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制定机关 | |
公布日期 | 2020.06.30 |
施行日期 | 2020.06.30 |
文号 | 大政发〔2020〕18号 |
主题类别 | 就业促进 |
效力等级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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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20〕9号)要求,积极推进稳就业工作,完成保居民就业任务,确保就业大局总体稳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
(一)发展产业带动就业。实施重大产业就业影响评估,明确重要产业规划带动就业目标,优先投资就业带动能力强、有利于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和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产业。调整基础设施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项目由25%调整为20%;公路、铁路、城建、生态环保等领域补短板基础设施项目,可在20%基础上视条件下调不超过5%.项目单位要充分利用国家政策和资金支持,确保重大项目建设稳步推进。
全力推动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带动上下游制造业、服务业市场需求,促进用工就业保
持稳定。2020年重点做好地铁5号线、13号线一期、北站综合交通枢纽等项目建设,加快推进地铁4号线、1号线三期、大连新机场等重大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前期工作。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支持城市停车场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深入实施新一轮重大技术改造升级工程,加速向智能、绿、服务型制造转型升级。提升大连金普新区产业综合竞争力。(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二)降低企业运营成本。统筹资源要素保障服务,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化利用,推广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年期供应方式,降低产业用地和物流、用电用能成本。对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从事交通运输服务业、生活服务业和物流辅助服务业的中小企业(星级酒店不受划型限制),2020年第一季度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中小企业出租房屋,减半征收2020年第一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2021年12月31日前,对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
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完善金融服务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的绩效考核激励机制,将普惠金融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综合绩效考核指标中的权重提升至10%以上,引导金融机构提高信用贷款、无还本续贷、制造业企业中长期贷款发放比例,加大首次贷款支持。2020年3月18日至6月底前,工程建设项目暂缓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对在此期间新存储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予以返还。上一评价年度内被评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A级示范或A级先进企业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免存储工资保证金。(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大连银保监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三)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返还标准提高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就业岗位的参保企业,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给予稳岗返还,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的其他企业,疫情防控期间申请稳岗返还,裁员率标准按
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继续执行总费率为1%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至2021年8月31日。按规定执行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和实施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政策,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减免期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可顺延。(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医保局、市国资委、市税务局、大连海关)
(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对疫情防控期间开工的我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指列入国家、省及我市《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大财金〔2020〕106号)规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企业,下同〕、重点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根据市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指挥部规定要求,确因防疫需要由企业租用指定酒店宾馆、公寓旅社安排员工进行隔离观察的,根据企业实际支出金额,按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给予住宿补助;对按照主管部门规定组织从外地返回复工人员、企业新招录员工到市卫生健康委确定的医疗机构进行防疫CT检查、核酸检测筛查支出的费用,按每人15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完善疫情期间24小时重点企业用工调度和农民工返岗复工“点对点”服务保障工作机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建立农民工返岗复工“点对点”服务保障协调机制,按照电子政务建设管理有关规定报批、开发大连市“互联网+人社惠企便民”服务信息系统,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和卫生健康等部门,统筹做好已在我市企业务工人员返岗复工和企业新招用务工人员的来连服务。对企业所在地政府按照农民工返岗复工“点对点”服务保障工作机制相关要求,根据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企业用工返岗需求和市交通运输部门确定的包车价格标准,给予担负返岗运输包车费用企业一定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五)挖掘内需开拓市场。鼓励产业园区与东部产业转出地区对接,掌握有转移意愿企业清单。搭建跨部门综合服务平台,加强企业产销融通对接,重点支持企业对接电商平台和行业区域大宗采购项目,支持拓展销售渠道。推进家政服务信用体系建设,开展家政培训提升行动,加快推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加强旅游公共设施建设,推进区域医疗中心建设,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2020年建设15个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示范中心。鼓励汽车、家电、消费电子产品更新消费,组织汽车流通企
业开展“汽车下乡”活动拉动农村汽车消费。培育服务外包市场,支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采购专业服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六)支持外贸稳定发展。落实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举措,面向中小微出口企业创新信贷产品,推广小微企业线上申领出口信用保险服务。开展出口企业分类管理和无纸化退税申报,落实“非接触式”退税办理,实现出口退税申报全流程免填单、7×24小时网上智能退税。做好海关税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推进“多证合一”办理海关注册登记工作,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等作用,引导企业增强议价能力,鼓励提供公益法律服务。推动大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推行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进口“先入区、先理货、后报关”作业模式,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进口业务发展。(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税务局、大连海关、大连银保监局)
(七)培育壮大新动能。以完善新型产业链为核心,加快打造5G产业、人工智能、集成电路、新能源汽车、医药健康、工业互联网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集,加快5G网络、数据中
心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进度,加强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领域基础设施投资和产业布局。推进落实《大连市5G发展规划(2019-2023年)》《大连市5G发展行动方案(2020-2023年)》。落实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扶持政策,深入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支持科技型企业开展联合技术攻关和到海外投资。加快落实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推进相关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便利化,加强“一照多址”改革探索,按规定放宽新兴行业企业名称登记限制,促进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快速发展。(责任单位:大连市通信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大连银保监局)
(八)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大审批领域“放管服”改革力度,全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全覆盖清单管理,持续推进商事制度改革。依托大连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一步提升审批服务水平,提高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办理效率。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进“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登记。完善建设辽宁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大连版块的制度体系。开展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丰富“辽事通”APP政务服务事项,持续推进高频事项“最多跑一次”工作。(责任单位:市营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
二、促进多渠道就业创业
(九)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我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在春节期间(截至2020年2月9日)开工的,按期间实际新招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进行用工备案并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员工数量,给予每人2000元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对上述企业在其它疫情防控期间新招用员工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每新招用1人按规定给予1000元标准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疫情防控期间开工的我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重点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新招用择业期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或中级(含)以上技能人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进行用工备案并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对疫情防控期间我市用人单位吸纳我市对口帮扶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并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
对疫情防控期间向我市企业提供职业介绍、所推荐的劳动者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进行用工备案并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补助标准为:累计推荐成功上岗人数20人(含)以上的,按200元/人标准给予补助;50人(含)以上的,按300元/人标准给予补助;100人(含)以上的,按400元/人标准给予补助,每户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对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或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按25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实施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上述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或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列支。申请日期原则上为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在企业补办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进行。对同一类人员的补助或补贴不可同时享受。(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政府经合办、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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