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城乡居民享受到更好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做好2019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苏卫基层〔2019〕8号)、《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1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社〔2017〕8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指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我区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二章资金筹集
第四条2020年我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人均经费补助标准由75元提高到80元。区财政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按照辖区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口数(常住人口数),每人每年不低于80元标准设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以后年度项目补助资金标准根据上级要求同步调整,不得用人员经费等其他资金进
行抵充。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督导、培训等所需工作经费通过本地财政预算安排,不得挤占、挪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五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统筹规划、合理分配、专款专用。
第六条各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实行收支专项核算,区卫健委财务审计科负责全区各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价,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七条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单独设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辅助账,清晰反映项目经费收支明细,认真执行财务会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降低成本,杜绝浪费,切实提高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对于按规
定免费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城乡居民收费。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对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处理;对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专项补助资金的,除责令其立即纠正外,还应相应核减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并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四章资金使用
第九条贯彻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补助经费中人均65元主要用于巩固提高原12类项目服务质量、重点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补助;人均10元主要用于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居民健康素养促进、基本避孕服务、农村妇女“两癌”检查、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重大疾病与危险因素监测、地方病防治、职业病防治等十九大类项目补助;人均5元主要用于城市社区和乡村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经费支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分配体现多劳多得、优劳优酬,落实情况纳入年度考核。
第十条项目补助经费不得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购买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无关的设备,不得用于人员培训,否则视同挪用项目资金,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区卫健委、财政局根据国家和省确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合理确定各项服务的数量和标准,并负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补助标准的成本测算,制定年度工作量与经费预算明细(具体见附件),为合理确定经费补助标准和绩效评价办法提供依据。
第十二条项目经费按月或按季度预拨,年底根据各项目实施单位的服务数量和绩效评价质量统一结算,并在预拨次年第一批经费时一并结清。委基妇科与财务审计科负责制定拨付计划和经费结算,报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拨付。在结算区直医疗卫生单位项目经费时,要结合项目工作实际开展情况进行合理拨付。经费下拨到相关单位后,由各单位统筹使用,按规定的支付范围,自主支配。
第五章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项目经费按照项目服务数量和绩效评价质量进行统一结算,在测算服务数量的基础上,建立评价结果与补助经费挂钩的奖惩机制,评价结果实行百分制记分,其中上半年绩效评价成绩占40%,下半年绩效评价成绩占60%,凡总分达到95分的为优秀,85-94分之间的为合格,80-84分之间的为基本合格,低于80分的为不合格。对评价为优秀的单位,按照测算经费*100%发放补助资金;评价成绩在85~94分之间的,按照测算经费*(得分/95)发放补助资金;评价成绩在80~84分之间的,按照测算经费*(得分/95)*95%发放补助经费;评价成绩不合格的,不予补助。结算后结余资金主要用于年底对合格以上的单位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以奖代补。
第十四条镇(中心)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把适宜村(社区)卫生室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交由村(社区)卫生室承担,使村(社区)卫生室要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任务达40%以上。对于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按月预拨、打卡发放、按季度考核结算。
第十五条区卫健委要利用相关媒体或公共场所,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实施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和专项资金使用等情况定期进行公示,提高项目实施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对机构内部科室及岗位,对承担工作任务的村卫生室绩效评价通报、得分、排名、资金分配等进行公示,公示资料装订归档。
第十六条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
疫情补助金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并报区卫健委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区卫健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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