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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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光明北路227号。
负责人:李亮,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燕,广东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灵芝,广东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显健,*,198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番禺支行)与被告刘显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公开开庭
进行审理。原告农业银行番禺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灵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显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农业银行账户查询案件事实
一、借款合同、借据的约定情况:
(一)签约时间:2020年3月19日。
(二)合同名称:《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家装专项商户分期付款业务申请表》《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家装专项商户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
(三)出借人:农业银行番禺支行;借款人:刘显健,借款用途:家装。
(四)借款金额(分期本金)及时间:人民币(币种下同)300000元,2020年3月19日。
(五)被授予专项商户分期额度的信用卡卡号:62×××75。
(六)借款期限(分期期数):60期,信用卡一个账单周期为一期,自使用分期本金支付购买款项之日起计算。
(七)还款方式:分期偿还。每期应还分期本金≈分期本金金额÷分期期数,单位为元,其中,除最后一期应还分期本金外,其余每期应还分期本金四舍五入到元位金额作为当期应还分期本金,差额在最后一期一并调整;每期应付分期手续费≈分期手续费金额÷分期期数,单位为分,其中,除最后一期应付分期手续费外,其余每期应付分期手续费四舍五入到分位金额作为当期应付分期手续费,差额在最后一期一并调整。
持卡人正常或逾期90天(含)内偿还的款项,先抵偿已出账单、再抵偿未出账单,并按照先利息或费用、后本金的顺序逐项抵偿账户欠款;逾期91天(含)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利息或费用的顺序逐项抵偿账户欠款。
(八)利息及还款违约金:
每期应还分期本金及每期应付分期手续费记入信用卡当期账单的最低还款额;持卡人在信用卡当期账单到期还款日前归还账单所列示的“本期全部应还款额”,当期应还分期本金可享
受免息待遇,否则,银行有权按金穗信用卡章程和领用合约的相关条款对当期应还分期本金收取利息、复利等其他相关费用;分期手续费不收取利息。
利息:透支金额从银行记账日计息,利息从持卡人信用卡(主卡)账户中扣收。持卡人适用的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年化利率约为18.25%,受每月天数及持卡人还款情况等因素的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银行可根据持卡人的资信、用卡等情况在上限日利率万分之五,下限万分之三点五之间调整持卡人持有信用卡的透支利率。若银行对持卡人信用卡的透支利率进行调整,银行将通过短信等方式通知持卡人。银行按月计收复利,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还款违约金:持卡人未能按期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交易款项自银行记账日起计息,并用持卡人账户中扣收。未能按期偿还对账单列明的最低还款额的,还应就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最低1元人民币/1美元/1欧元/1澳元/1英镑/10日元)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
(九)违约条款:持卡人未按期足额偿还分期本金、分期手续费、利息、复利及其他相关费用中任何一项则视为本合同项下违约,银行有权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有权提前收
回分期资金或取消信用卡分期额度。若未能按期偿还分期资金的,银行有权把全部未偿还分期本金计入信用卡当期账单最低还款额,并视持卡人还款情况收取由此产生的利息、复利、分期手续费、损害赔偿金以及包含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处置费、过户费等银行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费用,并有权直接从持卡人在中国农业银行各机构开立的账户中划收,依据法律法规和双方约定不得划收的账户除外。
二、借款交付的情况:
(一)交付方式:农业银行番禺支行向刘显健的专用贷记卡发放分期资金,随后该分期资金划入刘显健指定的装修公司与农业银行番禺支行合作协议约定的收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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