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下达价格临时补贴补助资金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公布日期】2020.03.12
疫情补助金∙【字 号】吉财社指〔2020〕219号
∙【施行日期】2020.03.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关于下达价格临时补贴补助资金的通知
吉财社指〔2020〕219号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吉政明电﹝2016﹞16号)、《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众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9号)等文件要求,为支持各地进一步做好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工作,切实减轻物价上涨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优抚对象等困难众基本生活水平的影响,结合各地实际发放情况及任务量等因素,经研究,现下达你地价格临时补贴补助资金 万元(详见附件)。相关要求如下:
一、此次下达的价格临时补贴补助资金应统筹用于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优抚对象等价格临时补贴支出。
二、按照《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列“50901社会福利和救助”科目;市县收入列“2300248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支出”科目,支出功能分类分别列“2081901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2081902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2082101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支出”、“2082102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支出”、“2080899其他优抚支出”等科目。
三、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按照《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要求,请根据资金列支渠道,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分别纳入困难众救助及优抚抚恤有关资金进行绩效管理。
四、各地财政、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以及经办机构应严格按规定使用,要加强对价格临时补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机构运转、大型设备购置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支出。同时,补助资金使用后按支出方向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附件:资金分配表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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