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祥鑫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大连华纶无纺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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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大连祥鑫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北七街10-16-6号。
法定代表人:卢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霞,北京金诚同达(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大连华纶无纺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亿阳路6C号22层4号。
法定代表人:黄有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国正,辽宁法律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连祥鑫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连华纶无纺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连祥鑫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驳回被上诉人一审反诉请求。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在鉴定样本无法确认的情况下,依据鉴定结论认定上诉人加工的模具有质量问题,无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被上诉人在庭审中多次自认对模具的长度进行了测量,而鉴定的两套模具样本长度分别为1697mm、1696mm,合同约定的模具长度为1600mm。被上诉人在收货时对模具的长度进行了测量是庭审中确认的事实,上诉人加工的模具最起码在长度上不可能与合同的约定出现长达90多毫米的差距。而本案鉴定的模具长度与合同约定的模具长度相差如此之大,明显鉴定的模具并非上诉人加工的模具。案涉模具只要是模具加工的企业,基本都可以加工,本案鉴定的模具即便不是常州慧武公司加工的,被上诉人也没有证据证明系上诉人加工的,被上诉人应对此负有举证责任。一审法院将证明鉴定样本不是上诉人加工的举证责任推给上诉人,无法律依据。模具控制在被上诉人手里,被上诉人购买过多少这类模具,被上诉人公司有多少套这类模具,上诉人如何会知晓,被上诉人自己陈述现场有8套设备,
这个事实一审法院又是如何确认的?被上诉人自己陈述现场有8套设备就可以证明鉴定的模具样本是上诉人加工的?这是何种法律逻辑。2.被上诉人收货时对模具进行了质量验收,验收之时以及事后也从未提出过上诉人加工的模具有质量问题。上诉人用货车送货的事实有送货时的照片及送货司机出庭作证,被上诉人编造谎言说是三轮车送货,足以说明被上诉人毫无诚信。被上诉人自己的员工进行质量验收后签字确认了收货,验收之时以及事后也从未提出过上诉人加工的模具有质量问题。一审法院却偏听偏信,在毫无证据的情况下采信被上诉人提出过要求维修处理的说法,毫无事实依据。3.上诉人不存在晚交货的违约事实。被上诉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是不争的事实,过程中一直在沟通加工进度也是不争的事实。双方对交货日期进行了变更的事实虽上诉人没有书面的证据证明,但无任何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对延期交货提出过异议,被上诉人在2020年6月30日、7月18日的两次收货行为也证明了双方对交货日期进行了变更的事实。4.被上诉人从未提出过要求上诉人承担鉴定费的诉讼请求,鉴定费发票也未经庭审质证,民事裁定书中补正的内容也非笔误,一审法院下发民事裁定书要求上诉人承担19200元鉴定费无法律依据,同时也属于超诉请裁判。
被上诉人大连华纶无纺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应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答辩事由:1.针对上诉人提出两套模具样本鉴定长度分别是1697毫米和1696毫米,合同约定的长度是1600毫米,被上诉人需要指出的是合同约定的1600毫米,不是约定的模具长度而是约定喷面1600毫米。约定喷面1600毫米,是指生产的产品喷丝宽面幅度达到1600毫米,行业内熔喷布的幅宽都是1600毫米。1697毫米和1696毫米是外形的尺寸,并不是合同约定的长度,合同约定喷面1600毫米和模具样本鉴定长度1697毫米和1696毫米没有任何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被上诉人需要指出的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基于买卖产品法律关系,上诉人将被上诉人诉至法院,双方买卖合同付款、接受产品的流程均有据可查,并且被上诉人还展示了双方法定代表人2020年6月28日聊天视频,此时该模具还在祥鑫公司的机床上,根据聊天视频对比显示,在上诉人生产模具车间的模具与运至被上诉人生产车间的模具是同一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的两套模具是上诉人生产的产品,被上诉人已经完成举证责任,上诉人主张模具不是其生产,根据民事证据举证规则谁主张谁举证,上诉人有义务证明其认为的此两套模具不是其生产,如上诉人不能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利的风险,为弄清事实,上诉人也可以申请相关的痕迹司法鉴定证明其主张,根据现有技术条件是能够鉴定出此两套模具是否是上诉人生产的,如鉴定此两套模具是上诉人生产,那么将应该由上诉人承担相应的鉴定费用。2.关于买卖和合同交货验收。
交货的时候只是对产品的外观尺寸是否破损的外观进行接收货物,收货不等于验收,法律规定对价值高、复杂技术产品的质量检验,综合考虑交易性质、交易方式、标的物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等合理因素,产品质量合理检验期间,一般六个月为宜,且要进行上机检验。上诉人认为送到厂内交货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对产品外观进行了查看,就认为通过了被上诉人的质量验收,上诉人的主张显然是错误的。对于验收,分为两个阶段,一是一般外观接收阶段,即收货对产品的外观进行一般的关测验收货,二是合理质量检验期检验阶段即验收,双方买卖的是工厂用机械重要精密部件产品价值大,技术质量要求高,肯定是不能通过在市面上顾客卡车司机送来,通过肉眼外观辨别产品质量就作为验收,只有通过在质量检验期的调试使用才能发现其质量问题。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接收了四面卡车司机送来的两件模具产品就认可接受了该产品的质量验收的主张是错误的,此产品应该由合理的质量检验期。被上诉人在该产品进场后的第四天就发现了该模具有碎孔和孔型尺寸偏差的质量问题,导致不具备上级使用条件,同时提出维修和退货。上诉人至今没有维修和退货的行为。为保留证据,该核心部件一直未上机使用,因此是在合理的质量检验期间内发现了一些质量问题,应该由上诉人负全部责任。3.晚交货是事实,合同签订日为2020年5月7日,交货日为2020年5月22日即合同签订后15日交货,上诉人实际交货晚交了57天,上
诉人主张2020年6月30日和2020年7月18日两次分别收货就是被上诉人对交货日期的变更,晚送货时已提出质疑,晚交货违约,并不代表被上诉人对交货期限进行了变更。相反,被上诉人因为上诉人晚交货57天致使无法达到合同目的,给被上诉人造成了经济损失,所以被上诉人一直要求上诉人承担晚交货的违约责任。4.案件鉴定费用的负担系人民法院依照诉讼结果作出的决定事项,本案买卖产品质量纠纷申请了产品质量检验,司法鉴定费用理应由产品质量鉴定不合格的上诉方承担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人民法院依职权作出的民事裁定书是有法律依据的。5.被上诉人请求人民法院根据本案的如下事实判决:(1)上诉人提供的产品存在严重的质量瑕疵和缺陷,不符合买卖合同的质量要求,致使被上诉人无法使用,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上诉人构成根本违约;(2)上诉人违反合同约定,延期交货达到57天,致使被上诉人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上诉人构成根本违约;(3)上诉人提供的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且未采取维修更换行为,亦未能就产品质量问题采取切实可行措施,致使被上诉人无法达到合同目的,上诉人构成根本违约;(4)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作出了上诉人提供的产品完全不符合合同约定,产品质量不符约定的鉴定结论。请求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构成根本违约的事实,依法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法律规定,由于上诉人的原因造成上诉人根本违约,被上诉人有权要求解除买
卖合同,返还6万元预付款,驳回上诉人全部诉讼请,并承担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和鉴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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