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黄岛支行、侯嘉友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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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黄岛支行,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侯嘉友,*,198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黄岛支行与被执行人侯嘉友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欠款34464.61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46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421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冻结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
本院分别于2022年5月19日、2022年7月6日、2022年7月12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房产、银行存款、证券、股权、车辆、保险理财、网络资金等各类财产进行查询。根据数次查询反馈结果,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本院已对其账户采取冻结措施,扣划被执行人2967元,扣缴执行费421元,向申请人发放2546元。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青岛市黄岛区××路××号××号楼××单元××的房产一处,本院已采取查封措施,因其价值显著高于本案执行标的,暂不能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农业银行账户查询
鉴于本案执行情况,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通过电话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关执行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
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左状根
审判员  孙 鹏
审判员  江 军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唐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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