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应对疫情新变化新冲击进一步助企纾困重点任务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2.04.30
∙【字 号】徐政办发〔2022〕28号
∙【施行日期】2022.04.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
正文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应对疫情新变化新冲击进一步助企纾困重点任务的通知
徐政办发〔2022〕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有效应对疫情新变化新冲击进一步助企纾困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25号)(以下简称:苏政办“22条”),积极有效应对疫情新变化新冲击,进一步帮助企业纾困解难,着力稳住经济基本盘,结合我市实际,明确了69项具体工作事项,现印发给你们。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力以赴推动各项助企纾困政策落地落实,着力提振市场主体信心、稳定市场预期。一要持续加大宣传解读力度,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广播电视等渠道,提升政策知晓度。二要进一步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建立惠企政策直达机制,确保相关政策直达基层,不断提高政策获取便利度。三要结合实际制定各地助企纾困配套政策,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和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确保各项政策直接惠及市场主体,切实增强企业获得感。
市政府办公室将对工作贯彻落实情况开展调度。政策措施清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除已有明确期限规定外,有效期截至2022年12月31日。
附件:关于有效应对疫情新变化新冲击进一步助企纾困政策措施清单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30日
附件
关于有效应对疫情新变化新冲击进一步助企纾困政策措施清单
苏政办“22条” | 政策事项 | 适用范围 | 办理方式 | 所需材料 | 责任单位 | |
第1条:落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征“六税两费”政策,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实施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 1.落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征“六税两费”。 | 全市范围内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 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自主申报享受,或前往各地行政服务中心税务局窗口办理。 | 无需提供,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 徐州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 徐州市税务局 财产和行为税科、社保非税科:0516-85709213; 财政局税政处:0516-83736528 |
2.继续落实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支持政策,截至2022年12月31日。 | 月销售额未超15万元(按季纳税,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按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暂缓收缴工会经费。对其他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小微企业缴纳的工会经费,继续实行全额返还。 | 加强与税务部门的合作,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工会经费实行零申报;其他小微企业缴纳的工会经费实行全额返还。 | 无需提供 | 市总工会 | 财务部:0516-83611070 | |
第2条:省财政有关专项资金对参与疫情防控为生产、生活物资提供保障的物流企业、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给予定额补助。支持市县建立10-15天市场供应量的成品粮油储备,省财政对按计划落实的市县给予定额补贴。 | 疫情补助金3.加强对上衔接,落实省财政有关专项资金对参与疫情防控为生产、生活物资提供保障的物流企业、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给予定额补助。 | 参与疫情防控,为生产、生活物资提供保障的物流企业和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 |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县(市)区组织本地区物流企业及重点农批市场申报,并对申报条件和材料的真实性、数据的准确性进行初审。对通过审核的市场主体由市级部门整理后汇总上报,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拨付。 | 《疫情防控期间承担重要生产、生活物资保障供应任务市场主体财政补助申请表》、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疫情期间承担重要生产、生活物资保障供应任务证明材料、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 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 市财政局经建处、工贸处:0516-80800650,发改委服务业处:0516-83732647 |
4.支持各县(市)区建立10-15天市场供应量的成品粮油储备,省财政对按计划落实的企业给予定额补贴。 | 承担成品粮油储备任务的企业。 | 市发改委对市级承储企业完成情况审核后,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建议。市财政局收到省级补贴资金后,根据储备任务完成情况,将补贴资金拨付至承储企业。 | 按照省文件精神提供相关材料 | 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 市财政局经建处:0516-80800650 ,市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处:0516-83726625 | |
5.对积极响应政府号召,在市区静态管理期间,为主城区居民提供生活必需品的重点保供超市,按企业配供规模或货值分档给予补助。 | 为主城区居民提供生活必需品的重点保供超市 | 线下办理 | 市场保供项目资金申报表、2022年3月28日-4月12日每日销售日报表、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 市商务局 | 市场运行和消费 促进处0516-83725852 | |
第3条:省财政有关专项资金支持各地对住宿餐饮、批发零售、文化旅游(含电影和新闻出版)、交通运输及物流、建筑、物业服务等行业企业防疫物资、消杀服务等支出,各地各部门按照企业实际运营规模给予适当补贴。 第3条:省财政有关专项资金支持各地对住宿餐饮、批发零售、文化旅游(含电影和新闻出版)、交通运输及物流、建筑、物业服务等行业企业防疫物资、消杀服务等支出,各地各部门按照企业实际运营规模给予适当补贴。 | 6.对住宿餐饮、批发零售、文化旅游(含电影和新闻出版)、交通运输及物流、建筑、物业服务等行业企业防疫物资、消杀等支出,按照企业实际相关支出给予适当补贴。 | 全市范围内有关行业 企业 | 由各地区登记、审核、汇总,向市主管部门申报。市各主管部门对申报支出给予核定后,联合市财政局向省相关部门申报补贴 | 补贴申报表、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营业面积及从业人员证明材料、行业企业2022年购买防疫物资、消杀等支出发票证明、各地区审验证明、主管部门审定证明。 | 市财政局 | 0516-83736782(工贸处)、0516-83731096(教科文处)、0516-83709824(经建处) |
7.对主城区大型商场、商业综合体和大型超市员工的核酸检测、防疫物资、消杀等支出,按企业实际运营规模,给予补贴支持。 | 主城区大型商场、商业综合体和大型超市 | 线下办理 | 防疫项目资金申报表、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 市商务局 | 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处:0516-83725852流通业发展处: 0516-83727793 | |
8.对实行专班管理的自营进口非冷链货物企业核酸检测、防疫物资、消杀等支出,给予适当补助。 | 实行专班管理的自营进口非冷链货物企业 | 线下办理 | 自营进口非冷链货物企业疫情防控资金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证书复印件、企业实行专班管理所在街道证明、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 市商务局 | 对外贸易处 :0516-83816040 | |
9.针对参与疫情防控为生产生活物资提供保障的交通运输(客运、货运物流)企业给予一定补助。 | 市域内正常运营的企业 | 运政系统查询,梳理交通运输(客运、货运物流)企业名单。 | 企业申请书、购置防疫物资相关票据。 | 市交通局 | 运输服务发展中心 :0516-85859801(客运)、0516-85859810(货运) | |
10.对接省有关专项资金支持文化旅游(含电影和新闻出版)行业企业防疫物资、消杀服务等支出。 | 影院和印刷发行单位 | 由各地登记、审核、汇总,向市委宣传部申报,市委宣传部按照省有关部门要求进行审核并申请有关补贴。 | 补贴申报表、企业营业执照及其他证明材料等。 | 市委宣传部 | 新闻出版和电影管理处:0516-83682010 | |
第4条:将供销社、工会、人防等对外出租的房屋全部纳入国有房屋租金减免范围,参照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减免2022年国有房屋租金操作实施细则(苏财资〔2022〕26号),对承租单位进行租金减免。 | 11.对承租市总工会房屋单位进行租金减免。 | 承租市总工会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 承租方向市总工会提出书面申请,由市总工会按合同涵盖的租期范围,直接减免相应月份的租金。 | 承租单位申请书、承租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租赁合同。市总工会核准,并留存必要的档案资料备查。 | 市总工会 | 财务部:0516-80805635 |
12.对承租市供销社拥有所有权房屋单位进行租金减免。 | 承租市供销社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 承租方向市供销社提出书面申请,由市供销社按合同涵盖的租期范围,直接减免相应月份的租金。 | 承租单位申请书、承租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租赁合同。市供销社核准,并留存必要的档案资料备查。 | 市供销社 | 发展规划处:0516-80801871 | |
13.对承租市人防办房屋单位进行租金减免。 | 承租市人防办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 承租方向市人防办提出书面申请,由市人防办按合同涵盖的租期范围,直接减免相应月份的租金。 | 申请书、规划总平图、立项批文、设计方案、营业执照、经办人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人防工程位置示意图。 | 市人防办 | 平战结合保障处 :0516-85900567 | |
第5条:减半收取餐饮住宿业的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费用,实施期限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 14.减半收取餐饮住宿业相关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费用。 |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企业的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其中餐饮服务包括正餐、快餐、饮料及冷饮服务(茶馆、咖啡馆服务)、其他饮料及冷饮服务、餐饮配送及外卖送餐服务、其他餐饮业。住宿服务含旅游饭店、经济型连锁酒店、其他一般旅馆、民宿服务、露营地服务。 | 特检分院现场办理(云龙区金沙路15号江苏省特检院徐州分院)。 | 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企业提供)、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住宿企业提供) |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徐州分院、市财政局 | 特检分院:0516-67016002 市财政局工贸处:0516-83736782 |
第6条: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药品再注册费、医疗器械产品变更注册和延续注册费,对水资源费省级部分减按80%收取,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下调20%,实施期限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第6条: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药品再注册费、医疗器械产品变更注册和延续注册费,对水资源费省级部分减按80%收取,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下调20%,实施期限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 15.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 | 损坏水土保持补偿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 | 办理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时,在“水土保持补偿费第三方确认函”中直接填写减免后的标准和数据。 | 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稿、技术评审意见、水土保持补偿费第三方确认函、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确认函。 | 市财政局、市水务局 | 市财政局经建处:0516-80801319, 市水务局农水处: 0516-80802323 |
16.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下调20%。 | 城市和依法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镇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包括改建和扩建)、工业项目、物流仓储项目中的非生产性用房。 | 窗口办理或网上办理 | 申请书、规划总平图、立项批文、设计方案、营业执照、经办人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人防工程位置示意图。 | 市人防办 | 行政审批(工程管理)处:0516-80282795 | |
17.对水资源费省级部分减按80%收取。 | 按规定征收水资源费的自备水源取用水户。 | 依据水资源费省级部分减按80%收取,即按总价94.6%征收。 | 取水许可证 | 市水务局 | 水资源管理处:0516-80802321 | |
18.配合做好水土保持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药品再注册费优惠收取政策。 | 水务、人防、药监部门认定的符合相关条件企业。 | 通过网上电子税务局自主申报享受或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享受。 | 无需提供,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 徐州市税务局 | 财产和行为税科、社保非税科:12366、0516-85709353 | |
第7条: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行业,实施阶段性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具体待国家政策出台后实施。继续实施阶段性缓缴失业和工伤保险费政策,范围扩大至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行业。 | 19.持续加强对上沟通衔接,待国家、省实施阶段性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政策出台后,我市实施并细化落实。 | 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行业。 | 按照省政策文件执行 | 按照国家、省政策要求提供。 | 市人社局 | 社保中心稽核科 :0516-85805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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