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越边境地区互免旅游签证制度的探讨
2019年6中越边境地区互免旅游签证制度的探讨
刘 聪
中国与越南之间,依靠其毗邻的地理位置优势,双方之间的旅游合作不断增强,并且为促进旅游便利化,人员来往自由化发展,两国也在不断积极采取措施,但在实践中并未达成有效的互免签证协议,以法律制度的方式来保证互免签证协议的实现。且由于签证的申请要考量诸多因素,因此在达成有关协议时还需克服相关阻碍因素。同时还要建立相关的出入境管理制度。
引言
中越两国对外实施免签的情况较为相似,主要针对持外交、公务护照或者标注因“公”的普通护照。一般对外实行旅游签证免签主要针对的是团队游客。随着两国的旅游合作越来越紧密,两国之间一直致力于简化签证手续的发展,通过建立旅游合作区的方式探索互免旅游签证制度,但是在此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阻碍。
一、中越边境地区签证制度实施现状
(一)中越双边协议
中国与越南于1992年开通边境旅游业务,而在1991年11月,中国就与越南于签订了《关于处理两国边境事务的协定》,之后逐渐开放了边境地区21对陆路口岸,持有中越两国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有效护照或第三国护照并进行出入境签证的人可通过边境口岸进入对方国家。
中越也于1992年3月15日签订互免签证协议,主要针对的是持外交、公务护照或因公普通护照,一般停留期限不超过30日,超过30日需另行办理有关签证事项,中国与越南公民来往两国旅游,需要申请相关的旅游签证。在1994年4月中越双方签订《中越旅游合作协议》,在旅游线路、出境领队、出国旅游人员管理办法协调基本一致。2000年10月中国与越南签订了中国公民持护照到越南旅游的备忘录。而在之后的发展中,中越不断深化旅游数要求比国内旅游法规规定的“9人成团”还要低。海南省出台了《海南省对来琼的外国旅游团实行15天免办签证的管理规定》和《外国人免签证来琼旅游团服务和管理办法》,其中包括对越南来华旅游团实行免签。
(三)越南国内法规定
1991年3月,越南发布了《越南关于越中边境地区的规定》,在1992年3月越南又发布了《部长会议主席关于在新形势下组织和管理越中边境地区市场的第94号指示》,其主要内容是开放边境,加强边境贸易等方面的管理措施,并未涉及相关边境旅游的政策。1996年,越南总理武文杰签署了《关于在芒街口岸实施部分优惠政策的第675号决定》,放宽了对外国人出入境限制。
年越南还在广西南宁增加了一个领事馆,以方便边境地区出入境的管理。2009年7月,越南针对持边境证赴越南旅游的中国游客,不仅可在原先规定的“河内-下龙-凉山”这一传统线路观光游览,还可到顺化、胡志明市等中南部城市旅游。2015年1
越南新移民法废除了有关的特别许可证制度,根据该新移民法的有关规定,中国公民前往越南旅游需申请对应的签证。
(四)存在的问题
1.两国还未达成免签制度
在关于实现互免签证问题上,中国对此达成了共识,在有关会议和旅游合作中均提及要逐步简化通关手续,实现无障碍旅游,也
2019年6月下半月刊
相对宽松,但是在入境后发生违反签证规定的比例也较大,可能会出现签证滞留、从事与身份不相符活动、入境后申请永久签证等情况,因此,在其申请办理的过程中最主要考量的就是风险因素,风险因素包括申请人国籍、婚姻状况、年龄、性别、职业、申请签证类别及地点等。
而公务签证、外交签证的办理一般是由于国家之间出访、外交往来的需要,且是由有关机关直接统一办理,对比旅游签证来说,其出入境发生滞留的可能性较小,且我国刑法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出境滞留等问题做出了规定,以规制有关问题发生。普通签证中其他类别的签证的申请,条件更为严苛,且有些还需要提供高额的财产担保。
(二)外在因素:两国法律制度不同
中国与越南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一党专政,都是共产党执政。而且在古代,越南还属于中国版图的一部分,在立法上还是会受中国的影响。但是随着历史的发展,中国与越南都经历了战争,在法律上也受到西方国家法律制度的影响。越南在历史发展中,曾是法国的殖民地,在法律制度上很大程度上受法国法律制度的影响。此外,越南在法律制度上还受西方多个国家影响。我国法律体系属于大陆法系,在立法实践中,主要受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影响,因此,在法律制度中有所不同。且中国与越南在国内均有相关的旅游法,旅游法规中对一些规范管理的规定也不相同。
三、解决措施
(一)两国需达成互免旅游签证协议
两国达成互免协议,需结合两国的国情和法律制度,综合考量商议,由此协商出适合两国发展的互免签证制度。具体内容可有以下几个方面。增资
在互免签证适用地区范围上,可以边境地区的交通干线为基础,将相关交通干线周边的地区囊括进该范围,具体涉及地区由两国边境政府确定。中越两国应统一认定中越来往人员不得出入境的情形,在通关证件使用上,可借鉴云南边境的做法,两国公民可持本国身份证件或护照入境,不用另行办理其他手续或证件。停留的天数依具体划定范围的旅游所需天数为确定标准,确定在15~20天,以防止过长时间的停留产生非法滞留等问题。且免签的范围从团队签扩大到个人签,以真正实现自由化、无障碍旅游。第三国公民通过中国或越南边境入境到越南或中国方面的规定,可借鉴《申根条约》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除应持有本国的身份证明证件,还需持有相关的入境证件,且有合法收入来源的证明,还需符合协议中对出入境人员的规定。
(二)建立边境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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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游中有相关具有经营资质的旅行社组织,以避免发生非法滞留的问题。而在协议中将团队签扩展到对个人开放免签,就对人员来往过境的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关于出入境管理方面,申根地区的国家依照《申根条约》的规定,是以外部边境的检查代替共同内部边境的检查。而中国与越南不同于欧盟的情况,两国不仅政治法律制度上有区别,且经济发展水平也有所差距,因此,不可直接借鉴《申根协议》的规定,中越之间应以消除共同内部边境检查为目标,首先对出入境管理方面,两国应统一检查标准,逐步减少检查事项,以至最后实现免除共同内部边境管理,且还需对内部边境和外部边境做统一的认定。而且还需对卫生防疫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以保障本国的安全健康。
除此之外,中越两国还应建立相关的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互免签证后,中越两国来往人员直接通过持有本国的身份证件即可入境,免除了申办入境签证的手续,也在对审核入境人员时少了了解相关具体信息的流程,因此,可通过建立电子信息数据库,通过网络覆盖,电子数据信息共享的机制,及时了解相关人员的信息,以防止非法人员入境对本国安全造成影响和威胁。且还需有相关配套的数据信息保密保障机制,以防止公民的身份信息泄露。同时为有效实现管理,中越双方之间可统一管理制度,在出入境检查管理方面形成统一的管理规定,以形成有效地管理,避免重复执法等问题的出现。
(作者单位: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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