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众基本生活保障工 ...
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0.08.25
【字 号】黑民规〔2020〕7号
【施行日期】2020.08.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
正文
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
黑民规〔2020〕7号
各市(地)、县(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全面贯彻《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69号,以下简称民发69号文件)工作部署,深入落实《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在脱贫攻坚中做好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19〕33号,以下简称民发33号文件)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有集中供养需求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20〕18号,以下简称民办发18号文件)等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扩大社会救助范围,全面保障好困难众基本生活,在脱贫攻坚中切实做好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工作,不断提高特困供养服务水平,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疫情补助金
  一、充分认识做好困难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性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困难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年初以来,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众兜底保障工作
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2020〕18号),对做好疫情期间困难众兜底保障、扩大救助范围作出了部署,对改革完善救助政策提出了要求。民发69号文件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对困难众兜底保障工作的新要求,对社会救助政策进行了细化调整,为“扩面”提供了政策支撑,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以高度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认真贯彻落实民发69号文件的精神,将做好困难众基本生活保障“扩面”工作作为社会救助的重中之重,及时将符合条件困难体全部纳入救助范围,坚决杜绝政策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底网不牢、应保未保、脱保漏保等问题,切实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
  二、切实将困难众基本生活保障的有关政策要求落到实处
  各地要严格按照民发69号文件、民发33号文件和民办发18号文件等文件要求,结合社会救助工作实际,落实困难众基本生活保障相关政策:
  (一)继续推进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工作,有条件的市(地)可探索建立专项救助和基本生活补助相结合的救助机制。
  (二)低收入家庭中重残、重病人员可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保障标准可按照当地平均补助水平+低保金加发计算。重残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市(地)可扩大到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重病人员是指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三)加强对生活困难未参保失业人员的救助帮扶,适度扩大临时救助范围。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经本人申请,由务工地或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帮其渡过生活难关。救助标准由各地根据救助保障需要和疫情影响情况确定。对其他受疫情影响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相关社会救助和保障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家庭或个人,及时纳入临时救助范围。
  (四)各地要于2020年11月底前,全面建立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储备金制度,乡镇(街道)对“急难型”救助对象可“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发现困难立即救助。
  (五)对确实超出财产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在遭遇重大生活困难时,可采取“一事一议”实
事求是的处理方式,符合条件的纳入相应救助范围。对家庭人均收入超出低保标准的困难家庭,因刚性支出较大、实际生活确实困难的,可按照支出型贫困纳入救助范围。
  (六)坚持“脱贫不脱政策”,对已脱贫但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低保对象,给予一定时间的低保渐退期。各地可在我省现有政策基础上确定渐退期。
  (七)实现集中供养城乡特困人员救助服务均等化。坚持城乡统筹的服务理念,确保在同一机构供养的城乡特困人员都能获得公平、适度统一的供养服务,对因乡镇敬老院整合、撤并原因导致农村特困人员在城镇供养机构供养的,各地应参照城市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其供养水平,确保同一敬老院城乡特困人员享受同等供养待遇,切实避免同院不同供养标准问题。此项工作执行日期从2020年1月开始计算,各地要按要求做好工作衔接和贯彻落实。
  (八)将特困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由16周岁提高到18周岁。
  (九)全面签订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委托照料服务协议。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确定照料服务人,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
等服务。照料服务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村(居)委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也可以承担照料服务职责。要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人签订三方委托照料服务协议,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文本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制定。2020年年底前,分散供养特困人员100%签订委托照料服务协议。
  (十)有效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要切实做好有集中供养需求的特困人员特别是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工作,对照民政部信息采集相关名单,按照相关规定抓紧安排入住供养机构、落实集中供养。
  三、切实做好新增救助对象精准认定和规范管理工作
  “扩面”工作要以对象精准认定为前提,在加强规范化管理,严格申请审核审批程序,认真执行认定标准的基础上,用好、用活、用足民发69号文件政策要求,做到“依靠政策、精准扩面”。要认真开展预警监测工作,将未脱贫人口和脱贫不稳定人口,以及建档立卡边缘人口、致贫风险较高人口等纳入监测范围,做到一人一档、个案分析、精准施救。要加强信息比对,逢进必核,对有争议的疑点信息要进行调查确认。要科学调整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等形式,对无争议的救助申请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对有争议的救助申请要充
分听取评议人员意见,确保佐证材料充分准确。
  四、切实为困难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属地责任,强化资金保障,统筹用好中央财政困难众救助补助资金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资金,切实做好低保、临时救助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坚决守住民生底线,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事件。民政部门要与财政部门紧密配合,强化工作监督和资金监管,落实落细监管措施,加快资金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地民政部门要做好“扩面”统计工作,每月底向省民政厅报送扩面新增人数、救助类别、资金支付额度,确保中央专项补助资金用于“扩面”并规范合理使用。要积极推进建立APP、全流程网上办理等模式,优化社会救助申请审核审批流程,方便困难众申请救助。各地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对非主观原因导致的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救助范围的,可免于追究相关责任。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指导意见不符的,以本指导意见为准。
黑龙江省民政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0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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