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保障卡业务经办服务规程...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保障卡业务经办服务规程(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3.09.16
【字 号】苏人社发[2013]308号
【施行日期】2013.09.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保障卡业务经办服务规程(试行)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3〕308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卡各合作金融机构:
  为加强全省统一发行社会保障卡的管理,规范社会保障卡日常业务经办流程,省人社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社会保障卡业务经办服务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9月16日
  江苏省社会保障卡业务经办服务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统一发行社会保障卡的管理,规范社会保障卡日常业务经办流程,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
部发〔2011〕4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的社会保障卡是指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面向全省统一发行的符合部颁2.0标准的社会保障卡,具有身份识别、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公共服务等基本功能。同时加载金融IC卡功能,支持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应用。
  第三条 社会保障卡业务包括了卡的申领、制作、发放、挂失、解挂、补换卡、销卡等各项业务,本规程规范了各项业务的办理流程和操作要求。
  第四条 按照全省社会保障卡统一建设管理的要求,建设全省集中的人员基础信息库,实现“同人、同省、同库”,支持各地业务系统共享使用;建设全省集中的卡管理系统,实现全省范围内“一人、一号、一卡”;建立省市一体的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体系框架,支持全省社会保障卡省内跨地区“一卡通”应用。
  第五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省厅信息中心)作为全省统一发行社会保障卡实施主体,负责全省社会保障卡的统一发行制作和密钥集中管理;负责社会保障卡质量监督管理。
  市县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市卡管理服务机构、县卡管理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地区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以下简称卡服务网点)完成卡的信息采集、发放、补卡和换卡等服务工作。
  第六条 社会保障卡的日常业务经办实行属地化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所在省辖市为卡管属地,负责申领、补卡、换卡、销卡及卡面信息变更等业务办理。卡管属地随省内社会保险业务关系跨市转移而变更。
  第七条 合作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合作银行)负责社会保障卡金融部分的业务办理,通过实现金融与人社业务系统对接,支持人社机构与金融机构在卡使用中的相关业务协同。
第二章 社会保障卡发行制作
  第八条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申请条件 社会保障卡采用全国统一的卡面样式,正面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字样,背面印有持卡人“姓名”、“社会保障号码”、“人员识别号”、持卡人照片及金融信息等内容。
  第九条 省厅信息中心统一完成社会保障卡的文件结构划分、密钥加载、卡面印刷、个性
化信息写入等制作工作,统一组织合作银行和卡生产商的对接工作。
  第十条 市县卡管理服务机构负责组织本地区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工作。卡生产商直接将成品卡运送至省辖市卡管理服务机构,省辖市卡管理服务机构在核对卡商实际发货数量后按省级制卡批次进行登记入库。各级卡服务网点负责做好卡片交接(须填写《江苏省社会保障卡配送交接单》(附件1))、卡内信息和卡面信息一致性检测和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工作。
第三章 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
  第十一条 申请。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的经办人员)本人携带有效证件到社会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填写《江苏省社会保障卡制卡申请表》(附件2)办理申领手续,人社机构自受理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社会保障卡制作。不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须由法定监护人携带双方有效证件代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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