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不设董事会、监事会,只设执行董事、监事)
章程参考本: 不设董事会、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                 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 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 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名称:                                  (以下简称公司)
三条  公司住所:
四条  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或者: 自公司设立登记之
日起至        年  月  日)
五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经理为公司的 定代表人)。
第六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 。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
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全部 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七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 股东、 执行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经营范围
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九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 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  公司由  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
元。
    (注:出资比例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 出资方式应
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股东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 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的转移手续。
一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
东缴纳出资计划如下
次缴纳出资情况: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出资额      (万元)
资方式
资比例     (%)
资时间
第二次缴纳出资情况: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资方式
资比例     (%)
资时间
资额
    (万元)

    (注:出资例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 出资方式应注
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四章  股东
四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 利。
十五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担保公司经营范围    (一)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 优先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二)参加或者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 使表决权;
    (三)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者监事

    (六)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 录、执行董事的决定、监事的决定和财务会计报告;
    (七)公司终止后,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财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十六条  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 伤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 格,其他股东不得对抗或者妨碍其行使股东权利。  (注:公司无自 然人股东的,无需保留此条)
五章 股权转让
第十八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份股权,毋须 征得其他股东允许。
第十九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 过半数允许。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 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 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允许转让的,不允许的股东应当

买该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允许转让。
第二十  经股东允许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 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商议确 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商议不成的,按照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 先购买权。
二十一条  依本章程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的规 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 向新股东签 发出资证明书,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 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决议
六章  股东会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或者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决定其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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