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积极推进招商引资工作的通知
招商引资是落实我省"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的重要抓手,是加快推进湖南从"内陆大省"向"开放强省"转变的重要举措。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招商引资和"万商入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新招商引资举措
1、明确招商引资主导产业。根据产业发展优势及功能定位,明确各市州和省级以上开发园区(含省级,下同)的招商引资主导产业并统一对外发布,每两年更新一次。每个市州和国家级开发园区确定1-2个主导产业,纳入全省重点招商产业给予重点支持。支持各类资本投向《湖南省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指导目录》所确定的相关重点产业,推动我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引导鼓励发展工程机械、轨道交通、汽车与零部件、食品、商贸物流、医药健康、森林康养、旅游、种业等优势特产业和新材料、新能源、文化创意、生物、信息、节能环保、智能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外商投资企业同等适用"湖南制造强省建设"相关政策措施。(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牵头,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农委、省林业厅、
省旅发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园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放宽投资准入。鼓励和支持外来投资企业参与我省在能源、交通、农业、水利、环保、林业、旅游、市政公用等公共服务领域推广的PPP项目建设,参与我省各级政府发起设立的PPP项目融资支持基金。参与我省PPP项目的外来投资企业同等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有序吸引外资投向金融、保险、证券、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医疗、会计审计、建筑设计、评级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各级国有企业参与多种形式的国际资本和技术合作。(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牵头,省直各相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着力招大引强。按照我省"十三五"产业发展规划与产业布局要求,积极对接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企业以及战略性龙头企业,围绕重点产业的关键链条、关键技术、关键环节,重点引进产业链、价值链上的高端项目,不断实现产业链的"补链、增链、壮链",提高产业关联度,促进产业集加速形成。(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牵头,省经信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园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强力推进湘商回归。大力实施湘商总部回归、产业回归、资本回归、社会公益回归、
市场渠道回归、人才回归、科技回归等七大行动计划,鼓励、引导、推动广大湘商回湘投资创业,提升湘商回归对湖南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鼓励各市州依托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园区设立湘商产业园并研究出台相应政策措施。(省工商联、省商务厅牵头,省直各相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园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精准务实办好重大招商活动。深度参与国家部委主办的相关重大经贸活动,省级层面每年组织1-2次大型综合性招商经贸活动,务实办好"沪洽周"、"港洽周"、湘商大会、湘台经贸合作会等重大招商活动,提高精准度和实效性。支持市县、园区围绕主导产业精心组织特专题产业链招商活动。(省商务厅牵头,省发改委、省农委、省外事侨务办、省台办、省工商联、省贸促会、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园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6、切实发挥开发区招商引资载体作用。各类开发区要把招商引资作为推动经济发展和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加大对园区基础设施、生活配套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升招商引资承载能力。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大胆创新体制机制,以优化服务为核心,促进投资便利化,营造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完善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各市州、县市区可
按本级权限合理确定开发区地方财政收入(包括地方税收)划分办法,扶持开发区建设和产业发展。支持园区发挥当地资源优势,围绕主导产业开展产业链精准招商,建设特园区、国际合作园区、飞地园区。培育一批具有招商引资核心竞争力的开放示范园区,并在调区扩区、升级国家级园区等方面给予支持。(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牵头,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园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推动引资引技引智有机结合。大力实施"芙蓉计划",在平台建设、人才管理、待遇分配、创业基金、服务保障等方面先试先行,将湖南建设成为中部地区重要的人才集聚区和人才高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为外籍投资人员和高层次人才来湘提供出入境便利措施。重大外资项目的外方代表、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和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可申请有效期不超过5年、停留期不超过180天的R字多次签证或者居留期不超过5年的居留证件;对符合条件的外籍高层次人才,不受60周岁年龄限制,可签发3-5年有效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和工作类居留许可。贯彻落实永久居留身份证便利化制度,为外籍投资、创新创业人员和外籍高层次人才申请永久居留资格和使用永久居留身份证件提供便利。(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集中优势资源和力量引进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创新型
企业,吸引外来投资者在湘设立研发、技术、财务管理、采购和大数据等功能性机构。大力推动和实施产、学、研合作工程,建设院士工作站、技术研究院、科技产业园等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制定专项政策吸引各类高端人才来湘进行技术攻关、产品研发和成果转化。鼓励外来资金投向科技中介、创新孵化器、生产中心、技术交易市场等公共科技服务平台建设。积极推进省部、省校、省院合作,争取国家科技项目、创新平台和重大科技工程支持,建设一批科研试验基地和科研成果转化项目,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发展创新型经济。对当年营业收入或对本地区经济发展贡献前50强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创新型企业,按规定对其高级管理人员予以奖励。(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园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创新招商方式。市县和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园区要结合本地实际,针对性、高密度、高频度、全方位地开展专题招商推介和项目对接活动。鼓励各地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委托招商,大力开展驻点招商和以商招商。借助互联网和大数据平台,构建QQ、、APP等立体式招商信息平台,实现网络化、高效化招商。强化项目前期基础工作,建立严格、科学、规范的省级重点招商项目开发程序。从产业政策、法律法规、市场前景和财务分析等专业化角度提高项目开发质量。建立健全省级重点招商项目开发质量评价体系,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申请条件
着力提高招商项目的年度签约率,切实推进项目落地。(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牵头,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园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招商引资政策
9、支持各地制定完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支持地方各级政府、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园区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出台具有创新性、可操作性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根据实际情况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享受的具体政策在双方签订的投资协议中予以明确;支持其对成功引进重大项目的中介机构和个人(不含国家公职人员)予以奖励。(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牵头,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园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强化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逐步扩大开放型经济专项资金规模,重点支持招商引资。支持各级政府统筹各类专项资金,建立完善并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平台作用,采取投资入股、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研发补助、设备补贴、物流补贴、培训资助、社保补贴、租金补贴、厂房代建、贡献奖励、人才奖励等方式,对引进的重大产业项目予以支持。(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牵头,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1、落实税收支持政策。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在符合规定的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积极落实国家对服务贸易创新试点城市和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经认定的技术先进性外商投资服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规定的外资研发中心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其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省财政厅牵头,省国税局、省地税局、长沙海关、各市县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强化用地保障。对投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项目、《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属于我省优势产业的项目和《湖南省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指导目录》中的产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对符合条件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70%执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50%执行。省级重大签约招商项目所需用地计划由省级优先保障,对符合产业规划的重大产业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
充分保障项目合理用地需求。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灵活多样的供地方式,降低外来投资企业用地成本。工业用地可先以"招拍挂"方式租赁取得,并明确约定正式投产后转为出让建设用地的条件,土地租赁者可按照基本建设报建程序,凭租赁合同等国土资源部门的用地批准手续办理工程报建手续,达到约定的受让条件后,签订出让合同,转为出让建设用地。鼓励各地以工业用地在法定最高出让年期内缩短出让年期等方式实行弹性出让。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企业利用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允许项目所在地市县和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园区为企业代为建设标准厂房及配套基础设施,一定期限内免费供企业使用。(省国土资源厅牵头,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园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3、降低企业运营成本。规范涉企收费行为,落实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支持各地对引进的重大产业项目及创新型项目所涉及的城镇建设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给予奖补,法律法规规定专款专用的除外。符合条件的企业和园区,经过审批后,可以实施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政策。优先保障重大产业项目的水、电、气等生产要素需求,积极争取更多的园区进入国家增量配电试点;支持园区用户积极参与电力市场直接交易。支持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对重大和重点产业项目进行适当物流补助。(省发改委牵头,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防办、省电力公司、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园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4、支持外来投资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拓展财政政策与金融工具联动范围,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的问题。加大金融机构对外来投资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创新融资模式,在风险可控范围内适当延长授信期限,设置更加灵活的还款方式和符合法律规定的多种担保方式。对通过深沪交易所、"新三板"湖南股权交易所发行私募债券的企业,省财政按规定给予贴息补助。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对首发上市融资的,省级财政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费用补助。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依规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上市,在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享受与内资企业同样的上市支持政策。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运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保障企业境内外融资需求。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引入私募股权投资机构,通过股权融资方式缓解融资需求。(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牵头,省发改委、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证监局、湖南银监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持续改善投资环境
15、创造公平竞争环境。推进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清理和取消妨碍公平竞争和开放的政策规定,促进内外资企业、大中小企业、国有民营资本公平竞争,各类投资主体一律依法平等进入,在资质许可、标准制定、政府采购、融资渠道、政策扶持等方面依法享受同等待遇。对转移来湘的企业,其经原所在地省级认定的有效期内的相关资质,在我省无需重新申报,报有关部门备案后直接予以认定。积极推动外资医院、民营医院进入省内医保体系。(省发改委牵头,省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6、深化投资领域"放管服"改革。严格依法行政,推进对外商投资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深入推广复制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加快申报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投资领域的改革创新和先行先试,加快推行"多证合一",进一步促进投资便利化。构建网上"放管服"平台,完善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督检查,提升管理信息化水平。完善服务和监管保障制度,优化服务效能,加强跟踪服务,鼓励各地探索建立跨部门联合执法监管模式。对重大项目实行全程代办和专员负责制,全程协助企业办理项目建设中的各项手续。健全外来投资企业投诉服务机制,充分发挥省开放型经济投诉受理服务中心作用,积极妥善处理外来投资企业的投诉。(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牵头,省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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