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学院成人教育学生考勤管理规定
第一篇:旅游学院成人教育学生考勤管理规定
旅游学院成人教育学生考勤管理规定
为贯彻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加强学生考勤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1.凡上课、考试、实践教学、专业学习等属于教学计划之内的各个环节都要进行考勤。学生要自觉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教学活动和学校组织的其它活动。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不随意请假。
2.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学习及上述各项活动时,必须事先请假,请假未准而不出勤或超过假期者,均以旷课论。
3.学生上课考勤,主要由班主任和班长负责,应坚持点名制度,认真填写“考勤记录表”,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考勤记录表”送交成教部管理人员。
4.关于请假:
(1)学生因病请假,需医院开具证明,在职学生请病假需交医院假条复印件。
(2)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者,应在一周内补办请假手续。请假一周之内经班主任批准,两周以上由成教处批准。请假需上交医院假条或所在单位的有关证明函件。请假期满后,应向批准部门销假。
(3)凡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者,其所缺课程均作旷课论处。一学期中旷课累计达四周以上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4)考试期间不得请假。因病、因事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事先请假,并提交有关证明,填写缓考申请表经成教处批准后,方为有效,否则按旷考论处。
5.关于迟到、早退、旷课
(1)上课铃响过后进入教室的均按迟到论,迟到累计3次者以旷课处理,旷课时数累计超过十二学时以上者,给予纪律处分。
(2)学生上课期间不得无故早退,无故早退者视其情节轻重,应分别按旷课予以批评、纪律处分。
升旗仪式程序(3)一学期缺课累计超过基本课程学时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试,记为零分,并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机会。
6.关于注册
学生必须按时交费、购书、注册。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学生必须到校报到注册。因故不能按时报到注册的,必须请假,否则视为旷课。未经许可逾期四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篇:学生考勤管理规定
学生考勤管理规定
为了建设良好的校风学风,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施行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有效地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在教与学的过程中,培养学生守纪守时的良好品德和职业素质,结合21号令精神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考勤的内容
第一条学生考勤的时间为注册报道日至学期结束。
第二条学生考勤范围包括教学计划规定的及学院、系(部)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
第三条学生考勤的项目包括出勤、迟到、早退、旷课、事假、病假等,用规定表格进行记录。
第二章考勤的实施
第四条新生入学的考勤按学籍管理规定有关条款办理。
第五条学生参加校内的一切教学活动(人数较多的全院性任选课除外)的考勤以班级为单位,由考勤责任人进行考勤记录。
第六条学生在校外进行实习、实训、社会实践等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对违反所在单位考勤制度情节严重的学生,指导教师应将情况报所在系(部)。
第七条学生参加学院、系(部)组织安排的各项活动,由辅导员或班主任、学生干部负责考勤记录。
第三章考勤的统计
第八条 学生考勤记录以班级为单位,按课程、月份(每四周)和学期分类统计。
第九条《学生周考勤表》由考勤员报班主任,班主任逐周累计,按月(每四周)汇总填入各班的《学生考勤统计表》,并将统计结果报系(部)。
第十条系(部)根据统计情况,对符合本规定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的学生应将名单送任课教师和教务处。
第十一条学院和系(部)组织安排的各项活动的考勤统计由班主任或学生干部、辅导员负责,并折算为旷课学时后,在学期结束前报系(部)汇总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二条各系办公室每月定期向本系学生通报考勤情况。
第四章迟到和早退
第十三条学生未经请假,不按学院规定的时间按时到达或提前离开教学或活动场所十五分钟之内者,按迟到或早退论处。
第五章事假和病假
第十四条学生在课堂或活动中,临时请假不超过一学时者,须向教师或班主任口头申请,获准后方可离开课堂或活动场所并按时返回,不作考勤记录。
第十五条学生请假或病假,应填写《泉州纺织服装职业学院学生请假申请表》,一学时以上,二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二天以上五天以内由班主任签署意见,系主任批准;五天以上10天以内应由系主任签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10天以上由分管教学院长审批。
第十六条学生请病假需提供校医或区级以上医院诊断书;在校外因急病需请假,应委托他人向学院请假,返校后补办请假手续。
第十七条学生请假期满,要到请假处消假,确需续假者,要先办理续假手续。学生请假或消假应及时将手续报班级考勤员。
第六章旷课
第十八条学生迟到或早退超过十五分钟按旷课论处。
第十九条学生迟到、早退累计三次,按旷课一学时计。
第二十条学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不参加教学活动者按旷课论处。
第二十一条学生超假或续假未准而不参加教学活动者按旷课论处。
第二十二条学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没有参加学院、系(部)组织的集体活动,按缺席二小时折合旷课二学时计。
第二十三条学生未办理免修申请手续或申请未准而不参加教学活动的,按旷课论处。
第七章处罚
第二十四条学生旷课时数(实际旷课学时与迟到早退折算旷课学时之和)累计超过该课程学时五分之一或缺课累计超过三分之一者,取消该课程的考试资格,成绩以零分计,必须重修。
第二十五条根据《泉州纺织服装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学生在一学期内旷课(含迟到、早退折合的旷课)累计达到一定学时,给予下列处分(在处分前先给予警示):
达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达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达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达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对无故旷课虽未达10学时,但影响较坏、认错态度不好者,给予通报批评。第二十六条教务处应及时公布处罚结果。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篇:学生考勤管理规定
海源教发[2012]34号签发:李德林
关于《昆医海源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中学生请假的程序和审批的补充规定
2012年8月版的《昆明医学院海源学院学生手册》中,有关学生请假的程序和审批的规定在执行中遇到一些问题,现特作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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