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龙阳镇城南社区辰阳中路252号。
负责人:陈勇军,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培寅,*,该支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文德,*,该支行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庆兵,*,196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汉寿县。
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汉寿支行)因与被上诉人周庆
兵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农行汉寿支行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第二项,改判周庆兵支付案涉信用卡分期手续费2661.33元;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全部由周庆兵负担。事实与理由: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案涉《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第6.3条对分期手续费进行了明确约定,且农行汉寿支行所有收费项目及标准均严格遵循中国人民银行和其他监管机构的要求,并按期予以公示。二、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消费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账单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账单分期和消费分期是持卡人发生单笔500元以上交易后,根据农行汉寿支行系统邀约,由客户自行通过回复短信或拨打申请办理,并明确了分期期限、分期手续费率。综上,农行汉寿支行网站已对办理分期业务时的账单分期、消费分期对应的手续费标准进行了公告,且周庆兵自2012年5月就办理过分期业务,并归还了相应的分期手续费,表明已认可农行汉寿支行收取的分期业务手续费。
周庆兵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农行汉寿支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周庆兵立即偿还其信用卡透支本金99575.05元、截至2021年11月24日的利息23821.81元、违约金5390.58元、手续费2661.33元,合计131448.77元,并按《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支付自2021年11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手续费、其他费用(含信用卡年费)等。
一审法院确认如下事实:2011年12月1日,周庆兵向农行汉寿支行申领了信用卡,并签署了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经农行汉寿支行审批后,核准额度为100000元,后农行汉寿支行向周庆兵发放了卡号为6228********的信用卡,《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透支利率日利率为万分之五即年利率18.25%、约定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周庆兵激活后多次使用该信用卡消费。截至2021年11月24日周庆兵尚欠农行汉寿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99575.05元、利息23821.81元、手续费2661.33元、违约金5390.58元,经农行汉寿支行多次催讨,周庆兵未予偿还。
一审法院认为,农行汉寿支行与周庆兵签订的信用卡领用合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农行汉寿支行依约履行了发放信用卡的义务,周庆兵在使用此信用卡透支后
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偿还欠款本息及费用。现周庆兵未按时还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还款付息的违约责任。农行汉寿支行要求周庆兵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99575.05元、违约金5390.58元、计算至2021年11月24日的利息23821.81元及2021年11月25日之后利息的诉请合法有据,予以支持。农行汉寿支行要求周庆兵支付手续费2661.33元,因双方在《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中未约定手续费,故不予支持。周庆兵经一审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判决:一、周庆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99575.05元、违约金5390.58元及计算至2021年11月24日止的利息23821.81元,并以本金99575.05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5日起按《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中约定的利率标准支付利息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二、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28元,减半收取1464元,由农行汉寿支行负担30元,周庆兵负担1434元。
二审期间,农行汉寿支行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卡号6228********额度内分期账户信息查询复印件1份,拟证明周庆兵在信用卡额度分期情况;
证据2、2019年5月17日至8月17日期间,周庆兵手续费明细表打印件1份,拟证明周庆兵信用卡分期手续费用明细情况;
证据3、《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管理办法》、《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账单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消费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打印件17份,拟证明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分期业务管理办法及细则;
证据4、2016年12月28日《关于修订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公告》、2018年1月18日《关于修订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账单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的公告》、2019年4月29日《2019年5月份账单分期手续费优惠活动》及卡号6228********账户信息查询打印件各1份,拟证明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分期业务按规定进行公告的情况。
周庆兵未到庭应诉,未予发表质证意见。本院认为,证据1、证据4能证实卡号6228********的持有人为周庆兵,该卡于2020年9月25日核销后,周庆兵重新办理的新卡卡号为6228****
****,且显示周庆兵所持有的该案涉信用卡在额度内分期有效账户个数为10笔,每期手续费费率在0.51%至0.60%之间。证据2已向一审法院提交,并非新证据。证据3与本案无关联,不予采信。
本院二审查明,案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第四条利息和费用第六款约定,贷记卡账户内存款视为超额还款。乙方贷记卡账户内的超额还款不计付利息,提取超额还款需支付手续费。
2019年4月29日,中国农业银行所公示《2019年5月份账单分期手续费优惠活动》载明,5月份办理人民币账单分期期数为3期、6期、9期、12期、24期,对应的每期分期手续费率为0.60%、0.57%、0.60%、0.54%、0.51%。5月17日,周庆兵所持有的案涉银行卡在额度内分期有效账户个数为10笔,该分期账单每期手续费费率在0.51%至0.60%之间。农业银行账户查询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