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永定支行、简炯平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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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永定支行,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东半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吴培超,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清华,广东仁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简炯平,*,196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定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永定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永定支行”)与被告简炯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业银行永定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清华与被告简炯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农业银行永定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简炯平归还卡号为6228********的信用卡欠款本金20082.57元、利息44398.69元(日利率万分之五)、违约金2793.76元,共计67275.02元(利息暂计至2021年11月23日),并支付自2021年11月24日后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本金20082.57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2.判令简炯平承担农业银行永定支行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2450元;3.判令简炯平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事实与理由:简炯平于2011年12月3日申请办理信用卡,填写了信用卡申请表,确认并遵守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全部内容。根据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1.利息标准:合约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记收,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利息、滞纳金/违约金、超限费按月、按币种计收复利(《领用合约》条款部分);2.手续费标准:最高不超过分期付款金额×分期期数×1.2%(《领用合约》收费标准);3.滞纳金/违约金标准:如未按期清偿对账单上列明的最低还款额,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违约金(《领用合约》收费标准);4.简炯平承担律师费:简炯平未按期偿还欠款,农业银行永定支行有权止付被告贷记卡,有权止付乙方在中国农业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有权从该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或依法追索,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诉讼费)均由简炯平承担(《领用合约》条款部分)。2012年4月29日,农业银行永定支行审查同意后为简炯平发放了卡号为6228********的信用卡。简炯平激活并使用该信用卡消费后,未按约定予以清偿。简炯平自2017年8月19日起开始拖欠还款,于2021年10月29日最后一次还款500元,之后再无还款。截至2021年11月23日,简炯平尚欠信用卡本金20082.57元、利息44398.69元、违约金2793.76元,共计67275.02元。农业银行永定支行虽经多次催收,但简炯平拒不还款,依约已构成严重违约。综上,为维护农业银行永定支行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农业银行永定支行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用2450元,由简炯平承担,请求判如所请。
简炯平辩称,对使用信用卡都是事实,无异议。简炯平每个月都有去还,2022年5月24日还归还500元。其2017年被抓进去8个月,就逾期了8个月。现因疫情打工不容易,本金会还,利息能否协商减免一点,违约金的确太高了,给其一点时间把这个钱还清,其的房子已经挂到中介去了,卖掉了就可以全部换掉。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农业银行永定支行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简炯平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
表》、《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贷记卡)章程》各1份;《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1份;《委托代理协议》、委托代理案件清单、深圳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简炯平的信用卡交易明细、信用卡账户信息表及信用卡要素表各1份,简炯平质证无异议,本院认为,农业银行永定支行提交的以上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1年12月3日,简炯平在阅读和了解《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以下简称《领用合约》)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贷记卡)章程》全部内容的基础上,表明愿意遵守章程、领用合同的规定,向农业银行永定支行申请办理金穗贷记卡,经审查后农业银行永定支行向简炯平核发了卡号为6228********的金穗贷记卡一张,初始授信额度15000元,后申请临时额度至50000元,账单日为每月23日,还款日为每月18日。《领用合约》约定:“……第一条申领1.乙方(简炯平,下同)已知悉并全面理解《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的内容。……第四条利息和费用1.乙方应向甲方交纳年费、工
本费等费用。2.对于非现金交易,乙方在免息还款期(自银行记账日起至月对账单上记载的到期还款日)内偿还全部款项,享受免息待遇;未能按期偿还全部款项的,应支付全部款项自银行记账日起的利息;未能按期偿还最低还款额(在对账单上列明)的,还应就最低还款额的未偿还部分支付滞纳金。3.乙方超过甲方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在本周期账单日营业终了前未能偿还超额部分,应就超限部分支付超限费,全部欠款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利息自银行记账日起计算。4.乙方预借现金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自银行记账日起的利息。5.本合约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利息、滞纳金、超限费按月、按币种计收复利。6.贷记卡账户内存款视为超额还款。乙方贷记卡账户内的超额还款不计付利息,提取超额还款需支付手续费。7.本合约涉及到的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见《收费标准》。……第六条还款……3.乙方同意承担主卡及其附属卡所发生的全部债务,还款先后顺序为:费用(年费、预借现金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等)、利息、上期预借现金、上期消费欠款、本期预借现金、本期消费欠款。……5.乙方未按期偿还欠款,甲方有权止付乙方贷记卡,有权止付乙方在中国农业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有权从该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或依法追索,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均由乙方承担,并有权将乙方的拖欠行为向外公开披露。……第九条其
他约定……3.本合约由中国农业银行制定、解释和修改。本合约、本合约所依据的章程修改、收费项目或标准变化、利率调整等,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并在相关营业场所公告后立即生效,对双方产生约束力。乙方不接受该修改,可在公告期间内办理销户手续。超过公告期间仍未至甲方处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接受修改。”该《领用合约》还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做了约定。简炯平收到贷记卡后即激活该卡并使用,但自2017年8月19日形成逾期,截至2021年11月23日止,简炯平尚欠透支本金20082.57元、利息44398.69元、违约金2793.76元(2018年2月19日后未再计算违约金)。另查明,农业银行永定支行为实现债权委托广东仁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本案诉讼,支出律师代理费2450元。简炯平就案涉信用卡于2022年5月24日归还了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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