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禁忌物配存表(GB15603-1995)
2、△表示可以配存,堆放时至少隔离2m。
危险品有几种3、×表示不可以配存。
4、有注释时按注释规定办理。
1)除硝酸盐(如硝酸钠、硝酸钾、硝酸铵等)与硝酸、发烟硝酸可以配存外,其他情况均不得配存。
2)无机氧化剂不得与松软的粉状可燃物(如煤粉、焦粉、炭黑、糖、淀粉、锯末等)配存。
3)饮食品、粮食、饲料、药品、药材、食用油脂及活动物不得与贴标示及有恶臭易使食品污染熏味的物品以及畜禽产品中的生皮张和生毛皮(包括碎皮),畜禽毛、骨、蹄、角、鬃等物品配存。
4)饮食品、粮食、饲料、药品、药材、食用油脂与按普通货物条件贮存的化工原料、化学试剂、非食用药剂、香精、香料应隔离1m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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