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申请”
办理规范
一、制定说明
本规范对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申请”涉及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事项的办理条件、办理情形、办理时限等作出说明。
本规范制定过程中,深入调研了省公安厅、石家庄市公安局等,经过认真研究、细致分析,结合“百事通”改革要求,形成了本办理规范。
二、办理规范
1.办理条件
本规范适用于河北省户籍居民和符合申请条件的省外户籍居民申领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申请。
首次申请、换发、补发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受理权限已经下放到县级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同时
设区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也实施着首次申请、换发、补发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受理权限;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再次签注的受理权限由设区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和部分已下放权限的县级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实施;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审批权限由设区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实施。
2.办理情形
河北省内户籍居民:
(一)交验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含有效临时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申请人可交验户口簿原件)。
(二)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由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申请,还应交验监护证明(如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的,还应提交监护人委托书,以及交验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
(三)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出具的同意其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件。
(四)申请换发出国(境)证件的还应交验原出国(境)证件。
(五)申请赴港澳探亲、商务、逗留、其他签注的,还应提供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六)申请前往港澳地区定居的,根据夫妻团聚、偕行子女、子女照顾父母、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港澳永久居民子女等事由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七)申请赴台湾探亲、定居、其他签注的,还应交验申请人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对申请应邀、乘务或商务签注的,还须提交国务院台办或经授权的地方台办“赴台批件”原件或“立项批复”原件(或经受理地地方台办盖章确认的复印件)。
河北省外户籍居民:
(一)省外户籍居民可在我省出入境窗口申请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护照单独加注,港澳台团队旅游签注业务,申请材料与其户籍地一致。
(二)持有我省签发有效居住证的省外户籍居民,可在居住证签发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出国(境)证件,申请材料与当地户籍居民一致。
(三)我省户籍居民的省外户籍配偶、子女、父母(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除外)可在该居民户籍所在地申请出国(境)证件(申请赴港澳台定居、商务、个人旅游等活动的按专门规定办理)。除提交常规申请材料外,还需交验本市户籍直系亲属身份证原件和相关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四)在石家庄市就业、就学的外省户籍居民可在石家庄市申请往来台湾签注。除提交常规申请材料外,就业人员还应提交社保部门出具的在石家庄市连续一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就学人员还应提交就读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加盖学校公章)。
3.办理时限
(一)省内居民办理出国(境)证件时限为7个工作日;赴港澳台再次签注窗口办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赴港澳台旅游自助签注为立等可取。
(二)申请前往港澳定居办理时限按有关规定时限办理。
(三)非我省户籍人员办理出国(境)证件时限为20日,因对申请材料有疑问而进行调查的时间不计入。
(四)对因奔丧、重症、探望危重病人、处理突发事件、出境参加紧急会议和谈判、签订合同及出国留学报到时间临近、行前证件遗失损毁、前往国入境许可或者签证有效期即将届满等紧急事由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可申请加急办理。加急证件办理时限为2-3个工作日。
三、办理材料事项名称需提供申请材料备注
去台湾要办什么证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申请申请人身份证
无
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
(一)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由监护人或者监
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申请,还应交验监护证明(如出
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以及监
护人的居民身份证;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的,还应
提交监护人委托书,以及交验陪同人的居民身份
证。
(二)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应当
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
理权限出具的同意其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件。
(三)申请换发出国(境)证件的还应交验原出国
(境)证件。
(四)申请赴港澳探亲、商务、逗留、其他签注的,
还应提供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五)申请前往港澳地区定居的,根据夫妻团聚、
偕行子女、子女照顾父母、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
靠子女、港澳永久居民子女等事由提供相应证明材
料。
(六)申请赴台湾探亲、定居、其他签注的,还应
交验申请人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对申请应邀、乘务或商务签注的,还须提交国务院台办或经授权的地方台办“赴台批件”原件或“立项批复”原件(或经受理地地方台办盖章确认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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