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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者统一开户业务操作规则
为明确交易者参与境内期货交易的统一开户规则,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交易者和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一、交易者统一开户业务的总体要求
(一)本规则所称交易者统一开户业务,是指境内期货公司(以下简称期货公司)或者经纪机构统一通过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监控中心)为交易者申请各期货交易所以及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期货交易所)的交易编码。期货公司和经纪机构为交易者申请、注销各期货交易所交易编码,以及修改与交易编码相关的交易者资料,均应当通过监控中心统一开户系统进行。
(二)经期货交易所批准,符合条件的交易者可以直接在期货交易所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直接入场交易的交易者应当向期货交易所办理账户开立等手续并申请交易编码,期货交易所应当在其开始交易之前将有关材料向监控中心备案。
(三)交易者以《交易者和经纪机构从事
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各类模式参与境内期货交易时,期货公司和经纪机构、交易者除执行本规则之外,还应当参照执行《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和《期货公司统一开户业务操作指引》中对期货公司和客户的各项规定,遵循适当性制度和各期货交易所有关交易者开户的其他规定和要求。
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申请条件(四)经纪机构不得接受境内交易者的委托为其开户。在中国永久居留的个人交易者视同为境内交易者。
(五)在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下简称“港、澳、台地区”)设立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拥有港、澳、台地区居民身份的自然人申请开户的,适用本规则。
(六)和港、澳、台地区产品开户适用本规则。
二、交易者的开户方式
(一)直接开户方式
适用于交易者通过期货公司或者直接入场交易的经纪机构开户的情况。期货公司或者直接入
场交易的经纪机构可以直接通过监控中心统一开户系统,为与其签署期货经纪合同的交易者申请交易编码。
(二)转委托开户方式
适用于交易者通过不直接入场交易的经纪机构开户的情况。不直接入场交易的经纪机构接受交易者委托后,需委托期货公司或者直接入场交易的经纪机构进行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相应地,不直接入场交易
的经纪机构通过监控中心统一开户系统为交易者申请交易编码时,接受其委托的期货公司或者直接入场交易的经纪机构对其提交的开户申请也需要进行一定的管理和控制,这种开户方式以下简称转委托开户,具体流程见本规则后续内容。
三、交易者开户实名制要求
交易者应当以真实身份开户,遵守开户实名制要求。交易者不得以多重国籍或者多种身份重复开户。
(一)需要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
交易者开户所需的身份证明文件分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和参考身份证明文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必备文件,其号码是监控中心分配统一开户编码以及各期货交易所分配交易编码的依据;参考身份证明文件应当至少提供一个。各类交易者应当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如下:
1.或者港、澳、台地区的交易者
(1)个人交易者
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所在国护照。参考身份证明文件为驾照、社保证件、纳税证件、当地身份证或者其他参考证件。
(2)港、澳、台地区个人交易者
港、澳地区个人交易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台湾地区个人交易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参考身份证明文件为驾照、社保证件、纳税证件、台湾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者其他参考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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