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煜增机械有限公司与临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确认纠纷上诉案
潍坊市煜增机械有限公司与临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确认纠纷上诉案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确认 
【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2.23 
林冲的故事情节
【案件字号】(2020)鲁07行终6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周建明李长明郭明明 
【审理法官】周建明李长明郭明明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潍坊市煜增机械有限公司;临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刘玉生 
【当事人】潍坊市煜增机械有限公司临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刘玉生 
【当事人-个人】云南虫谷剧情刘玉生 
【当事人-公司】潍坊市煜增机械有限公司临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代理律师/律所】魏小层山东元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魏小层山东元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魏小层 
【代理律所】山东元康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复仇者联盟4剧情详解【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潍坊市煜增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临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刘玉生 
激战2什么职业好玩【本院观点】依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案二审的焦点问题是上诉人与刘玉生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刘玉生是否因工作原因受伤,以及刘玉生的受伤是否系自残或自杀行为。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合法第三人举证责任质证证据确凿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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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8-17 01:30:58 
潍坊市煜增机械有限公司与临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确认纠纷上诉案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鲁07行终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潍坊市煜增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朐县东城街道西竹寺沟村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MA3ETJED0K。
     法定代表人毕永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傅绍坤,临朐山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临朐县城新华路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724552201038H。
     法定代表傅士健,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兴伟,该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刘玉生,男,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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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代理人魏小层,山东元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潍坊市煜增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煜增公司)诉被上诉人临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临朐人社局)、刘玉生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724行初3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经一审法院审理确认以下事实:2018年9月18日,刘玉生以在煜增公司操作冲床挤压铝铁制品时被挤伤右手为由向临朐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了申请书及身份证明材料,同时提供了刘玉生的医院诊断证明及病历、银行存款账户明细及与煜增公司负责人马浩凯等人的通话录音等证据。临朐人社局经审查后决定受理并向刘玉生送达了受理决定书,同时向煜增公司送达了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煜增公司收到临朐人社局送达的限期举证通知后,辩解与刘玉生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并提供了2018年3月、4月份煜增公司的考勤表及工资发放表。因煜增公司对与刘玉生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临朐人社局于2018年11月12日决定中止工伤认定程序并书面通知了双方当事人,后临朐人社局于2019年2月20日恢复工伤认定程序。临朐人社局根据刘玉生提供的证据结合对刘玉生的询问等调查材料,综合认定:2018年3月31日16:30左右,刘玉生在煜增公司操作冲床挤压铝铁制品过程中,右手拿着砂轮片在机器中打磨时,脚底踩到了机器开关,机器运转中将
其右手挤伤,伤后至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十九医院住院进行了,该院诊断结论为右手掌开放伤及右手食中指挤压离断伤。临朐人社局据上认为刘玉生受到的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并于2019年3月6日作出临人社工伤认字〔2019〕011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后,分别送达给煜增公司及刘玉生。煜增公司对上述工伤认定决定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因此,临朐人社局作为临朐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有受理工伤申请并作出认定或不予认定工伤的法定职权。《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刘玉生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供了申请材料及与煜增公司原法定代表马浩凯等人的通话录音材料、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明与煜增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证据。刘玉生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及临朐人社局对刘玉生的调查材料能够相互吻合并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证明煜增公司与刘玉生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且刘玉生在煜增公司工作时受到伤害的事实。虽然煜增公司在工伤认定的行政程序中主张与刘玉生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并提供了部分证据,但煜增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与刘玉生提供的证据及临朐人社局调查的证据明显不
打印机无法打印怎么办符,临朐人社局认定刘玉生所受伤害为工伤的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煜增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主张与刘玉生之间系劳务关系,亦未提供充分证据,其该项主张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从刘玉生自述的受伤的经过可以推断刘玉生在工作中存在误操作行为,但上述行为并非否认工伤的法定事由,而煜增公司仅以刘玉生自述的受伤经过认为刘玉生所受伤害系刘玉生故意自伤、自残,明显不符合正常逻辑推理,故对煜增公司的上述主张,不予采纳。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因此,临朐人社局根据该规定,依据查明的事实,认定刘玉生受到的伤害为工伤,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临朐人社局受理刘玉生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向煜增公司送达了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对刘玉生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对其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作出工伤认定后,依法及时向煜增公司及刘玉生送达了工伤认定决定书,因此,临朐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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