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航空有限公司、林东华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南航空有限公司、林东华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4.21 
【案件字号】(2022)苏04民终97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伟庆孙海萍刘颖 
【审理法官】王伟庆孙海萍刘颖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江南航空有限公司;林东华 
【当事人】江南航空有限公司林东华 
【当事人-个人】林东华 
【当事人-公司】江南航空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何乃盈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沈佩章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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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何乃盈沈佩章  元旦高速免费吗2023
【代理律所】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江南航空有限公司;林东华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明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好看的偶像电视剧0 
【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二审认为,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理由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江南航空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教代会制度【更新时间】2022-08-20 15:50:2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2日,林东华入职江南公司处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林东华岗位为技术型岗位,合同期限为无限期,工资为1770元/月,以后按正常的工作调整机制提高劳动报酬。林东华入职后,实际工资发放为每月5万元。2016年12月5日,林东华和江南公司以及江苏公务航空有限公司签订了《飞行员借调协议》一份。协议中载明,借调岗位为CRJ200飞行驾驶员,借调期限为2016年10月17日至2018年10月17日,借调待遇为:1、初始改装阶段7.6万元,2、新机长阶段8.5万元,3、国内带飞机长9.5万元,4、国内教员和国际带飞机长10万元,5、以上均为税后月薪,仅
适用本次借调,6、年度飞行小时定额暂定为360小时,超过本定额的待遇另议。林东华借调到江苏公务航空有限公司后,于2018年2月13日被评定为机长。自2018年3月开始,林东华的薪酬待遇按机长级别发放。借调期满后,江南公司建议林东华继续在江苏公务航空有限公司工作。2019年3月26日,新誉宇航股份有限公司召开飞行员座谈会,征询林东华借调期满后的意向。林东华后于2019年4月1日反馈表示借调期满后终止借调,先回江南公司单位,然后尽快落实借调飞行事宜。2019年4月2日,新誉宇航股份有限公司答复林东华称,在目前的借调协议到期后,如果决定返回江南航空,将按生效后的《新誉宇航飞行员借调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发放薪酬。2019年7月5日,林东华表示在2019年7月25日以后不再在江苏公务执行航班任务,以便充分准备面试流转,即在7月25日后回江南公司单位,不再借调。此后,林东华多方联系借调单位,但因江南公司单位要求的转会费过高等原因,致使借调未果。自2019年8月开始,江南公司停发了林东华的待遇。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林东华自2019年8月至2020年11月期间的工资待遇是否应予发放及发放标准。本案中,林东华主张发放的主要依据是江南公司集团公司制定的《新誉宇航飞行员借调管理规定》。该规定是江南公司集团公司单方制作,其中的待遇问题,属于江南公司方作出的承诺,对江南公司具有约束力,江南公司
应予履行。本案中,林东华在借调结束后积极联系借调单位,但因江南公司方的原因导致借调未果,故该段期间的工资待遇应由江南公司方承担。依据江南公司集团公司的内部规定中所作出的承诺,江南公司应按机长标准即每月8万元标准发放。江南公司的抗辩意见,与其自己此前所作出的承诺相悖,该院不予采纳。综上,林东华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予以支持。因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江南航空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林东华2019年8月至2020年11月的工资合计128万元。案件受理费10元,由林东华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江南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无需支付林东华2019年8月至2020年11月的工资128万元;2.诉讼费由林东华承担。事实和理由:1.筹备中的江南公司无运营资质,公司将林东华借调到江苏公务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公务公司),并由江苏公务公司支付待遇。林东华是江苏公务公司小飞机特定机型的机长,并非江南公司的机长,每月薪资的约定不适用江南公司。2.《飞行借调管理规定》机长每月8万元报酬的约定,是针对公司提供借调机会或自行联系借调单位期间,但林东华不是借调,是流转,不适用该规定。林东华借调期满后不服从公司继续借调的安排,邮件申请不再执
行飞行任务,为流转到其他航空公司做充分的准备。3.2019年8月后,林东华没有提供劳动,不再执行飞行任务。双方的劳动合同应当中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报酬。即便江南公司因无运行资质导致林东华停工,依法也只能支持一个工资周期,超过一个月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生活费。江南公司另书面补充意见,1.林东华入职江南公司,江南公司支付480万元费用。2.林东华多次以邮件等方式告知江南公司终止借调,并进行流转。江南公司在2019年7月23日也明确同意流转,但之前要求继续江苏公务公司的飞行。3.《飞行借调管理规定》规定的联系期,是有期限的6个月。4.江南公司、江苏公务公司均非新誉宇航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    林东华上诉请求:对一审判决进行更正,支持其一审诉请,判令支付其税后工资128万。事实和理由:对于一审判决大部分认可,但是一审判决没有对其诉请属于税后薪资进行认定,请求予以更正。 
襟的组词江南航空有限公司、林东华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消防安全常识二十条(2022)苏04民终971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江南航空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黄河西路1282号。
     法定代表人:周立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乃盈,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佩章,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原告):林东华。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南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公司)、林东华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20)苏0411民初56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于2022年3月24日通知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后因疫情取消上述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江南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无需支付林东华2019年8月至2020年11月的工资128万元;2.诉讼费由林东华承担。事实和理由:1.筹备
邪手医仙中的江南公司无运营资质,公司将林东华借调到江苏公务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公务公司),并由江苏公务公司支付待遇。林东华是江苏公务公司小飞机特定机型的机长,并非江南公司的机长,每月薪资的约定不适用江南公司。2.《飞行借调管理规定》机长每月8万元报酬的约定,是针对公司提供借调机会或自行联系借调单位期间,但林东华不是借调,是流转,不适用该规定。林东华借调期满后不服从公司继续借调的安排,邮件申请不再执行飞行任务,为流转到其他航空公司做充分的准备。3.2019年8月后,林东华没有提供劳动,不再执行飞行任务。双方的劳动合同应当中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报酬。即便江南公司因无运行资质导致林东华停工,依法也只能支持一个工资周期,超过一个月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生活费。江南公司另书面补充意见,1.林东华入职江南公司,江南公司支付480万元费用。2.林东华多次以邮件等方式告知江南公司终止借调,并进行流转。江南公司在2019年7月23日也明确同意流转,但之前要求继续江苏公务公司的飞行。3.《飞行借调管理规定》规定的联系期,是有期限的6个月。4.江南公司、江苏公务公司均非新誉宇航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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