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社会因素分析与对策思考
福建省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社会因素分析与对策思考
作者:陈婷婷陈伙平
来源:《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7期
    陈婷婷,陈伙平
    (福建师范大学 教育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7)
赤峰娱乐      摘 要: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已成为世界性的一个重大问题,我国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现象呈现逐渐上升的趋势。而在影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众多因素中,社会因素是重要的外部因素。在不良社会环境影响下,再良好的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都显得困难与无力。本文从社会角度出发,分析福建省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社会原因,并针对社会控制力、闲散青少年、同伴交往、文化传播以及社会娱乐场所等社会因素提出预防对策。
    关键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社会因素;社会预防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1)07-0069-03
      一、前言
      当今,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已成为世界性的一个重大问题。我国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现象正处于逐渐上升的趋势,福建省作为沿海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信息互通方式多元,与外界联系沟通联系也日益频繁,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数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约占全部犯罪总数的10%[1]。我省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现象十分突出,预防和矫治形势不容乐观。
      个人、社会、家庭和学校这四个因素成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主要影响因素,这些因素相互联系,相互发生作用。其中,社会因素是重要的外部因素,本文从社会角度出发,分析福建省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社会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的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这一标准,本文所研究的主要是12到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福建省少管所、少教所、工读学校、女子监狱中的未成年人。采用问卷调查和个案访谈的方法进行调查研究。调查问卷分共发放902份,回收902份,回收率100%。其中回收有效问卷899份,有效率99.7%。
      二、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社会因素分析
      随着福建省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包含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各种社会领域发生了巨大变化,在变化过程中带来的消极面对未成年人成长带来诸多不利的影响。对于未成年人而言,社会环境是一部最有感染力和说服力的无字书[2]。在不良社会环境影响下,再良好的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都显得困难与无力。
      (一)控制力的削弱
      社会控制力是指由社会法律法规、道德规范、文化宣传、组织体系、服务体系以及权威人士的示范作用等综合形成的社会号召力、约束力、驱动力和感化力等。社会对未成年的控制主要有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两大系统[3]。在道德规范方面,由于社会变革过程中价值观念的转变导致了社会道德观念的混乱,使得未成年人在社会化过程中内在的自我道德系统混乱,造成道德认识降低,道德行为恶化。
      在外在的法律规范系统方面,首先,由于犯罪体的特殊性,我国以教育改造为主,存在着许多严重问题,主要表现为法制观念滞后、相应的法律制度存在结构性缺陷、保障机制不完备、司法环境不完善等[4]。其次,在未成年人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伤害的时候,他们无法向成人一样可以采取有效的自我保护措施,寻求合理的法律途径来解决。第三,法制教育的落后使得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薄弱,社会上宣传法制教育的力度不够,学校的法制教育也只停留在法律知识的传授上,不能使未成年人真正形成与法律规范的要求相适应的价值观并内化为学生自己的需要和行为习惯。
      (二)闲散未成年人增多
      随着沿海经济的发展,福建省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吸引了大量的外来人口向我省流动,逐渐形成了新的特殊的体——无固定职业的社会游荡体。在无固定职业的社会游荡体的违法犯罪中未成年人占有相当的比例。在福建省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基本情况问卷调查中发现,来自农
村的未成年犯占总未成年犯比例的68.8%;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时属于无固定职业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比率为54.6%。
      (三)不良交往的影响
      处于无组织状态的这些闲散未成年人由于在家庭或学校的一方或双方得不到关爱和保护,促使他们本能地寻新的社交体,从同伴体中寻求所谓的认同感[5]。由于人在未成年阶段还未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社会判断力和自我控制力弱,容易以“讲义气”为标准结交到不良伙伴。根据调查显示,以“讲义气”为主要择友标准的未成年犯占50.4%,认为自己违法犯罪与结交不良伙伴有关系的未成年犯占59.5%。
      (四)不良文化的传播
      文化传导可以对社会成员的行为产生认同作用、监督作用,从而引导或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6]。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情、凶杀、暴力的书刊、杂志及音响制品冲击着文化市场[7]。随着互联网、手机等新兴信息传播媒体的发展,网络成为青少年接触外界的途径之一,在丰富青少年精神生活的同时,由于健康的网络体系尚未健全,一些情、暴力等不良文化也进入到青少年的思想中,不仅影响了他们的学业,也产生了不良的心理品质,容易产生性犯罪和暴力犯罪。如少管所的黄某受战片的影响,认为打架斗殴是一种英雄气概,好友一个电话,他便毫不犹豫地召集一人前往,致使
对方重伤。甚至,另一年仅14岁的未成年犯看电视,模仿电视里的情行为犯下罪。这种不良文化的泛滥成为了未成年人犯罪的直接诱因。
      (五)社会娱乐场所缺乏有效管理
      一些社会娱乐场所如游戏厅、KTV、网吧、酒吧等由于缺乏有效的管理,使得这些娱乐场所成为未成年人堕落的始发站。在问卷调查中,对“自己上学时经常逃学去网吧、游戏室或KTV娱乐场所”这一问题,回答是的占56%,不是的占29.6%,不确定的占13.9%。
      如在少管所访谈的个案中,16岁的姚某虽刚接触网络,却已经沉迷于其中,由于每个月200元根本不够上网的费用,便与朋友老乡一起抢劫。而KTV、酒吧无视法律法规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内心充满好奇、精力旺盛的未成年人很容易在这些娱乐场所迷失自我,夜不归宿、逃学甚至接触等。
      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社会预防对策
      犯罪既然是一种社会现象,那么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应该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一)完善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制度
      1.尝试建立社区服务的刑种。社区矫正是刑罚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监禁刑向非监禁刑发展)的产
物,在国外,关于以社区服务的方式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进行处罚的方式的法律法规已经比较完善。我国从2003年开始进行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虽然青少年社区矫正制度尚未完善,但青少年矫正社会工作服务实践已经在一些城市和地区开展[8]。
      对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未成年犯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能够帮组还处在迷茫、彷徨阶段的青少年适应主流社会,发挥他们与社会互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避免他们又重新回到原来的不良同伴圈子里。我国大陆的司法实践中已有了“社区服务令”,以石家庄市为先,相继安徽、山东、辽宁等省的法院也发出“社区服务令”,上海市已经建立了独立的社工队伍专门去做社区青少年工作[9]。不过在福建省现行的法律框架体系中没有专门的规定,只是由检察院下达,所以说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有它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2.尝试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污点消灭制度。未成年人污点隐蔽或消灭制度是指未满18周岁实施了并被判处刑罚且已执行完毕的人,经调查后若符合条件,由法院对申请人做出刑事污点消灭的裁定,该未成年人的刑事犯罪记录归于消灭视为未曾犯罪,并依法恢复其先前的法律地位,相应部门以适当方式处理其犯罪材料,其刑事处罚,法律文书不再记录其户籍及人事档案,在复学、升学、就业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人不得歧视。该制度在日本、德国、俄罗斯等国已得到法律上的认可,我国参与签署的《联合国未成年人司法最低限度》第21条第2款规定“少年犯罪的档案不得在其后的成人诉讼案件中加以引用”。这就说明了只要犯罪时还未成年,其后果不应对其成年以后的生活产生
任何影响。但我国法律尚无明确规定。
      由于未成年犯自身可塑性强、自控能力差、主观恶性小等特点,其自然属性决定了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污点消灭制度的重要性,为其回归社会、融入正常的社会轨道提供支持。这也符合现代刑法的发展方向,保护公民利益,限制国家刑罚权,追求刑罚执行方式的宽容、人道和文明[10],是恢复未成年犯人格尊严和自信心的有效途径。
      (二)加强社区预防,建立社会救济系统
      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需要多种社会力量的参与介入,随着社会的发展,社区功能在进一步加强,因此建立社区预防网络是可行且有效的措施。包括:1.社区教育。社区应定期开展有益于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文体活动,并鼓励社区的未成年人积极参加,同时鼓励未成年人参与社区的建设活动,将这些负面的因素转化为积极的因素。2.社区监督。就一些闲散未成年人来说,只有日常居住的社区或是居委会才知道他们的存在,学校或者派出所并没有这些闲散未成年人的记录,所以社区应加强监控、协调和沟通等方面的作用。3.建立健全社会救济系统[11]。在社区设立未成年人托管机构,一些未成年人,由于家庭贫困或者得不到家庭中家长的保护,同时入学与就业困难,成为社会闲散人员,在社会上流浪。依托社区力量建立未成年人托管机构,将大力减少闲散未成年人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
      (三)关爱闲散未成年人,做好流动人口的安置工作
      首先应是家长对其子女的关爱。在访谈记录中发现,大部分孩子未能感受到父母对其的关爱,认为自己的父母根本不爱自己,于是自暴自弃,甚至以犯罪的方式来得到父母的关注。因此社会有关组织机构应该让家长认识到不仅仅只是履行孩子的抚养责任,在保证孩子所必须的物质条件之外,还应给其爱的教育。其次,做好农民工子女的学校教育工作,减少在社会上游离的“低层次青年”的数量,使其较好地完成九年义务教育,为升学就业打下基础。从调查结果显示,文化程度低也是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重要诱因之一。第三,规范社会上的职介机构,使得社会上的游动体能高效地获取有效信息,尽快就业,从而减少社会上游动体的数量。第四,未成年人相关方面的矫治机构应做好矫治工作,如青少年劳动教养所应做好劳动教养,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做好收容教养,特别是工读学校起到的预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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