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杭州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资金管理实施方案(试行...
杭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杭州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资金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杭州市农业局
【公布日期】2018.05.31
【字 号】杭农畜〔2018〕91号
【施行日期】2018.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杭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杭州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资金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杭农畜〔2018〕91号
各区、县(市)农业局,上城区、下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经发局:
  为切实加强我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规范和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关于加强杭州市现代农业项目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杭农计〔2018〕43号、杭财农会〔2018〕24号)精神,现将《杭州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资金管理实施方案(试行)》下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农业局
2018年5月31日
杭州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资金管理实施方案(试行)
  为切实加强我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提高项目
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336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犬类狂犬病强制免疫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401号)和市农业局、财政局《关于加强杭州市现代农业项目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杭农计〔2018〕43号、杭财农会〔2018〕24号)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和狂犬病、牲畜“两病”等人兽共患疫病为防控重点,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国家、省强制免疫计划,采取免疫、监测、扑杀、消毒、区域控制和逐步净化相结合的综合防控措施,切实提升全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条件和管理水平,有效防止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努力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
  二、项目内容
  (一)动物强制免疫
  各区、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政府保密度、部门保质量”要求,依照国家、省、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和实施方案,完善强制免疫政策,健全动物防疫队伍,落实养殖场的强制免疫责任和义务,依法组织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狂犬病等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确保完成国家、省、市强制免疫计划任务。
  (二)动物防疫应急管理
  各区、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要求履行动物防疫场所监管职责,组织实施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做好动物防疫应急物资更新、储备和防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演练等工作。
  (三)动物强制扑杀和免疫应激死亡
  1.动物强制扑杀
  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中,发现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动物时,畜禽养殖场(户)应按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防治技术规范要求及时上报,并配合地方政府做好疫情的应急处置、畜禽的强制扑杀和调查统计等工作。
  2.动物免疫应激死亡
  免疫应激死亡是指因依法实施强制免疫造成的畜禽死亡。畜禽所有者和乡村动物防疫员应及时核对上报畜禽免疫应激死亡情况,配合区、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核实和死亡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
  (四)动物疫病净化场创建
  创建场应制定主要动物疫病净化方案,落实免疫预防、监测诊断、应急扑杀等应用技术,加强淘汰、消毒、隔离等措施,开展国家农业农村部主要动物疫病净化示范场、创建场创建,切实提高我市动物疫病防控条件和管理水平。
  三、补助对象和标准
  (一)补助或下达对象
  1.动物强制免疫和动物防疫应急管理项目资金下达对象:杭州市各区、县(市)和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上城区、下城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2.动物强制扑杀和免疫应激死亡项目补助对象:被扑杀或死亡动物的畜禽养殖场户。
  3.动物疫病净化场创建项目补助对象:通过国家农业农村部现场评估的规模养殖场。
  (二)补助标准
  1.动物强制免疫
  国家和省规定的强制免疫病种,根据各地强制免疫疫苗使用数量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按照每使用1毫升(头份)疫苗给予不超过0.15元的标准补助。未完成年度免疫任务的,取消相应补助经费;强制免疫效果未达标的,每下降2个百分点,补助经费相应扣减10%。
  根据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狂犬病为市规定强制免疫病种,其中上城区、下城区、西湖区、江干区、拱墅区、滨江区和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狂犬病强制免疫经费,市级补助18元/只(次);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建德市、桐庐县和淳安县,市级补助狂犬病强制免疫所需疫苗费的30%。
  动物强制免疫补助资金可用于疫苗、耗材、免疫效果监测评价、人员防护和免疫副反应处置等。
  2.动物防疫应急管理
疫情补助金
  补助资金按各地年度更新动物防疫应急物资储备资金的30%进行补助。更新物资储备15万元以上的最高补助5万元;更新物资储备5万以下的,不予补助。开展防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现场实景应急演练的,补助资金5万元;承担市级以上防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现场实景应急演练的,补助资金15万元。
  3.动物强制扑杀和免疫应激死亡
  参照《农业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农医发〔2016〕35号)文件精神,成年商品畜禽补偿基准价格:奶牛3500元/头;猪450元/头;羊、犬300元/头;马7000元/匹;肉禽8元/羽;蛋禽10元/羽;驴、骡等马属动物参照奶牛基准价格执行。幼畜禽补偿按照成年畜禽基准价格的1/2执行,种畜按照基准价格的2倍执行,种禽12元/羽。
  4.动物疫病净化场创建
  国家农业农村部动物疫病净化示范场,每场补助8万元;国家农业农村部动物疫病净化创
建场,每场补助5万元。
  四、补助流程
  (一)动物强制免疫和动物疫病净化场创建
  每年7月底前,市农业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半年度免疫密度评估、免疫效果评价情况和市犬防系统半年免疫信息数据,以及各地国家农业农村部动物疫病净化创建场、示范场申报和创建情况,核定预拨年度资金,次年结清,资金补。区、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农业农村部评估专家组现场考核结果,及时将市级下拨的净化场创建补助资金拨付给相应的畜禽规模养殖场。
  (二)动物防疫应急管理、动物强制扑杀和免疫应激死亡
  各区、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6月底前将杭州市重大动物疫病扑杀情况年度汇总表(附件1)、杭州市动物免疫应激死亡情况年度汇总表(附件2)和杭州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情况汇总表(附件3)报市农业局(以上三项数据统计时间均为上年度6月1日至本年度5月31日)。每年7月底前,市农业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各地上报年度汇总表核
定下拨补偿、补助资金。各区、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市级下拨的强制扑杀和免疫应激死亡补偿资金及时拨付给畜禽养殖场(户)。
  五、相关要求
  1.高度重视。各区、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本着反应迅速、处置到位、程序合法、统计准确和数据真实的原则,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并按规定程序及时上报数据。相关原始台账长期保存备查。
  2.规范使用。各区、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统筹确定经费补助对象和数量,并及时拨付。对养殖场(户)拒绝实施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调运动物不执行风险管理和备案报告等制度导致疫情发生畜禽被强制扑杀的,取消相应补偿。隐瞒疫情或未按规定报告疫情畜禽被强制扑杀的,取消相应补偿。项目实施中发现的违规问题,将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涉农专项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5〕61号)文件关于“追回财政资金并纳入‘黑名单’管理”和《杭州市级财政农业发展、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杭财农〔2015〕18号)文件第二十八条关于“视情节轻重,1—3年内不得享受相关项目补助资金”的规定进行处理。
  3.强化监管。各区、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监管,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挤占、挪用、骗取财政补助资金,并按要求及时拨付,防止资金滞留。市、区、县(市)要加强项目实施情况的核查和抽查,及时做好项目总结和绩效分析,加强档案管理,接受财政、审计和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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