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拉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统一的西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农牧区医疗制度整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18〕35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工作的通知》(藏政办发〔2019〕64号)文件精神,结合拉萨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城乡居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本办法中医保部门是指市、县(区)医疗保障局。
第三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遵循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坚持自愿参保、个人缴费与
财政补助相结合;坚持筹资标准、保障能力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以住院统筹、普通门诊、门诊特殊病和“两病”(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统筹支付相结合的原则,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健康发展。
第四条全面实施全市统一、城乡一体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按照政策统一、管理规范、基金共济、运行稳健的总体思路,以实现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监管“六统一”和“提升服务效能”为基本要求,推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补充保险、医疗救助等有序衔接,通过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建设,建立统收统支的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运行体系。   
第二章  参保缴费
第五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覆盖范围包括现有城乡居民,我市行政区域内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人员。具体为:
(一)具有我市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
(二)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西藏班学生(含高中散插班学生)及在
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科研院、所、西藏民族大学)、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区外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各类学生,按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取得我市《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外国籍人员。
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申请条件(四)在编寺庙僧尼参加寺庙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不得重复参保。
(五)高海拔生态搬迁、三岩片区跨市易地扶贫搬迁等自治区政府安排的政策性跨地(市)搬迁安置的城乡居民,可自愿选择户籍地或现居住地参保,但不得重复参保。
(六)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随军家属、购房落户人员。
(七)未满1周岁的婴儿在取得我市户籍后,随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受登记缴费期限制。
第六条 符合我市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应当持户口簿、身份证、相关优待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单位(寺庙)、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申请参保登记,参保登记
时相关部门应确认人员信息,缴费档次,由单位(寺庙)、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汇总统一向所属医保部门申报登记后,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缴。
第七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集中征缴为主,零星征缴为补充的参保登记方式,当年缴费次年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集中申报登记缴费期为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人员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全年参保费用,于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零星征缴仅限于因离职等原因暂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须在停保后三个月内在户籍所在地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后自缴费之日起享受相关医疗保障待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停保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   
第八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医保电子凭证或身份证、社保卡,作为享受医疗待遇的有效凭证。
第九条 城乡居民参保人员不得重复参保和享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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