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员工退休管理规定
企业员工退休管理规定
1.总那么
本公司为鼓励职员长期效劳于公司,为了维护退休职员权益,特制定本方法。
2.适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在公司工作到达一定期限的一般职员,订有1年以内期间的雇用契约者除外。
3.种类
3.1正常退休——属于以下情形之一者:
3.1.1效劳满20年以上;
3.1.2早期退休——效劳10年以上,年龄满50周岁;
3.1.3延期退休——符合正常退休条件后,经总经理认为必要时予以核定,可延长效劳期间,至年龄满55周岁为止。
3.2命令退休——属于以下情形之一者:
3.2.1年龄满55周岁;
3.2.2在延期退休中,因心神丧失或因身体残废不能胜任职务。
4.退休金的给付
4.1退休金的种类:
4.1.1一次退休金;
4.1.2一次退休金及年金。
效劳15年以上者,由退休职员就上列两种任择一种,但确定后中途不得变更。 效劳5年以上未满15年者
仅可采用第一种。
4.2基数——以退休职员最后6个月的薪津(包括底薪及职务津贴)总数为一个基数。效
劳满5年者,给付10个基数,每增1年加付2个基数;满15年时,给付30个基数;满15年至满25年止,每增1年加付1.5个基数;满25年以后每增1年加付1个基数,最高以10个基数为限;对于延期退休期间,其年资满40年以后,每增1年加付1个基数。
4.3年金——采用一次退休金及年金时,除给付一次退休金15个基数外,另给付年金。效劳满5年者,年金之月额按1个基数的16%计算,以后逐年增加。
4.4早期退休——在到达正常退休年龄以前,每提前一年减少基数4%。
5.退休金的加发
5.1退休职员在效劳期间对本公司业务有特殊奉献而功绩昭著者,可经总经理拟定提请董事长及副董事长核定,加发退休金。
5.2本方法第3条第4项第2款规定的退休职员,其心神丧失或身体残废系因公伤病所致者,一次退休金依照第四条第2项加付20%,年金一律按1个月基数的50%给付,其效劳未满5年者以5年计。 6.伤病的认定
6.1本方法第3条第4项第2款所称的心神丧失或身体残废,以劳工保险残废给付标准表所定者为准。
6.2本方法第5条第2项所称的因公伤病系指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而言:
6.2.1因执行职务所导致的危险而致伤病者;
6.2.2因特殊职业病者;
6.2.3在工作处所遭受不可抗力的危险而致伤病者。
7.效劳年资的计算
7.1效劳年资系按进入公司的月份起至退休之日上计算。退休之日以职员退休的月份为准。未满1年的尾数,其为6个月以上者以1年计算,不满6个月者以半年计。
7.2属于以下各项期间,不予计入职务年资:
7.2.1属于一年以内期间的劳动期间;
7.2.2停职期间,但非因公伤病,请假在两个月以内者,不受此限。
8.年龄的认定
依据户口本所记载的资料为准。
9.给付期间
一次退休金于职员经核准退休办妥离职手续后即予给付。
10.年金的给付期间及调整
本公司调整职员薪津时,年金亦比照底薪局部调整。
11.早期退休的核准
职员早期退休者须经总经理室指定或经申请核准。未经核准而离职者,以或解聘论,其退职金依照本公司“职员退职金给付规那么”的规那么给付。
12.年金的转让与转换
12.1退休职员支领年金的权利不得转让他人;
12.2退休职员支取年金者,于本公司因故未能继续经营或转移给其他公司经营时,依其效劳年资,并按本规那么第四条第2项的规定换算一次退休金基数,对已领的一次退休金及年金应全额扣除。 13.年金的停止
支领年金之退休职员死亡时,其支领年金的权利应即停止。
14.奖金的给付
退休职员效劳最后一日历年的奖金仍予给付。如为上半年内退休者,其一季奖金按实际效劳月数比例给付;如为下半年内退休者,其冬季奖金亦按实际效劳月数比例给付。效劳月数按十足计算,即未满一个月的局部不计。奖金给付时间与本公司在职职员者相同。
15.不适用的规那么
本方法实施后本公司“职员退职金给付规那么”仍属有效,但不适用于职员退休。
16.附那么
本方法经本公司董事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同。 附:
退休是指到一定年龄,从工作岗位上退职,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活动。员工退休是公司管理的一项内容,表达公司对员工的尊重和关爱。对于退休员工,企业要在生活上和精神上多照顾他们,使之老有所养,安度晚年。因此,制定员工退休管理方法应当充分表达这一精神。 该规章的主要内容包括员工退休的条件、待遇、退休金的发放等。
制定员工退休管理方法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制定该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因此,规章中要充分考虑退休人员对企业的奉献以及国家相应的退休政策,为职工的晚年生活提供保障。
2.明确退休的条件和退休金的种类和给付方法。现在大多数退休金的发放都通过银行,要告诉职工领取退休金的具体途径。
3.企业应当设立相应的退休人员管理部门,使退休职工的生活有人负责,表达社会主义企业的优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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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申请条件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假设干规定》(人社部13号令)、《关于完善职工根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假设干意见》(津人社局发〔xx〕50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已经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根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第三条 退休管理工作应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和便民高效的原那么,承受社会监视,不断简化程序,优化流程,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第四条 市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退休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视管理。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参保人员退休资格审核和养老金标准核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提供参保人员的缴费信息并依据退休审核结果支付根本养老金。
第二章 退休条件
第五条 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且按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为我市的参保人员,可以办理退休并按月享受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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