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的法律常识规定
物权法的法律常识规定
问:地役权可以单独转让、抵押吗?
答:民法典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如果⼟地承包经营权、建设⽤地使⽤权等转让的,地役权⼀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地役权也不得单独抵押。如果⼟地承包经营权、建设⽤地使⽤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并转让。
实际上,如果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地承包经营权、建设⽤地使⽤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同时享有地役权。
⽽如果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地承包经营权、建设⽤地使⽤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具有约束⼒。
问:债权债务合同⽆效的话,担保物权合同有效吗?
答:民法典规定,设⽴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因此主债权债务合同⽆效,担保合同⽆效,除⾮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但是,担保合同被确认⽆效后,债务⼈、担保⼈、债权⼈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问: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什么?
答:民法典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损害赔偿⾦、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
如果当事⼈另有约定的,则按照约定。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可以就获得的保险⾦、赔偿⾦或者补偿⾦等优先受偿。
如果被担保债权的履⾏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赔偿⾦或者补偿⾦等。
问: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有⼈的担保的,债权⼈如何实现债权?
答:民法典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有⼈的担保的,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追偿。
问:什么是⼀般抵押权,什么财产可以抵押?
答:民法典规定,⼀般抵押权是为担保债务的履⾏,债务⼈或者第三⼈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的,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债务⼈或者第三⼈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地附着物;
2、建设⽤地使⽤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式取得的荒地等⼟地承包经营权;
4、⽣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具;
7、法律、⾏政法规未禁⽌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可以将上述所列财产⼀并抵押。
以上述第⼀项⾄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登记时设⽴。
以上述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抵押合同⽣效时设⽴;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
⼆⼗六、问:什么财产不得抵押?
答:民法典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留地、⾃留⼭等集体所有的⼟地使⽤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另外要注意的是,乡镇、村企业的建设⽤地使⽤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范围内的建设⽤地使⽤权⼀并抵押。
问:抵押期间,抵押财产可以转让吗?
答: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未经抵押权⼈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如果抵押⼈经抵押权⼈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所有,不⾜部分由债务⼈清偿。
要注意的是,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问:抵押⼈的⾏为致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可以主张什么权利?
答:民法典规定,抵押⼈的⾏为⾜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有权要求抵押⼈停⽌其⾏为。
如果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
抵押⼈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有权要求债务⼈提前清偿债务。
问:当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如何实现?
答:民法典规定,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可以与抵押⼈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要注意的是,如果上述协议损害其他债权⼈利益的,其他债权⼈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起⼀年内请求⼈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如果抵押权⼈与抵押⼈未就抵押权实现⽅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可以请求⼈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抵押权⼈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使抵押权;未⾏使的,⼈民法院不予保护。
问:同⼀财产上有两个以上抵押权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如何清偿债务?
答:按照民法典规定,同⼀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例清偿;
(⼆)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例清偿。
问:建设⽤地使⽤权抵押后,该⼟地上新增的建筑物是否属于抵押财产?
答:民法典规定,建设⽤地使⽤权抵押后,该⼟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该建设⽤地使⽤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地使⽤权⼀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权优先受偿。
问:什么是最⾼额抵押权?
答: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最⾼额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债务⼈或者第三⼈对⼀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有权在最⾼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如果最⾼额抵押权设⽴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同意,可以转⼊最⾼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最⾼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与抵押⼈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产⽣不利影响。
问:最⾼额抵押权的债权什么时候确定?
答: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抵押权⼈的债权确定:
(⼀)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或者抵押⼈⾃最⾼额抵押权设⽴之⽇起满⼆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
(四)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五)债务⼈、抵押⼈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问:什么是动产质权?
答:民法典规定,动产质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债务⼈或者第三⼈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占有的,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注意,如果是法律、⾏政法规禁⽌转让的动产,则不得出质。
质权⼈在债务履⾏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约定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所有。
质权⾃出质⼈交付质押财产时设⽴。
质权⼈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出质⼈与质权⼈可以协议设⽴最⾼额质权。
问:出质期间,质权⼈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答:民法典规定,质权⼈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同意,擅⾃使⽤、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且质权⼈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质权⼈的⾏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情况下,出质⼈可以要求质权⼈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如果质权⼈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承担赔偿责任。
问:因不能归责于质权⼈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时,质权⼈有什么救济途径?
答:民法典规定,如果因不能归责于质权⼈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以危害质权⼈权利的,质权⼈有权要求出质⼈提供相应的担保。
如果出质⼈不提供的,质权⼈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问:质权⼈如何实现质权?
答:民法典规定,如果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可以与出质⼈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出质⼈可以请求质权⼈在债务履⾏期届满后及时⾏使质权;质权⼈不⾏使的,出质⼈可以请求⼈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出质⼈请求质权⼈及时⾏使质权,因质权⼈怠于⾏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承担赔偿责任。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所有,不⾜部分由债务⼈清偿。
当然如果债务⼈履⾏债务或者出质⼈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三⼗⼋、问:什么财产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
答: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债务⼈或者第三⼈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汇票、⽀票、本票;
(⼆)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1、以汇票、⽀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应当订⽴书⾯合同。质权⾃权利凭证交付质权⼈时设⽴;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
如果汇票、⽀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期或者提货⽇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2、以基⾦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应当订⽴书⾯合同。以基⾦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商⾏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
基⾦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与质权⼈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转让基⾦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3、以注册商标专⽤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应当订⽴书⾯合同。质权⾃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使⽤,但经出质⼈与质权⼈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转让或者许可他⼈使⽤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4、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应当订⽴书⾯合同。质权⾃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与质权⼈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
应当向质权⼈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问:什么是留置权?
答:按照民法典规定,留置权是债务⼈不履⾏到期债务,债权⼈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债权⼈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额。
留置权⼈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留置权⼈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商标常识如果留置权⼈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接受债务⼈另⾏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问:如何实现留置权?
答:民法典规定,留置权⼈与债务⼈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应当给债务⼈两个⽉以上履⾏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逾期未履⾏的,留置权⼈可以与债务⼈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债务⼈也可以请求留置权⼈在债务履⾏期届满后⾏使留置权;留置权⼈不⾏使的,债务⼈可以请求⼈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所有,不⾜部分由债务⼈清偿。
注意,如果同⼀动产上已设⽴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被留置的,留置权⼈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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