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营范围章程修正案范本
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为进一步扩大公司经营范围,提升公司实力,增强经营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股东会全体股东充分讨论,对公司章程的有关条款作如下修改:
原章程第二条:公司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修改为:公司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东签字(盖章):
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公司变更-章程修正范本专业版
因____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_____股份责任公司,其公司名称、股东名称等也都存在差异,重新拟定________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由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公司在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条:公司注册名称: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六条:公司的股东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公司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公司的宗旨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公司经营范围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的具体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机构的核准内容为准)
第三章:股份担保公司经营范围
第一节:股份的发行
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五条:公司经批准的股份总额为________股普通股,每股面值______元。
第十六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__________股,其中,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持有____________________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持有________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持有________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______%。
第十七条:持股证明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公司应向股东签发由公司董事长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的持股证明。持股证明应标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代表股份数、编号、股东名称。发起人的持股证明,应当标明发起人字样。
第十八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十九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条: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并报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后,可以购回本公司的股票:
(一)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二)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公司购回本公司股票后,自完成回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并向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四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五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六条: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以内不得转让。
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期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职期间以及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七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利润归公司所有。
前款规定适用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二十八条: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二十九条: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名册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第三十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
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公司股东。
第三十一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
提供。
第三十三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六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二节:股东大会
第三十七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公开发行股份或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公司重大资产收购出售方案。
(十一)对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和表决。
(十二)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三)修改公司章程。
(十四)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五)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六)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三十九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不能出席会议,董事
长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第四十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通知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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