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适用于设执行董事、一次出资、两个股东以上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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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章程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未规定的,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要求能满足邮寄投递条件)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定的内容为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实收资本人民币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五条公司股东的姓名和名称为:1、、2、、(应列出所有公司股东的姓名和名称)
第五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六条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为:
第七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九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十三)决定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这两项职权由企业自行决定设置为股东会或者执行董事的职权)(十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每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
的权力。
第十二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四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并应有半数以上股东出席方可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一般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股东会会议作出的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表决,必须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担保公司经营范围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会会议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五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在改选出的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第十六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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