其履行机修工作职责之间没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鄢正奎的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    对于上诉人所提被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程序违法的问题。经查,案涉工伤认定申请表上载明的填表日期为2019年11月19日,该表上手写有“调查,到红果派出所调笔录11.27"及“11.19"等字样,结合被上诉人在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中认可原审第三人于2019年11月19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事实,足以认定被上诉人于2019年11月19日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因2019年11月19日至12月4日期间并未发生新冠疫情,故一审认定上诉人未提交证据证实被上诉人何时收到该工伤认定申请,且因不可抗力因素耽误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工伤认定受理决定不当,本院予以指正。因上诉人所受伤害不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故该瑕疵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并不产生实质影响,一审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鄢正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裁判结果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鄢正奎负担。 
【更新时间】2022-09-21 19:21:5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原告鄢正奎于2019年3月12日与第三人盘州市翔宇松山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从2019年3月12日起至2024年3月11日原告为第三人从事机修工作。2019年10月25日,因原告鄢正奎和案外人石永华因工作安排问题在单位机修室发生争吵后双方推扯,石永华将原告鄢正奎打伤,经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重型、右额急性创伤性硬膜外血肿。2019年11月19,第三人盘州市翔宇松山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向被告申请认定工伤。被告于2020年3月19日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作出六盘水工认字(2020)0400308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鄢正奎受到的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规定,属于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原告不服该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另查明,因石永华故意伤害原告鄢正奎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涉嫌故意伤害罪,已被盘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
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的规定,市人社局作为工伤保险主管部门对其主管的行政区域内企业职工的工伤认定申请具有审查、认定的职责,系本案适格的被告。虽然《工伤认定办法》第八条规定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但本案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是何时收到本案工伤认定申请;其次,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需要,被告在收到后工伤认定申请后系因不可抗力因素耽误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工伤认定受理决定。故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受理其工伤认定系程序违法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工伤认定具有法定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综合该规定可以看出,除法规明确规定的职业病及其他特殊情况以外,
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事故或意外伤害是认定工伤的基本条件。即“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是构成工伤的三个基本要件。具体而言,原告鄢正奎是在上班时间发生事故,且出事地点是在工作单位即机修室,因此该起事故具备了“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两个基本构成要素。本案的关键是是否满足“工作原因"这一要件要求。“因…的或者原因"的解释是“造成某种结果或引起另一件事情发生的条件"。在现实生活中,任何损害结果的发生都很难是简单的一种原因所致,工作原因的判断本身具有复杂性,需要从工伤保险制度建立的初衷、工伤保险立法的本意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工伤归根结底属于一种职业伤害,是劳动者在从事生产工作中由于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设备或工作条件存在不安全因素,导致发生伤害事故。这是工伤事故有别于其他人身伤害最重要的一点。而工伤保险制度建立的初衷是为使劳动者在遭受职业伤害时,能够及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必要的物质补偿,以达到尽量减少损失、减轻损害后果的目的。职业伤害突出了劳动者遭受伤害应与职业有直接关系的特殊性。而本案中,原告鄢正奎主张在机修室被同事打伤责任不在原告,原告在此事故中是否有过错责任暂且不论,其受到的人身伤害不是由于工作单位提供了存在不安全因素的生产设备或生产环境,而是由于他人实施的暴力行为,且暴力行为直接侵害的是鄢正奎个人的健康权,与鄢正奎
从事的工作没有直接关联。因此,鄢正奎受到的事故伤害并非因工作原因或者履行工作职责。结合上述分析,被告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原告鄢正奎请求撤销该决定并责令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予以驳回。第三人盘州市翔宇松山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拒不到庭,不影响法院对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和《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鄢正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鄢正奎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水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221行初49号行政判决,改判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六盘水工认字(2020)0400308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被上诉人重新对上诉人作出工伤认定;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一、因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受理工伤认定属于程序违法。被上诉人于2019年11月19日收到了第三人的申请,于2020年3月19日才受理,属于程序违法。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受到的暴力性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上诉人并不负责机械维修工作,但第三人公司的机修班班长石永华却安排上诉人进行修泵工作,该安排工作不合理。
如石永华不安排上诉人其履行维修的工作义务,就不会发生纠纷,更不会发生其受伤的事实,所以上诉人的受伤与工作具有因果关系,应认定为工伤。    综上所述,上诉人鄢正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裁判结果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鄢正奎、盘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黔02行终205号
大脸发型设计图片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鄢正奎。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怀香,系贵州理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xxx911087870。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六盘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中路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5205199410873272。
     法定代表人张锡钢,系该局局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京。
     原审第三人盘州市翔宇松山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盘州市红果街道办挪湾村松山麻山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33535976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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