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股不同权”的相关法规、对比及案例
“同股不同权”的相关法规、对⽐及案例
“同股不同权”是指不同类型的股份表决权不同,⼜称“AB股制度”。AB股制度,即为双重股权制度,是⼀种特殊的股权架构。不同于传统公司法坚持的“⼀股⼀权”原则,该构架下,公司可以发⾏两种A、B股份,前者遵循“⼀股⼀权”的原则,后者则是⼀股多权,且B股的持有者多数是公司的创始⼈抑或管理层。AB股制度实质上是⼀种通过分离现⾦流和投票权⽽对公司实⾏有效控制的有效⼿段。
AB股制度下,发⾏的股票具有如下三个特点:
股票分为两类,每股对应的投票权不同。这些公司发⾏的股票⼀般分为A类普通票和B类普通票。后者每股的投票权⼀般是股票分为两类,每股对应的投票权不同
前者的N倍(通常为10倍)。
两种股票的持有⼈不同。持有A类普通股的⼀般是公众投资者,⼆级市场过来的⼈⽐较多。B类普通股的⼀般是创业者、⾼两种股票的持有⼈不同
管、公司员⼯与早期投资⼈持有。
两种股票不能随意转化
两种股票不能随意转化。⼀般A类普通股的持有者⽆法将A类普通股变成B类普通股,⽽B类普通股经过⼀定的程序或者直接转让,⾃动转化为A类普通股。
国外
同股不同权在最早是在美国出现,进⽽为其他国家所效仿。
1994年,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证券交易所和监管柜台交易(OTC)市场的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NASD)达成协议并得到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批准,允许公司在IPO的时候采⽤双重股权结构。百度、、等,都是采取同股不同权结构在美国上市的企业。
⽽在中国⼤陆及⾹港交易所这两年才允许“同股不同权”。
中国⾹港
2018年之前⾹港⼀直坚持“同股同权”,导致阿⾥巴巴⽆法在⾹港上市,让港交所错过了⼀家市值千亿美⾦的公司,成为⼀⼤遗憾。
2018年4⽉30⽇,⾹港开始实施新的上市规则,明确接受“同股不同权”的公司治理结构。⼩⽶集团成为新规下第⼀个在港交所的同股不同权的公司。
中国境内
“同股不同权”并⾮新规定。现⾏《公司法》并未禁⽌有限公司设置“同股不同权”,股东出资⽐例与表决权、分红权的⽐例,都是可以在章程中进⾏特别约定,很多地⽅的⼯商局会接受个性化的条款设计。
《公司法》
第四⼗⼆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例⾏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对于股份公司,《公司法》则规定股份公司必须“同股同权”,在⽬前制度安排下,仅有在创业板和科创板上市的股份公司可
以“同股不同权”。(股票代码:688158)于2019年9⽉27⽇通过上交所审核,并于2020年1⽉20⽇在科创板挂牌上市,成为A 股“同股不同权”第⼀股。
《公司法》
第⼀百零三条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股份有⼀表决权。第⼀百⼆⼗六条股份的发⾏,实⾏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第⼀百零三条
种类的每⼀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第⼀百三⼗⼀条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作出规定。
第⼀百三⼗⼀条
深圳
2021年3⽉1⽇起,深圳施⾏的《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规定》规定“公司依法设置特殊股权结构的,应当在章程中明确表决权差异安排”。这条规定被⼤家解读为“深圳地区所有类型公司均可设置“同股不同权”,其实这是⼀个过度解读。
⾸先,《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规定》属于地⽅性法律规定,是针对深圳商事登记具体操作的规定,并不能违背《公司法》的规定。
第⼆,规定表述的是“公司依法设置特殊股权结构的”,应当理解成如果公司是属于依法可以设置特殊股权结构的公司(例如深圳的科技企业),那么应当在章程中明确表决权差异安排”。与此前深圳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关于深圳“科技企业”可以设置特殊股权结构”的衔接。⽽并⾮指“深圳地区所有类型公司均可设置同股不同权”。
经咨询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作⼈员回复⽬前暂不能接受所有公司类型设置“同股不同权”,具体细节等后续发布细则。
《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规定》
第四条商事主体备案包括下列事项:
第四条
(⼀)章程或者协议;
(⼆)经营范围;
(三)董事、监事、⾼级管理⼈员;
(四)商事登记管理联系⼈。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前款规定,按照商事主体类型,分别规定各类商事主体备案事项的具体内容。
公司依法设置特殊股权结构的,应当在章程中明确表决权差异安排。
《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
(2020年11⽉1⽇起施⾏)
第九⼗九条
登记的科技企业可以设置特殊股权结构,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表决权差第九⼗九条在本市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的科技企业可以设置特殊股权结构,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表决权差异安排,在普通股份之外,设置拥有⼤于普通股份表决权数量的特别表决权股份。a股与b股的区别
异安排,
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包括公司的创始股东和其他对公司技术进步、业务发展有重⼤贡献并且在公司的后续发展中持续发挥重要作⽤的股东,以及上述⼈员实际控制的持股主体。
设置特殊股权结构的公司,其他⽅⾯符合有关上市规则的,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机构上市交易。
公司设置“同股不同权”制度的意义
1、保障创始股东的控制权
商业形态主要构成正在从传统⾏业过渡⾄新经济⾏业,新经济⾏业多为轻资产⽆固定资产可供抵押,因此⼤量依赖股权融资获得资⾦,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往往需要经历多轮股权融资,从⽽导致企业创始股东的持股⽐例不断被稀释,继⽽逐渐失去对公司的控制权,不利于公司的进⼀步技术更新和长期发展。
通过设置AB股,在保证投资者收益权的前提下,让创始股东仍可以以较⼩的持股⽐例对公司享有控制权,有利于保护创始股东的权益。
2、避免恶意收购
在创始团队持有A类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情况下,即使B类股份被其他投资者收购,也不会对创始团队的控制权形成威胁,从⽽
可以避免公司被恶意收购。
实⾏AB股制度的上市公司
值得⼀提的是,Google在2004年的上市,成为美国⾼科技⾏业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分⽔岭。2004年之前,在美国上市的⾼科技公司多数没有使⽤AB股架构,⽐如苹果、和。然⽽,2004年以后,美国上市的主要科技公司,不采⽤AB股的⼤概只有Twitter了。在中国企业中,使⽤这种股权结构较著名的有百度和京东。
Google
以⾕歌为例,⾕歌在2004年上市,上市前引⼊AB股制度,分为A、B两类同价股票,两位企业创始⼈获分配B股,其他公众股东则获分配A股。
在AB股双股并⾏的制度下,A股对应每股只有1票投票权,B股不能公开交易,B股的每股投票权为A股的10倍。⾕歌创始⼈及⾏政总裁持有⼏乎全部B股,实际共持有70%以上投票权,确保了两位创始⼈能以较少的持股拥有过半的投票权,从⽽控制⼤局。
Facebook
Facebook采⽤AB股制度,B股投票权亦是A股的10倍。Facebook 的创始⼈马克扎克伯格为确保有绝对的控制权,扎克伯格在制度以外还加上“表决权代理协议”,即B股投资者可授权他代为表决,加上他本⾝持有的B股,等于掌握了绝对的表决权,即当时扎克伯格拥有公司 56.9%的投票权。
京东
根据京东2016年的年报,刘强东占股15.8%,却拥有80%的投票表决权。刘强东⽤15.8%的股权牢牢掌握了京东的控制权。京东的AB股制度是这样设计的:
1、普通股分为A类和B类两类,刘强东持B类,每1股拥有20票投票权;其他投资⼈持A类,每1股拥有1票投票权。
2、A类上市交易,B类不上市交易。
3、A类在任何时候均不可以转换为B类;B类可随时⾃由转换为A类。
4、B类转让给⾮联属⼈⼠(联署即直系或其控制的实体)时,则⾃动转换成为A类。
5、当刘强东不再担任京东董事兼CEO或其他特定情况时,其持所有B类将⾃动⽴即转换为等量的A类。
6、A类及B类就所有呈交股东投票的事项⼀并投票。普通决议,出席的简单多数通过,特殊决议,出席的2/3通过。
⼩⽶
根据⼩⽶集团的招股书显⽰,Xiaomi Corp采⽤AB股架构,A类股拥有10票,B类股拥有1票投票权。在AB股结构下,雷军的31.41%的股份中有20.51%的A类股,加上其10.9%的B类股,雷军的投票权达到了55.7%,再加上委托投票的2.2%,雷军实际拥有公司57.9%的投票权。林斌的13.33%中有11.46%的A类股,加上1.87%的B类股,根据A类股的投票规则,林斌拥有公司30%的投票权。这样⼀来,雷军的创始团队则拥有公司超过87.9%的投票权,可以决定公司重⼤事项和⼀般事项。
科创板、港股、美股AB制度要求与区别点
以下就科创板、港股、美股AB股制度基本要求及区别点作简要分析。那科创板的特别表决权有哪些特点呢?我们以来看看:1
设置特别表决权的条件
2
科创板特别表决权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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