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中国农业银行网上余额查询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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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自支行。
住所地:蒙自市天马路44号
代表人:张诺飞,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磊,*,1971年11月18日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自支行副督导员,住蒙自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执行人:王华,*,1981年11月9日生,傣族,住弥勒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自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蒙自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
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执行,后于2022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王华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廉政监督卡、当事人缴款通知书、传票等材料,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赔还信用卡透支款36388.3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5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45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2月23日通过法院执行案件总对总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卷、工商、税务、不动产、登记信息。其银行账户有少许存款,可用余额不足以支付执行费。2022年3月11日通过协助机关蒙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蒙自市房地产管理处、蒙自市自然资源局查询,查实被执行人王华与刘勤共同共有在蒙自市龙井路北侧富康河畔5幢1单元1层9层902有住房一套,本院已依法对该房产进行了查封,该房产设置抵押权,抵押人为云南蒙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案尚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以上事实有《蒙自市人民法院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蒙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房屋登记
情况查询证明》、《蒙自市人民法院土地登记查询表》、《执行笔录》、《调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已向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经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成勇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韩 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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