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央补助结算资金的通知
文章属性 疫情补助金
∙【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0.07.04
∙【字 号】粤财社〔2020〕146号
∙【施行日期】2020.07.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央补助结算资金的通知
粤财社〔2020〕146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补助结算资金的通知》(财社〔2020〕82号)等文件要求,现下达你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补助结算资金(项目代码:Z165110060007),补助结算资金收入列入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08结算补助收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等文件规定,部属和省属医疗机构的补助资金按属地化原则管理,由地市财政统一分配。请你市结合本地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统筹安排用好中央财政补助结算资金,强化资金使用监管,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健全资金使用台账,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地方不得擅自截留、挤占、挪用或改变资金用途。
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补助资金(含此前粤财社〔2020〕32号、粤财社〔2020〕52号安排资金)为直达资金,资金标识为“01003特殊转移支付”,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
个环节,且保持不变。在向下级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应单独下发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同时,在预算管理系统中及时录入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已经实际支出的资金要据实反映资金安排情况。
三、市县财政部门将中央直达资金分解落实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对于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其他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预算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同时在预算管理系统中分别登陆,并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
四、请依托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加强对直达资金的监督管理,紧密跟踪资金使用情况,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于7月8日前将本地的资金分配文件抄报省财政厅备案。
附件: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央补助结算资金分配表
广东省财政厅
2020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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