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
用户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本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企业信用数据库”)查询系统的数据安全,规范系统各级用户的管理、使用,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征信系统包括人民银行企业征信数据库、征信接口程序系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数据库查询系统用户, 是指本行从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数据库接入的查询用户,有数据报送、信息查询、系统管理等业务功能,和接口程序系统查询用户,有数据查询、数据修改等功能。
第四条 查询用户可同时拥有人民银行企业信用数据库查询用户和接口程序系统查询用户。
第五条 总行指定合规风险部为专门部门、专人负责企业信用数据库查询系统各项业务的开展。
第六条 本行企业信用数据库查询系统各用户的权限划分、创建以及管理等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七条 企业信用数据库查询系统各用户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在各自权限范围内,规范执行系统用户管理、数据上报、错误数据修改及信息查询等业务功能,防范操作风险,确保企业信用数据库查询系统的查询工作正常合规开展。
第二章 用户的种类及其权限
第八条 人民银行企业信用数据库查询系统采用多级用 户体系,用户分为管理员用户和普通用户两类。
第九条 管理员设一名总行系统管理员用户,总行系统管理员用户由本行合规风险部分管征信工作的负责人担任,负责设置管理员用户和普通用户。普通用户由日常征信工作的人员担任,负责每日对企业征信数据的数据安全上报、人民银行反馈报文的下载、处理日常征信工作中产生的异议。设置若干名普通用户,普通用户的数量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做到在人民银行企业信用数据库的合理查询。
第十条 按照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系统的权限设置内容,管理员用户权限为“信用报告查询”、“金融机构异议信息处理”、“数据报送”、“数据报送情况信息查询”、“贷款卡查询-金融机构”、“代码共享平台”、“信用报告-中小企业”、“历史信息查询 ”、“非银行信息查询”、“票据查询”、“非银行离线服务”、“当前档案查询”、“信贷信息查询”、“离线信用报告”等。
第十一条 普通用户开放权限为“信用报告查询”、“金融机构异议信息处理”、“贷款卡查询-金融机构”、“代码共享平台”、“信用报告-中小企业”、“历史信息查询”、“非银行信息查询”、 “票据查询”、“非银行离线服务”、“当前档案查询”、“信贷信息查询”、“离线信用报告”及该系统新增涉及企业信息查询的权限。
第三章 用户的创建流程
第十二条 用户创建按照逐级管理的原则进行。
第十三条 各用户的创建流程:
(一)总行系统管理员由本行合规风险部向人行征信服务中心申请创建;
(二) 总行系统管理员负责创建各级普通用户。
第十四条 总行系统管理员的创建,要向人民银行提交用户申请表,经行长审批同意后,并以书面(盖章)的形式上报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
各级普通用户的创建,要按附件1所列格式填写《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系统用户备案表》,在备注栏内注明“新建”字样,以书面(盖章)的形式报总行合规风险部备案;合规风险部填写《**企业征信系统查询用户清单》(附件2),并以书面(盖章)的形式上报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用户的管理
第十五条 总行系统管理员可以对其负责创建的本级普通用户和下级用户进行停用/启用操作,但不得随意执行。
各级普通用户的停用和启用,要按附件2所列格式填写《**企业征信系统查询用户清单》,在备注栏内注明 “新建”、“正常”或“停用”字样,比照用户创建的备案方法上报备案。上级机构系统管理员凭此备案表将该用户停用/启用。
第十六条 系统管理员和普通用户不得互相兼任。 一个用户只能一人使用,不得混用,不能设置“公共用户”。
第十七条 总行系统管理员离岗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按人民银行申请表格式,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处和征信服务中心,并重新向征信服务中心申请建立新的系统管理员。
各级普通用户离岗后,要按附件2所列格式填写《**企业征信系统查询用户清单》,比照用户创建的备案方法上报备案。总行系统管理员凭此备案表将该用户删除或停用。
第十八条 系统管理员应定期检查清理用户登记册,用户所在部门及人事部门应及时通知系统管理员停用离岗的用户。
第十九条 各用户必须妥善保管自己的密码,第一次登录系统后必须立即更改密码;以后至少一个月更改一次自己的密码,系统管理员严禁随意重置其管辖内用户的密码。
第二十条 用户离开操作台时,必须退出系统。
第五章 用户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系统管理员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不得随意增加或删除用户的权限,不得随意修改用户的基本信息。对所有用户的创建和维护情况都应登记造册,由专人负责保管,以备人民银行征信部门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机构企业征信查询用户查询客户信用信息,要取得客户的书面授权。
第二十三条 系统管理员和普通用户要严格遵守客户信用信息保密原则,严禁向任何个人、单位泄露客户的企业信用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本行各部门、支行用户如有违规行为, 总行系统管理员有权停用该用户的权限。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违反刑律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要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补充规定及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制订, 并负责解释和修改,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系统用户备案表
附件2:**企业征信系统查询用户清单
附件1
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系统用户备案表
机构(部室)名称:(盖章)
用户名 | 用户姓名 | 用户类型 | 所属部门 | 取得管理员权限通讯地址 | 备注 | |
填表人: 年 月 日
注:
1、本表用户类型是指分(支)行管理员用户,总行普通用户、支行普通用户。
2、本表适用于各级用户的新建、增加、停用、解锁、启用、密码修改,在备注栏注明。
附件2:
**企业征信系统查询用户清单
行别 | 用户账号 | 用户名称 | 用户角 | 使用状态 | |
备注:若用户账号停用,请在使用状态栏下注明停用日期。
新增用户账号,请在使用状态栏下注明启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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