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腾讯与360之争
案例分析:
腾讯与360之争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网络的依赖日益增大,绝大多数工作都离不开网络,尤其是腾讯QQ,数亿人都以此为联系的主要方式;而360安全卫士,覆盖了近75%的网民,用户量超过三亿。此次关于腾讯与360之争,对消费者的权益造成了极大的侵害。由此可以看出,国内一些企业为了自身的利益,无视消费者的权益,无视法律的规定。同时也反映出,网络的法治建设的完善,乃是时代发展的要求。本文通过对腾讯与360之争案例的解读,主要从博弈以及消费者权益等角度探讨二者之间的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关键词:不正当竞争;垄断;博弈;消费者权益
0引言
腾讯与360事件起因是一款名为“QQ电脑管家”的安全软件组件,这款原本只是用来查杀QQ盗号木马的防护软件,已经了包含云查杀木马、系统漏洞修补、实时防护、清理插件等多项安全防护功能,其功能与360安全卫士非常相似。2010年国庆节前后,不少使用360安全软件的用户收到了一款新组件的安装信息,
360杀毒卸载不了该组件名称为“360隐私保护器”。没想到,这款隐私保护器却成了360与腾讯对簿公堂的直接。腾讯与360的争斗,表面都打着保护用户隐私、维护用户权益的招牌,事实上是两公司通过引诱和胁迫用户的不正当手段在争夺市场,特别是双方采用的竞争手段都是直接针对对方的基本功能特点和盈利模式,导致争斗很快进入白热化。这次不正当的竞争直接伤害了终端用户的基本权益。
1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互联网企业之中由来已久,通过百度公司诉3721公司案件、阿里巴巴诉360案件以及金山软件诉360案件和“3Q”事件等几起知名案件反映出,在技术不断发展的同时,不正当竞争和侵权手段的运用也越来越多样化。
腾讯与360之争,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对国家法律的挑战。两企业行为有违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嫌疑,企业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理应依法参与市场活动,不应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或打击竞争者。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重要目标,也是行业和企业能够得到发展的基本保障。企业在市场竞争过程中,不能以违背法律、更不能以违背基本商业道德的手段,来获取一己之利和一时之利。腾讯公司在装有360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软件,这一行为是利用其垄断地位侵害用户选择权,构成强迫交易之嫌;而企业出面号召消费者抵制特定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同样超出企业应有的经营者角,同样构成损害消费者自主消费权的不当宣传。
腾讯是否私自扫描用户硬盘,360的扣扣保镖软件是否造成侵权,应由版权部门作出裁决。但腾讯强行要求用户卸载360的做法,已经属于不正当竞争。腾讯凭借着用户数量多这一优势试图左右用户的做法,已经涉嫌垄断。国家《反垄断法》第三条规定垄断行为的构成要件第二款载明: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同时《反垄断法》第六条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再者《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则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腾讯公司因为其在网络通讯领域的市场支配地位,而要求用户卸载360,以求封杀360,符合垄断行为构成要件,故其行为属于垄断行为,并且侵犯
了用户的合法权益。这是一场没有赢家的恶性竞争,用户的利益受到了严重损害。腾讯的做法是违法的,已经侵犯用户的权益,它并没有单方停止用户使用软件的权利,这就是一种垄断。
腾讯为维护其利益强制要求用户卸载360,对其进行封杀,其做法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之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以及第十二条之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由此可以看出,腾讯公司凭借其在网络领域的独占地位,要求用户在腾讯与360之间做出选择,是不合理不合法的,其本意是对360的排挤,以求将其封杀,明显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利于网络市场的健康发展。
2博弈论角度
2012年4月,腾讯和360分别对外宣称,将针对“3Q大战”期间对方存在的不道德行为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向对方提起诉讼,360将要求腾讯赔付1.5亿元,而腾讯则要求360赔付1.25亿元损失并在其网站连续三月赔礼道歉。
360:“腾讯在3Q期间‘二选一’行为是典型的严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导致360大量的用户流失,遭受经济损失。”同时,360认为,“腾讯大量模仿互联网公司的产品和服务,对整个行业形成了巨大的伤害。”
腾讯:“360扣扣保镖打着保护用户利益的旗号,污蔑、破坏和篡改腾讯QQ软件的功能。同时通过虚假宣传,鼓励和诱导用户删除腾讯QQ软件中的增值业务插件、屏蔽原告的客户广告,同时将360自己的产品和服务嵌入QQ软件界面,借机宣传和推广自己的产品。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
两者各陈其词,都指责对方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下面从博弈论的角度简要分析,两者的选择、用户的选择以及政府机关的选择所蕴含的经济学道理。
腾讯与360的博弈
从短期来看,假设双方选择不对抗,各自获得的收益为150,那么整个社会获得的收益将会是300;如
果一方对抗,另一方不对抗,对抗的一方收益为200,不对抗的一方收益为-150,全社会的收益为50;如果双方均选取对抗的措施,两者均会得到-100的收益,全社会收益则为-200。显然,双方不对抗使社会收益达到了最大化,也符合双方利益,而双方对抗尽管达到均衡,却是最差的选择。我们都看到,两家企业相互对抗,引发了一场电脑桌面上的战争。
从长期来看,双方的收益将会发生变化,各自采取的策略也将发生改变。作为中国最大的互联网企业,腾讯在中国的即时通讯软件领域一家独大,在其他各领域也占据较大份额,市场地位难以动摇,而且腾讯也有进行安全软件的开发——QQ电脑管家。因此,在长期博弈中采取对抗策略更有利于腾讯。反观360,尽管其免费的营销策略使其能够迅速扩展杀毒软件市场,但奇虎360实力毕竟无法与腾讯相比,消费者对于腾讯的商品尤其是QQ依赖性更高,长时期的对抗将使360损失大量的客户。不论360采取何种策略,腾讯都将选择对抗。而“弱小”的360,由于腾讯只采用对抗策略,360只能被迫选择对抗。
腾讯与用户的博弈
不仅商家之间在进行博弈,用户与商家之间也在进行博弈。腾讯“二选一”的杀手锏便是腾讯逼迫用户做出选择的行为。我们假设:腾讯有两种策略,即“封杀360”或者“不封杀360”;用户则有四种策略:“保留QQ(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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