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科技大学研究生评优与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研究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 研究生处、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共同组织落实开展校级研究生的评优、奖励工作。各学院负责本学院的评优、推荐工作。
第二章 奖励种类和方式
第四条 评奖项目
㈠ 优秀研究生;
㈡ 优秀研究生标兵;
㈢ 优秀研究生干部;
㈣ 优秀毕业研究生;
㈤ 研究生先进班集体。
第五条 评奖比例
㈠ 优秀研究生的评选比例,一般应控制在学生总数的15%以内;
㈡ 优秀研究生标兵的评选比例,一般应控制在学生总数的3%以内;
㈢ 优秀研究生干部的评选比例,应控制在学生干部总数的20%以内;其中普通班级按15%评选,先进班级按20%评选;
㈣ 优秀毕业研究生的评选比例,一般应控制在毕业研究生总数的15%以内;
㈤ 先进班集体的评选,各院按学生班级总数的20—25%比例推选上报,由学校审核确定。
第六条 学校奖励方式
㈠ 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奖状或证书;
㈡ 给予嘉奖或通报表扬;
㈢ 颁发奖金或纪念品;
㈣ 其它方式。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七条 评选范围
凡我校正式招收的统招、定向、委培的全日制普通研究生(不包括本校在职研究生、进修人员和延长学籍的研究生)。
全日制普通研究生学生班集体参加集体奖项的评选。
第八条 本学年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当选“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标兵”、“优秀研究生干部”及“优秀毕业研究生”:
㈠ 有违反宪法、法律言行者;
㈡ 有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过通报批评或校、院行政及党、团纪律处分者;
㈢ 有违反社会公德已造成不良影响者;
㈣ 无正当理由两次以上不参加集体活动者;
㈤ 经学校批准休学复读不满一年者。
第九条 优秀研究生评选条件:
㈠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关心时事政治;
㈡ 思想上进,言行一致,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
㈢ 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自觉克服不良倾向,无违纪现象,勇于同错误行为作斗争;
㈣ 热爱学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文明礼貌,爱护公物,积极参加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讲究个人修养,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众基础较扎实;
㈤ 勤奋刻苦,成绩优异。按时完成课程计划规定的课程,无重修课程,并且平均成绩80分以上(含80分),其中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或单科成绩在平均分以上;
㈥ 学习勤奋,刻苦钻研,注重自学能力、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注意拓宽知识面,理论联系实际,学术思想活跃,以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若为第二作者则第一作者必须是导师),且单位署名武汉科技大学,在国内外刊物上公开发表一篇文章以上(含一篇);
㈦ 积极参加体育活动,自觉进行体育锻炼,身体健康。
第十条 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条件:
㈠ 认真宣传、贯彻上级的指示和精神,并在各项工作和活动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㈡ 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团结同学,热心为大家服务,具有吃苦耐劳和无私奉献的精神;
㈢ 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成效显著;
㈣ 学习努力,成绩优良,担任干部工作满一年及以上。
第十一条 优秀研究生标兵评选条件:
优秀研究生标兵在优秀研究生或优秀研究生干部中产生,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㈠ 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等方面表现突出,得到师生普遍称道与好评;
㈡ 所有考试课成绩优良;
㈢ 英语水平要求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分数达到425分(英语专业学生通过TEM—8);
㈣ 参加“优秀研究生标兵”评选的研究生,科研业绩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 以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若为第二作者则第一作者必须是导师),且单位署名武汉科技大学,被三大检索(SCI,EI,ISTP)收录、被人大复印资料或新华文摘转载的论文一篇以上(含一篇)在职研究生申报条件;
2. 参加正式出版的教材或专著的撰写,署有武汉科技大学(字数在三万字以上);
3. 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且单位署名武汉科技大学。获奖排名要求:一等奖前十名,二等奖前八名,三等奖前六名;
4. 以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若为第二作者则第一作者必须是导师),且单位署名武汉科技大学,获得各类国家专利;
5. 代表武汉科技大学参加国家级或全国性各类竞赛获得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
第十二条 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条件:
㈠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行端正,尊敬师长,无违法违纪行为;
㈡ 课程成绩总平均名列所在学院前列;在科研方面有突出成绩;在学期间,获得两次(含两次)以上各类奖学金或其他校级以上(含校级)奖励;
㈢ 受到省、部级表彰奖励者优先考虑;主动要求到边远艰苦地区就业的可酌情放宽条件;有突出事迹,对社会、学校作出贡献,为学校赢得荣誉或事迹产生积极社会影响的可特殊考虑;
㈣ 学位论文按期答辩,并通过答辩,符合申请学位的条件。
第十三条 研究生先进班集体的评选条件:
㈠ 研究生组织机构、制度健全,研究生干部工作得力,有活力,有特点,工作效果好;
㈡ 政治理论学习,思想教育活动,日常研究生管理和研究生党、团工作,学术科研、校园文体活动等方面工作突出,集体中无违纪行为;
㈢ 学术气氛浓厚,平均学习成绩高,集体学术成果突出。
第四章 评选时间与程序
第十四条 评选时间
㈠ 评选工作安排在每年九月底前完成,毕业生的评选在毕业前夕结合毕业鉴定进行评选;
㈡ 评审采取申报制度,凡逾期不申报的视弃权处理。
第十五条 个人奖的评定工作必须履行包括思想、学习、工作情况等内容的个人述职。先由
班级民主推选,提出初步名单;再上报学院初审,由学院确定候选人或候选班级名单,学院公示评优通过初审的个人或班级名单(至少保留三天);各学院初审后将评优名单及材料送交研究生处,由研究生处协同党委学生工作部进行统一审定,报主管校长审批后确定。研究生处公布评审通过的获奖研究生和班级名单,征求意见。学校将发文公布研究生各类评优获得者或班级名单。
第十六条 研究生先进班集体的评奖,须履行申报、资格审查、研究生处审核公示确定初选方案等环节,最后报学校审批。
第十七条 学校向先进集体颁发奖状和奖金,通报表彰和宣传其先进事迹。
第十八条 学校向优秀研究生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全校通报表扬。获奖个人须填写获奖登记表并存入个人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社会各界为研究生设立的各类专项奖学金的评定,按其各自办法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本办法公布实施后如与上级主管部门最新规定有冲突,则按上级主管部门最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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