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少数民族语⾔⽂字的使⽤和发展有哪些法规和政策规定?
我国是⼀个多民族、多语⾔、多⽂种的国家,绝⼤多数少数民族都有⾃⼰的民族语⾔,语种数在80种以上,分属汉藏、阿尔泰、南亚、南岛、印欧等5个语系。我国现有22个少数民族有正式使⽤的本民族⽂字,共28种,其中有历史悠久的传统⽂字,有新中国成⽴后对传统⽂字进⾏重⼤改⾰的改进⽂字,有党和政府帮助创制的新创⽂字。
我国的少数民族语⾔⽂字的法规政策,主要包括以下⼏⽅⾯:(1)保障少数民族使⽤和发展本民族语⾔⽂字的权利。《宪法》第4条明确规定:“各民族都有使⽤和发展⾃⼰的语⾔⽂字的⾃由。”各少数民族在⽇常⽣活、⽣产劳动、通讯联系以及社会交往中,使⽤本民族语⽂都受到尊重,得到法律保障。(2)民族⾃治机关执⾏职务时依法使⽤民族语⾔⽂字。《民族区域⾃治法》第21条规定:“民族⾃治地⽅的⾃治机关在执⾏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治地⽅⾃治条例的规定,使⽤当地通⽤的⼀种或者⼏种语⾔⽂字;同时使⽤⼏种通⽤的语⾔⽂字执⾏职务的,可以以实⾏区域⾃治的民族的语⾔⽂字为主。”(3)有关学校⽤少数民族通⽤的语⾔⽂字教学或进⾏双语教学。《教育法》明确规定:“少数民族学⽣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的语⾔⽂字进⾏教学。”(4)⿎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字。《民族区域⾃治法》第49条规定:“民族⾃治地⽅的⾃治机关教育和⿎励各民族的⼲部互相学习语⾔⽂字。汉族⼲部要学习当地少数民族的语⾔⽂字,少数民族⼲部在学习、使⽤本民族语⾔⽂字的同时,也要学习全国通⽤的普通话和汉⽂。民族⾃治地⽅的国家⼯作⼈员,能够熟练使⽤两种以上当地通⽤的语
全球通用语言有几种⾔⽂字的,予以奖励。”(5)对少数民族语⾔⽂字的使⽤和发展提供帮助,创造条件。根据《城市民族⼯作条例》第20条的规定:“城市⼈民政府应当保障少数民族使⽤本民族语⾔⽂字的权利,并根据需要和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少数民族⽂字的翻译、出版和教学研究。”(6)⼤⼒培养民族语⾔⽂字⼯作⼈员。政府先后在中央和各民族地区建⽴了少数民族语⾔⽂字的⼯作机构和研究机构,培养了⼤批从事少数民族语⾔⽂字⼯作的⼲部和研究⼈员。
(⼤连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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