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浙江法院十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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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
【分 类】其他
正文
 
2021年浙江法院十佳案例
 
01 黄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网络销售刑事案件“刷单”证明责任的认定
  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某在未向上家索取食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供货者许可证或其他合格证明文件的情况下,即从网上购入来源不明的藤黄果胶囊并利用购入的空胶囊壳、标签纸等进行包装,将包装后的藤黄果胶囊以“瘦身抑制食欲一颗可瘦3-6斤顽固性去抗体管嘴馋胶囊饱腹感抑制瘦身特效款”等多种名称在微店APP平台上进行销售,累计销售金额达56万余元。经抽样检测,从黄某及其买家处查获的藤黄果胶囊中均检出成分。
  法院审理认为,黄某在侦查阶段以及审查起诉阶段的稳定供述证实,其微店订单中货到付款、同城交易、金额数万元的都是刷单,其余均是真实交易。一审判决在认定黄某的销售金额时已剔除退货、货到付款、同城交易、交易金额1万元以上的交易金额,就低认定。黄某提出3000元以上均为刷单的辩解不仅与其之前的供述不符,且与二审收集在案的证人赵某某、余某某、陆某某等的证言相矛盾。综上,黄某及其辩护人关于销售金额所提的异议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黄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并禁止其在刑
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电商领域“刷单炒信”现象日益突出。在网络销售刑事案件中,辩方往往以“刷单”为由要求扣除犯罪金额。本案明确了“刷单”辩解的证明责任应由被告人承担,控方则应采用抽样调查询问等方式来提高其证明标准,对当下审理涉“刷单”的网络销售刑事案件具有较好的指导意义。
  (编写人: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高晶晶)
 
02 夏某某、富某某、宣某某等集资案
 
——以虚拟货币交易为名实际操控价格的定性
  基本案情
  被告人夏某某伙同富某某、宣某某、夏某某、许某某等人以能量锎投资平台为依托,在明知该平台无实际运营的情况下,宣传投资该平台发行的锎币不赔等,吸引社会公众投资能量锎平台。运营期间人为操作营造只涨不跌的假象,实际是以后账还前账;而夏某某等人则无偿分得巨额锎币并提现,从中牟取暴利。2017年9月初,因国家出台管控规定致大量投资人抛售锎币提现,夏某某等人通过参与控制能量锎平台暂停或限制交易,同时操控锎币急速降价,造成广大投资人达数亿元的巨额财产损失,其中已查明1380余名投资人实际损失4.45亿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夏某某、富某某、宣某某、夏某某、许某某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投资网络虚拟币为名,以许诺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控制价格、后账还前账等手段向社会公众,造成被害人数额特别巨大的财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罪。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夏某某犯集资罪,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富某某、宣某某、夏某某、许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六年不等,并处罚金。责令各被告人退赔违法所得。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虚拟货币等概念受到当下众人追捧,虚拟货币的交易风险亦随之产生,所存漏洞极易被以“新投资”“高科技”等形式包装用于犯罪。本案即为新形势下出现的假借上述“高科技”名义而从中牟利的新型集资案件,被告人伙同他人搭建虚拟币交易平台,并在后台操控价格,假借区块链技术、虚拟货币等新兴概念以招揽社会公众在其虚假平台交易,而其实质则是以高回报为诱饵,骗取公众到由其实际控制价格的平台进行投资,但公众资金却被其非法占有挥霍,最终导致数千投资人巨额损失。在明确本案定性的同时,也给广大民众敲响警钟,投资需谨慎,不要因涉新概念炒作而盲目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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